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号: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5民特XXX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7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遗产管理与贵州本地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杨碧梧(1929年生)与杨启本(1930年生)系姐弟关系,二人均未婚、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先于二人去世,也无其他兄弟姐妹,是典型的孤寡老人。太仓市城厢镇实小弄一套房屋登记在杨碧梧名下。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三申请人,其祖父母顾凤娣、顾静伯与杨启本有特殊渊源——顾凤娣系杨启本的乳母。三申请人虽与杨启本无血亲和姻亲关系、也没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但基于祖辈情谊,长期照料两位老人:
- 杨碧梧生前最后八年住院,生活照料均由三申请人负担;
- 杨启本是聋哑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杨碧梧2014年去世后,政府协调安排其生活时,杨启本本人选择由三申请人照顾晚年;三申请人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护工;
- 2017年杨启本病重住院(脑梗塞、高血压、肺炎),后转入康复医院医养直至2021年1月30日去世,三申请人隔天/每周探望,住院期间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均由顾某甲处理;
- 两位老人的丧葬事宜均由三申请人负责,骨灰盒安葬、逢年过节按当地风俗祭扫,也都由三申请人操持。
杨启本去世后无继承人,留下包括房屋在内的遗产无人管理。三申请人向太仓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担任杨启本的遗产管理人。
太仓市民政局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居委会更了解情况、由府东社区居委会担任更合适;三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请法院认定。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对老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长期照料扶养较多的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焦点二:遗产管理人应指定由谁担任——民政局还是居委会?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扶养较多者属”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指出: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杨碧梧死亡后,杨启本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已取得杨碧梧名下遗产(含房屋)的物权。杨启本2021年死亡后无继承人,符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关键在于三申请人的资格。法院认为:
- 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赋予扶养较多者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 三申请人虽非继承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对杨启本生前饮食、医疗极尽照顾、生活扶助较多,符合”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情形;
- 遗产由谁保管、如何处理,直接影响三申请人能否依法分得适当遗产,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三申请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规则二:准予申请符合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观
法院特别指出:杨启本自主选择三申请人照顾晚年,三申请人尽心照料陪伴多年、给予精神慰藉,去世后负责全部丧葬并按风俗祭祖,符合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应予鼓励。准予其申请,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反之,若不允许三申请人申请,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被侵占的风险,利害关系人权益将受损,也不利于遗产的保存、管理和处理。
规则三:民政局比居委会更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为,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支持指定太仓市民政局担任杨启本的遗产管理人。
同时法院明确,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的六项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依法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据此,法院于2022年12月7日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启本的遗产管理人。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婚姻继承事务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照料孤寡老人的亲友、邻里的提示:
- “不是继承人”也可能有权分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明确,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亲友、邻居、同事等),可以分给适当遗产。长期出钱出力照料孤寡老人,不是”白忙活”,法律赋予了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
- 保留扶养证据至关重要。 平时的医疗费、护工费、生活费支付凭证,购物、转账记录,陪护就医记录,丧葬费用票据,邻居/居委会证明,聊天记录等,都要注意留存。本案三申请人之所以能获法院认定,靠的就是多年扶养事实和居委会的确认。
- 老人去世后遗产无人管,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由其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依法分配,避免房产等遗产无人管理、被侵占或灭失。
给立遗嘱人和老人的提示:
- 想报恩、想安排遗产,最好立遗嘱或签遗赠扶养协议。 若希望把遗产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人,最稳妥的方式是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遗赠),或与照料人、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这比事后由法院”酌情分给”更明确、更有保障。
- 遗产管理人可在遗嘱中提前指定。 《民法典》允许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提前安排,可避免身后遗产无人管理、亲友争执。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实务补充:
- 遗产管理人是《民法典》新设的重要制度(2021年起施行)。 在《民法典》之前,继承人不明或无继承人时,遗产常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债权人主张无门、遗产易流失。遗产管理人制度填补了这一空白,其职责不仅是“分遗产”,更包括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保全遗产等。对孤寡老人、“丁克”家庭、继承人长期下落不明等情形尤为重要。
- 遗产债权人也可以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欠有债务,债权人发现其没有继承人或遗产无人管理、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也属于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再向管理人主张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 遗产管理人可依法获得报酬。 依《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由民政局、村委会担任的,实务中多为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由律师、专业机构担任的,可约定报酬,从遗产中支付。对于遗产复杂(涉房产、股权、多笔债权债务)的情形,委托专业人士担任或协助遗产管理人,能显著降低纠纷和管理风险。
-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依《民法典》第1160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在归国家/集体之前,依第1131条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仍可以提出分给适当遗产的请求。这也是为什么扶养较多者要及时主张权利、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贵州地区涉及孤寡老人遗产、遗产管理人指定、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纠纷等法律事务,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继承律师,依法固定扶养和出资证据。
五、FAQ
Q1:没有继承人的孤寡老人去世,遗产归谁、谁来管?
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处理。 依《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负责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依法分配。对遗产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Q2:不是亲属、没有赡养义务,但长期照顾老人,能分遗产吗?
可以,扶养较多者可依法分给适当遗产。 《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本案三申请人与老人无血亲姻亲关系、无法定赡养义务,但多年出钱出力照料、养老送终,法院认定其符合该条规定,属于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Q3:照顾老人多少年、花多少钱,才算”扶养较多”?
法律没有固定年限或金额标准,需结合实际扶养情况认定。 法院主要看是否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扶养的时间长短、程度深浅、是否承担了主要照料义务。本案三申请人连续多年日常照顾、雇佣护工、承担医疗丧葬费用,属于典型的”扶养较多”。证据越充分,认定越有利。
Q4: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谁有资格提出?
利害关系人都可以。 包括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以及依《民法典》第1131条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扶养较多者等。本案即由对老人扶养较多、依法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三申请人提出,法院认定其具有利害关系人资格。
Q5:遗产管理人和遗嘱执行人有什么区别?
遗嘱执行人是遗产管理人的一种。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继承开始后该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及时推选;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没有继承人或都放弃继承的,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任。有争议时由法院指定。
Q6:孤寡老人的房产,一直没人管会怎样?
可能面临毁损、灭失、被侵占等风险。 无人管理的房屋可能被他人占用、年久失修、地界被侵蚀,存款、财物也可能流失。通过指定遗产管理人,可及时清理遗产、制作清单、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债权债务并依法分配,保护遗产和利害关系人权益。
Q7:想把遗产留给照顾自己的人,怎样最有保障?
立遗嘱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一是立合法有效遗嘱,明确将财产遗赠给照料人;二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扶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同时可在遗嘱中指定信任的人或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建议在律师见证或公证下办理。
Q8: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后,扶养较多的人怎么拿到遗产?
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或通过诉讼请求分给适当遗产。 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后,扶养较多者可凭扶养证据主张依《民法典》第1131条分给适当遗产;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扶养情况和遗产状况酌定分配份额。
Q9:哪些人可以当遗产管理人?
范围很广,按顺序确定: 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共同推选的人;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无继承人或继承人都放弃时);对管理人确定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专业机构也可受指定或委托担任。
Q10:老人欠了债,没有继承人,债权人怎么办?
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再在遗产范围内受偿。 债权人属于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或村委会为遗产管理人,由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债权债务,依法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这避免了“人一死、账成烂账”,也防止遗产被他人不当侵占。
Q11: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哪个效力优先?
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协议与遗嘱抵触的部分,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因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扶养人承担了生养死葬义务,法律优先保护其受遗赠权利。签订协议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明确扶养内容、遗产范围和违约责任。
相关文章推荐:
– 继承人将遗产转入自己名下,法院能否执行其个人财产?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但未过户,能作为遗产继承吗?最高法公报案例|贵阳婚姻继承律师
服务页面:
– 贵阳民商事诉讼律师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