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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冷冻胚胎还能移植生育吗?最高法公报:医院应继续履行合同

2026-08-27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6

民商事诉讼 浏览 6

裁判规则速览:夫妻双方与医疗机构订立”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并已完成取卵、胚胎培养等合同内容,在胚胎正式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并未向医疗机构表示拒绝履行合同,妻子要求医疗机构继续履行胚胎移植义务,既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亦具备可履行内容,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医疗机构应当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丧偶妇女以其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有别于部门规章中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9)苏0213民初XXXX号(一审,双方未上诉生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3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6月23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医疗纠纷、合同纠纷与贵州本地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陈某某与丈夫李某某2015年1月结婚,因女方管性因素患不育症,2016年8月起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治疗。

2016年12月首次”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未孕。2017年4月,夫妻二人再次到院要求助孕,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承诺书》《囊胚培养知情同意书》等一系列文件。2017年5月28日,医院为二人分别取卵、取精并培养胚胎;因陈某某有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倾向,医院予以全胚冷冻,共冷冻保存2个卵裂期胚胎和2个囊胚,待其身体恢复后再移植。2017年6月3日,夫妻签署《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

陈某某出院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未能移植,也未交纳后续冷冻保存费(医院《移植须知》载明冷冻续冻费150元/月,医护人员曾口头承诺可在移植时一并补交)。

2019年7月1日,李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 此后陈某某要求医院继续完成胚胎移植手术,医院以”缺少李某某签字、按相关规定不得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诉讼中,李某某父母(失独老人,另外两个儿子此前已去世)均到庭表示支持儿媳继续移植、为儿子延续血脉,愿承担相应伦理、道德和法律义务;陈某某父亲也支持;陈某某当庭表示自己经营美容院、有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当地卫健部门和村委会出具了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曾生育及收养子女的证明。陈某某还将结欠的冷冻保存费5550元交至法院提存。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丈夫死亡后,妻子单方要求继续移植夫妻共同冷冻的胚胎,医院能否以”缺男方签字””违反辅助生殖规范”为由拒绝?

焦点二:陈某某未补交冷冻费、两年未移植,是否构成”放弃胚胎”、合同是否已解除?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继续履行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男方生前意愿

法院认为,夫妻与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就是生育子女。李某某生前两次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签署多项知情同意书、参与培育和冷冻胚胎,明确表达了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可推知继续移植并不违反其生前意愿。

之所以未立即移植,仅是陈某某身体原因(卵巢过度刺激)。既有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夫妻仍有胚胎保存于医院。陈某某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继续履行夫妻早已订立的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移植时李某某未签字这一形式瑕疵,不必然构成继续履行的障碍。

规则二:丧偶妇女用夫妻胚胎生育,有别于”单身妇女”,不违反公益原则

医院抗辩的核心是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定:禁止给不符合计生法规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并应遵循保护后代原则。

法院明确:

  • 陈某某夫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陈某某生育不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 陈某某作为丧偶妇女,要求的是以其夫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子女,有别于规范中所称的”单身妇女”,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孩子可能成长于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对其生理、心理、性格产生严重影响,也无证据证明辅助生殖后代存在医学、亲权上的不利;辅助生殖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义务;
  • 陈某某的诉求取得了公婆及其父亲的支持,家人愿意承担道德、伦理和法律义务。

法院特别强调: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性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民法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

规则三:未交冷冻费不等于放弃胚胎,合同未解除

关于”两年未交费、未移植即放弃胚胎”的抗辩,法院认为:

  • 知情同意书中”逾期补交费用、否则不予保存、超期作教学科研用”的内容是格式条款,对补交期限没有明确约定,”保存期”医患双方有不同解释;依《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医院)的解释,理解为患者所理解的冷冻胚胎”质保期”;
  • 医院《移植须知》载明冷冻费在移植当日交纳,陈某某与医护人员的对话录音也证明医院应允”后期移植时一并支付”;
  • 医院并未因欠费对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4个胚胎至今仍按原条件低温冷冻保存,不存在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
  • 即使符合解除条件,医院也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诉讼中才抗辩解除,有违诚信原则;医院同意陈某某挂号补交费用,也应视为放弃解除权。

陈某某已将冷冻费交至法院提存,坚持要求履行合同。综上,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判决:无锡市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陈某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处理医疗服务合同和人身权利纠纷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接受辅助生殖治疗的夫妻/当事人的提示:

  1. 全程书面文件要签全、保存好。 知情同意书、冷冻保存协议、缴费凭证、与医院的沟通记录都要留存。本案陈某某胜诉,关键证据之一就是丈夫生前签署的一系列知情同意书,证明了夫妻双方明确、一致的生育意愿。
  2. 冷冻胚胎的续费、保存约定要看清。 对”逾期不交费即按教学科研处理/销毁”这类格式条款,务必问清续费方式、期限并留痕;医院口头承诺”可移植时补交”的,尽量通过书面、微信、录音固定。本案正是靠录音和提存费用击破了医院”放弃胚胎”的抗辩。
  3. 特殊情形(丧偶、离异)下的胚胎处置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 丧偶后要求继续移植、离婚时胚胎归属与处置、一方反悔等,法律关系复杂,各地裁判尺度不一,但本案公报规则明确:有夫妻双方生前/事前一致的生育合意、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继续履行请求可获支持。 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

给医疗机构的提示:

  1. 管理性规范不能对抗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部门规章、技术规范主要是行政管理依据,医院不能简单以此拒绝履行已成立生效的医疗服务合同;涉及患者重大人身权益(生育权)的,应审慎评估法律风险,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责任,而非一刀切拒绝。
  2. 格式条款要尽提示说明义务,避免“单方解释”。 对冷冻费、保存期、胚胎去向等重大事项,应以显著方式提示并明确约定,否则发生争议时将作不利于医院的解释。
  3. 注意辅助生殖的合规边界。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取得相应资质,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禁止买卖配子/胚胎、禁止代孕等强制性规定。丧偶后继续移植虽在本案获得支持,但各地、各机构在具体执行中仍可能结合最新行政规定和伦理审查要求把握,建议医患双方事前充分沟通、必要时通过司法确认。
  4. 胚胎返还、处置纠纷也可通过诉讼处理。 除丧偶继续移植外,实践中还有离婚后一方要求返还/处置冷冻胚胎、医院保管不当致胚胎损毁、费用争议等纠纷。胚胎具有人格利益和伦理属性,法院通常会在尊重双方意愿、保护后代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裁判,必要时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贵州/贵阳地区涉及冷冻胚胎归属与处置、辅助生殖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继续履行、生育权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寻求专业医疗法律师帮助。

五、FAQ

Q1:丈夫意外去世,妻子能用夫妻冷冻的胚胎继续生孩子吗?

符合条件可以,医院应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公报规则明确:夫妻已订立辅助生殖医疗合同、完成取卵和胚胎冷冻,移植前丈夫死亡且生前未明确拒绝的,丧偶妻子要求继续移植,只要是双方真实生育意愿、有可履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医院应当继续履行。本案法院判决医院为丧偶妇女实施胚胎移植。

Q2:丧偶妇女做胚胎移植,算不算规定禁止的”单身妇女辅助生殖”?

不算,二者有本质区别。 法院指出,丧偶妇女是用其与亡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夫妻双方同意的辅助生殖技术获得的胚胎继续生育,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生育意愿;这与规章中禁止的、没有配偶生育合意的”单身妇女”辅助生殖不同,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Q3:医院以部门规章、技术规范拒绝,合法吗?

不能仅以管理性规章对抗当事人的法定生育权利。 法院明确,原卫生部的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性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民法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是否继续履行,要回到合同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和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Q4:没交胚胎冷冻费、很久没去移植,会被视为放弃胚胎吗?

不当然视为放弃。 本案医院据此抗辩,但法院认为相关”逾期不交费即作科研/销毁”约定属格式条款、解释不明,应作不利于医院的解释;且医院口头同意移植时补交、实际也一直冷冻保存胚胎未作处分,故不能认定患者放弃胚胎或合同解除。患者将欠费提存后要求继续履行,法院予以支持。

Q5:丈夫生前没在”移植同意书”上签字,影响继续移植吗?

不必然构成障碍。 法院认为,丈夫生前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冷冻解冻等一揽子知情同意书,明确表达了生育意愿;未在最终移植环节签字,只是因女方身体原因推迟、丈夫意外去世所致,属于形式瑕疵,不能据此否定夫妻双方一致的生育合意,也不必然阻碍合同继续履行。

Q6:离婚时,冷冻胚胎归谁、怎么处置?

先依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结合合意和伦理裁判。 胚胎具有特殊人格伦理属性,不是普通财产。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置;一方要求继续孕育、另一方不同意的,因生育须双方合意,通常不得强制;要求销毁、捐赠的,也需尊重双方意愿和伦理规范。此类争议建议通过诉讼并咨询专业律师、伦理机构处理。

Q7:失独老人、公婆支持儿媳继续移植,对案件有帮助吗?

有帮助,是法院考量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公婆(失独老人)、女方父母均明确支持、愿承担伦理道德和法律义务,女方有经济能力和抚养意愿,当地部门也出具符合计生政策的证明。这些都强化了”继续履行不违反保护后代原则和社会公益”的认定。

Q8:打这类医疗服务合同官司,要准备哪些证据?

重点准备三类证据: 一是医疗合同和知情同意文件(辅助生殖知情同意书、胚胎冷冻协议等,证明夫妻生育合意);二是缴费凭证、沟通记录(微信、录音,证明费用约定和医院承诺);三是家庭和抚养条件证据(亲属意见、收入证明、计生/婚育情况证明)。同时可将结欠费用提存,表明继续履行的诚意。

Q9:这是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吗?裁判规则能否普遍适用?

本案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3期。 公报案例对全国法院类案审判具有重要指导和参考价值。但需注意,辅助生殖涉及伦理和行政管理,个案结果会受到夫妻双方合意、亲属态度、抚养条件、是否符合计生政策、当地行政规定等因素影响。遇到类似问题,应结合最新法律法规和当地实践咨询专业律师,不能简单套用。

Q10:医院把冷冻胚胎弄丢了或损毁了,能索赔吗?

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医院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和冷冻保管协议负有妥善保管胚胎的义务,因保管不当导致胚胎灭失、损毁的,构成违约和侵权。冷冻胚胎承载着夫妻的人格利益和情感价值,权利人除要求退还保管费、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类案件应注意保存保管协议、缴费凭证和胚胎数量/状态的书面记录。

Q11:丧偶后继续移植出生的孩子,法律地位和继承权如何?

与自然生育子女享有同等法律权利。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伦理、道德义务和继承权等。只要胚胎来自夫妻双方、移植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出生子女在抚养、继承、身份关系上受法律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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