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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赔偿,成年后能否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2026-06-23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贵阳律师刘正刚 法学博士 资深律师 重大刑民案件 经济纠纷风险代理
民商事诉讼 / 法治动态 浏览 0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实中常出现这样的困境:判决下来了,父母却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迟迟拿不到赔偿。等到当年的未成年人长大成人、有了收入和财产,受害人能不能追加这个已经成年的侵权人为被执行人,要求他来还这笔赔偿?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当年仅17岁的孙某骑自行车将胡某撞倒,致其特重型颅脑外伤、五级伤残。法院判决孙某的父母(监护人)赔偿胡某医疗、护理等各项费用4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孙某父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5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胡某的损失长期未能获偿。

多年后,孙某已经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履行能力。胡某遂以孙某是实际侵权人、且已成年有能力为由,申请追加孙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争议焦点

未成年人侵权、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成年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裁定追加成年后的孙某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1. 侵权人本人承担责任是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现代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

2. 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未免除侵权人本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可见法律并未免除未成年人本人的财产责任,监护人承担的是基于特定关系的替代责任。

3. 诉讼担当关系下,既判力与执行力及于未成年人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两者构成诉讼担当关系——监护人是诉讼担当人,未成年人是被担当人。虽然判项未明确从未成年人财产支付,但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及于该未成年人。这属于既判力、执行力扩张的特殊情形,无需在追加规定中专门列举。

4. 符合公平正义

侵权人成年后有较强经济能力和独立责任财产,若仅因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就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对受害人有失公平。追加成年侵权人为被执行人,能更充分地救济受害人。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受害人(申请执行人)而言:

  •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终本”的,不要轻易放弃——待侵权人成年并具有履行能力后,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诉讼阶段应将未成年人和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为日后追加成年侵权人、扩张执行力奠定基础;
  • 保留好原判决、终本裁定、对方成年及财产状况的证据,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和追加。

对当事人家庭而言:

  • 未成年人侵权不等于一笔”勾销”的债务——孩子成年、有了财产后,仍可能被追加承担赔偿;
  • 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及时履行,避免赔偿责任长期悬空、利息和执行成本不断累积。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孩子未成年时撞伤了人,判父母赔,父母没钱,这事就算了吗?

答:不算了。监护人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并未免除侵权人本人的财产责任。等当年的未成年人成年、有了履行能力,受害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继续追偿。

问:判决只写了父母赔偿,没写孩子赔,怎么能追加孩子?

答: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是共同被告、构成诉讼担当关系,判决主文的既判力和执行力及于未成年人。因此即便判项未单列,成年后也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问:案件已经”终结本次执行”了,还能再执行吗?

答:能。”终本”不等于债权消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继续实现债权。

问:起诉未成年人侵权,被告该怎么列?

答:应将实施侵权行为的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为日后监护人无力赔偿时追加成年侵权人保留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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