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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舞蹈课下腰受伤致截瘫谁担责?最高法公报:培训机构全责,善意帮忙同学不赔

2026-08-27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6

民商事诉讼 浏览 6

裁判规则速览:因教育培训机构教学需要、监护人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期间,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监督、管理和保护职责。机构未尽该职责,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对他人实施帮助行为致人损害,且该儿童主观上没有伤害故意、客观上不具备预见帮助行为可能致害的认知能力的,教育培训机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实施帮助行为的儿童及其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期护理费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2民终XXX号(二审改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21年4月27日(二审)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教育机构责任与贵州本地侵权纠纷业务。


一、典型案情

丁某某(2013年6月生)与季某某(2013年7月生)均为5岁左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在江苏兴化某舞蹈艺术培训中心学习少儿中国舞。该中心经兴化市教育局批准成立,系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8年12月15日下午的舞蹈课上发生意外。 该中心规定:学员上课时家长不得进入教室,只能在等待区通过监控观看。当天19名学员(约5周岁)分三排站在瑜伽垫上,由一名舞蹈老师徐某(中国舞协注册教师)上课。

下半节课练习下腰动作。老师认为包括季某某在内的3名学员未达下腰能力水平、可以不练,要求其余16名学员练习下腰。当老师要求学员下腰起身时,丁某某等部分学员未能及时起身。站在一旁观看的季某某发现丁某某起不来,出于帮忙,走到丁某某身前将其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丁某某后背着地跌坐。 此时老师正在第二排帮助其他学员,背对着二人,未能察觉和制止。

下课后丁某某哭泣,当晚感觉下肢疼痛,随即送医。诊断结果令人痛心:胸腰部脊髓损伤,后发展为截瘫(双下肢肌力1级)、神经源性膀胱、神经源性肠,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长期护理(大部分护理依赖)。

丁某某家长起诉,要求季某某及其父母、舞蹈中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4万余元(舞蹈中心已垫付51.5万元),并要求舞蹈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丁某某的损害,应由舞蹈培训中心、还是伸手”帮忙”的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比例如何?

焦点二:长达20年的后期护理费,应当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段支付?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舞蹈中心90%、季某某监护人10%

兴化市法院一审认为:舞蹈中心对学员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尤其是其不允许家长进教室,更加重了机构的保护职责。下腰是危险动作,应有成年人在旁看护扶助,但19名幼儿仅配1名老师,不能保证所有幼儿在可控范围内,老师未及时发现制止,机构有明显过错,承担90%责任。

同时一审认为,季某某拉起双臂的行为直接导致损伤,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季某甲、王某承担10%。丁某某自身无过错不担责。

二审改判:舞蹈中心承担全部责任,季某某一方不赔偿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核心理由有三:

规则一:培训期间机构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季某某、丁某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机构上课期间,机构应负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19名学员仅配1名老师,下腰这一危险动作训练时未提供护腰保护,季某某上前拉起双臂的行为也未能被及时发现、制止——机构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依法应对丁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二:善意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构成侵权。 法院明确:”新生入学告知书”规定上课期间未经老师许可家长不得进入教室,这使所有未成年学员家长在上课期间的监护责任无法实际履行,孩子实际处于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季某某作为同学,在丁某某下腰起身困难时出于帮助同学的善意、自发前去帮助,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季某某主观上没有伤害丁某某的故意,客观上也不具备能够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损害的认知能力,故季某某对丁某某的损害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令季某某及其监护人担责”于法相悖,予以纠正”。

规则三:后期护理费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后期护理费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若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在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下”可以”而非”应当”分期。舞蹈中心未证明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也未提供担保,一审判令一次性支付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改判:舞蹈中心赔偿丁某某各项损失合计,扣减已垫付526205元后,还需给付1588642.21元;季某某监护人季某甲、王某出于同情自愿补偿丁某某5万元(法院赞许此举体现互助友爱美德,予以允许);驳回其他诉请。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处理过多起人身损害和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受害孩子家长的提示:

  1. 培训机构是首要追责对象。 孩子在培训班、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伤,机构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尤其对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构责任更重(《民法典》第1199条实行过错推定,机构须自证尽到职责才能免责)。
  2.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事发后及时调取教室监控、考勤记录、师资配备情况、入学告知书/培训合同;保留全部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交通住宿凭证;与机构沟通的聊天记录、录音也要保存。
  3. 赔偿项目要算全。 除医疗费外,还包括护理费(含长期后续护理)、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一级伤残这类重伤,务必申请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营养期的司法鉴定,后续护理费可主张一次性支付。
  4. 共同致害的同学是否担责要看过错和认知能力。 像本案这样善意帮助、无伤害故意、年龄太小无法预见危险的,一般不担责;但若系故意推搡、打闹致人损害,其监护人仍需依《民法典》第1188条承担侵权责任。

给教育培训机构的提示:

  1. 师资配比和现场看护是底线。 舞蹈、体操、游泳等高风险培训,要按学员人数配足持证教师和辅助人员,危险动作(下腰、翻跟头、高空动作)须一对一或专人保护,全程可视可控。
  2. “禁止家长进入”意味着责任加重。 机构一旦以管理为由不让家长在场,监护/保护职责就完全转移到机构身上,出事不能以”家长也有责任”推诿。
  3. 务必投保责任险、完善安全制度。 建议投保教育机构责任保险,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预案,对学员进行风险提示并留存记录,可显著降低事故概率和赔偿风险。

赔偿标准和程序的补充提示:

  1. 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标准已统一。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当前司法政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已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户籍,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对农村户籍受害儿童是重大利好。贵州地区当事人维权时,可直接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
  2. 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单独主张。 未成年人受伤致截瘫、一级伤残这类严重后果,给本人和家庭造成巨大精神痛苦,除物质损失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结合伤残等级、过错程度、当地生活水平等酌定。
  3. 注意诉讼时效和责任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起诉时应把培训机构(单位)列为被告,机构注销或变更的要追及出资人/承接主体;教师存在重大过失的,机构赔偿后可内部追偿,但对外通常由机构承担责任。

贵州/贵阳地区发生培训班、幼儿园、校园内儿童受伤事故,或教育机构面临索赔、责任划分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身损害律师,依法鉴定、合理索赔与应诉。

五、FAQ

Q1:孩子在舞蹈班、培训班受伤,能要求机构赔偿吗?

能,机构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舞蹈中心因师资不足、危险动作无保护,被判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Q2:8周岁以下和8周岁以上孩子受伤,机构责任有什么不同?

8周岁以下实行”过错推定”,8-18周岁实行”过错责任”。 对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推定机构有过错,机构必须自己举证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对8周岁以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200条),则需受害方证明机构有过错。低龄孩子维权时机构的举证责任更重。

Q3:孩子好心帮同学却导致同学受伤,要赔吗?

一般不用赔,关键看过错和认知能力。 本案5岁的季某某出于善意帮忙拉起同学,主观无伤害故意、客观上年龄太小无法预见危险,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具违法性、不构成侵权,监护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故意打人、推搡、危险打闹致人损害,监护人仍要依《民法典》第1188条承担赔偿责任。

Q4:培训机构不让家长进教室,出事能推卸责任吗?

不能,反而加重机构责任。 机构规定上课期间家长不得进入教室,使家长无法实际履行监护职责,孩子完全处于机构监督管理之下,机构因此承担更重的安全保护义务。本案二审法院正是据此强调机构负有”完全的”监督、管理、保护职责。

Q5:孩子重伤需要长期护理,护理费能要求一次性赔20年吗?

可以,后续护理费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 经鉴定构成伤残、需要长期护理的,可主张后续护理费。法院一般支持一次性支付;只有在赔偿方确有困难并提供相应担保时,才可能分期。本案机构主张分20年分段支付但未举证困难、未提供担保,法院支持一次性支付。

Q6:舞蹈、体育类培训班,机构怎样才算尽到安全职责?

要配足师资、危险动作专人保护、全程看护。 包括:按学员人数配备足够持证教师/辅助人员;下腰、翻腾、跳水等高风险动作有专人护持;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课前充分热身和风险提示;建立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师资不足、让孩子无人看护地练习危险动作,一旦出事机构难辞其咎。

Q7:孩子受伤后,机构已经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最后怎么算?

垫付费用在最终赔偿总额中扣除。 本案舞蹈中心先后垫付526205元,法院在判决其应承担的总赔偿额中予以扣减,只判付剩余部分。家长出具的收条、机构的转账记录都应留存,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Q8:索赔要走哪些程序?需要做伤残鉴定吗?

先协商/调解,不成起诉;重伤务必做司法鉴定。 可先与机构协商或通过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涉及伤残的,应在诉讼中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营养期/护理期等作出鉴定意见,这是计算残疾赔偿金、后续护理费等大额赔偿的关键依据。

Q9:孩子是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会比城镇户口少吗?

现在一般不再区分城乡标准。 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不再因户籍不同而差别对待。贵州法院也已落实城乡统一标准,农村户籍受害儿童可依法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

Q10:除了医疗费,重伤还能主张哪些赔偿?

赔偿项目很多,重伤案件金额主要集中在几项: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含定残后的长期后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轮椅、支具等)、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级伤残、需长期护理的案件,后续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往往是最大的两笔,务必通过鉴定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和护理年限。

Q11:培训机构赔不起或注销了怎么办?

要查清责任主体和赔付能力。 起诉前核实机构的登记信息(民办非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开办单位、出资人或承接其权利义务的主体一并列;关注机构是否投保教育机构责任险,可将保险公司纳入索赔范围;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机构转移财产。为孩子报名高风险培训时,家长也可优先选择投保责任险、资质齐全的正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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