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辛辛苦苦干完工程,向名义承包方(俗称”过手方””挂靠方”)主张剩余工程款时,却屡屡遇到”未竣工验收””未审计””付款条件未成就”等抗辩,一审甚至直接驳回全部诉请。这样的判决还能翻案吗?本文取材于刘正刚律师2023年代理的一起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 1800 余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代理律师抓住三个致命事实认定错误,二审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一、案情概要:从”框架协议”到”驳回诉请”
某建筑公司(下称”A 公司“)是一起西部某县域旅游示范点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方。项目主体是当地一处特色小城镇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承包方为当地某建筑企业(下称”B 公司“),发包方为当地某国有开发投资公司与当地主管部门。
2018 年 3 月 23 日,A 公司与 B 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约定除博物馆装饰工程之外的景观建筑、景观工程和基础配套设施全部由 A 公司施工,工程建安费 6509.96 万元。两天后,B 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标施工合同金额 7545.85 万元。此后,A 公司与 B 公司又相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4571 万元)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2139 万元),两份合同总额与框架协议基本吻合,与总承包合同扣除博物馆分包后的金额(6711 万元)也仅相差 20 元。
工程于 2019 年底完工,2020 年 4 月起项目对社会开放使用,官方媒体多次报道各机关单位前往参观、考察、学习。发包方支付 B 公司工程款已达 7147 万元,占合同价的 94.7%;就整个项目而言,发包方已支付 8600 万元,达 99%。
但 A 公司仅从 B 公司处收到工程款不足 4800 万元,剩余 1800 余万元始终追讨无果。无奈之下,A 公司起诉至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B 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18,068,448 元及相应利息,发包方在欠付 B 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然而,一审判决全部驳回 A 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是本案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审计,工程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二是 A 公司仅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主张,而其他款项包括某照明公司、某劳务公司代付及农民工工资等已通过其他方式支付,A 公司主张缺乏依据。
A 公司随即委托刘正刚律师与徐律师组成二审代理团队提起上诉。
二、二审代理:抓住三大致命错误层层拆解
代理律师并未在事实细节上遍地开花,而是聚焦一审判决三处最根本的事实认定错误,层层拆解:
第一个错误:合同主体张冠李戴。 一审判决书竟写道:”2018 年 3 月 23 日,发包方作为甲方,B 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合同价款 8700 万元”。而卷宗中根本没有这样一份协议–真实的《合作框架协议》甲方是 B 公司、乙方是 A 公司,合同价款 6509.96 万元。合同主体、金额、性质全部张冠李戴,这是最基础的事实错误。
第二个错误:肢解合同关系,只见分包不见框架。 一审只字不提《合作框架协议》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仅凭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就下结论。事实上,三份合同存在总-分关系:框架协议是概括依据(约定 6509.96 万元的分包盘子),专业分包合同(4571 万元)与项目责任书(2139 万元)合计恰为 6711 万元,与总承包合同扣除博物馆后金额相符。代理律师另行提交《担保书》和员工《确认函》等证据,进一步证明项目责任书虽由 A 公司员工签署,实则是 A 公司的分包工程;因财务原因,工程款以某照明、某劳务、农民工工资等第三方名义结算,但归属仍是 A 公司。割裂三份合同、只认一份分包合同的做法,是对整体合同关系的错误认定。
第三个错误:以”未竣工验收、未审计”简单驳回,与查明事实相悖。 代理律师用一组”三级证据链”击破这一认定:
– 发包方已实际使用工程达 3 年多,各官方媒体报道多批党政机关到项目现场参观、考察、学习,视为实际交付使用; – 发包方与住建部门共同盖章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审批表》记载:实际完成工程量 8559.12 万元,占合同价 113.42%; – 发包方已向 B 公司支付工程款 7147 万元,达 94.72%,就整个项目而言已支付 99%。这说明发包方对涉案工程完工事实持认可态度; – 至于工程为何未审计,是因为发包方一方无法取得用地手续、无审定版施工图纸,责任在发包方;施工方不能因发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审计不能,反而无法获得应得工程款。
代理律师还援引了同一批工程中已经生效的关联案例(同院同批次两个已生效判决),均认可”实际使用+超过约定保修期”即视为竣工,支持了工程款支付。“同院之案、同案应同判”,本案没有理由差别对待。
三、”未竣工验收+未审计”能否成为拒付工程款理由的四项审查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思路和相关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遇到”未竣工验收、未审计”抗辩时,可从四个维度组织攻防:
1. 工程是否实际交付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工程实际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
2. 未审计的责任在谁? 若因发包方原因(例如未提供审定版图纸、未办理用地手续、拒绝配合审计程序)导致审计无法启动或迟延,发包方及总承包方不能因自身违约行为从中获益,不能以”未审计”为由拒付。
3. 应付款项能否通过证据链倒推? 即便暂无最终审计结果,可以通过发包方支付比例、监理审批表、项目资金拨付申请等证据,推定应付工程款下限。本案中发包方实付已达 94.72%,就足以证明工程款支付条件基本成就。
4. 三份合同应作整体审查。 建设工程实务中,框架协议、分包合同、目标责任书等文件常并存,法院不能孤立看某一份。金额、期限、履行主体应交叉印证,尊重当事人的整体商业安排。
四、实务操作要点
对实际施工人(分包/挂靠/联营方):
一、签约阶段要留全套合同文本。框架协议、分包合同、目标责任书、内部承包协议等每一份都要留存原件,日后主张权利时缺一不可。
二、施工过程中留存发包方、监理方共同签章的资料。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监理审批表、进度款申请表都是关键证据;发包方对总承包方的实付情况能反映工程完工比例,是主张进度款的最有力证据。
三、注意第三方代付的痕迹。工程款通过材料商、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等第三方”迂回”支付的,一定要留存拨付说明、内部对账单、员工《确认函》等,证明这些款项实际归属自己。
四、遇到一审败诉不要放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事实复杂、金额巨大,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空间往往存在。关键是二审阶段必须集中火力打基础事实认定错误,而非仅仅纠缠于金额多少。
对发包方与总承包方:
一、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审计。工程实际使用后拖延审计程序,不但不能免除付款义务,还可能引发利息、违约金等追加成本。
二、总分包合同关系应交代清楚。若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分包方,通过第三方名义结算工程款时应留存对账凭证,否则将被认定为已支付。
结语
本案的最大启示是:一审判决不是终审,事实认定错误可以争取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往往合同环环相扣、金额巨大、举证复杂,一次判决输赢不能定终局。选择一位懂建工、擅二审的律师,把三份合同、四份证据、多份关联判决揉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往往能让局面反转。
贵阳及贵州各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清收、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代理,欢迎与刘正刚律师联系:13885187222。
(本文取材于刘正刚律师 2023 年代理的真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案件,当事人名称、案涉工程名称及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