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 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名誉权·网络侵权]业务。
裁判规则速览: 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一、典型案情
申翠华在淘宝网开设”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并经支付宝实名认证。2014年11月1日,买家王铮韵以昵称 mikiimai_2009 在该店订购了一条CLUBMONACO品牌的拼皮裤,收货后以质疑货品是否正品为由,在淘宝网上对该货品给出差评。
申翠华称,该评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自己多次耐心解释并联系对方要求撤销差评遭拒,对方还追加评论、赤裸裸诋毁其商誉,导致多笔交易被申请退货。申翠华遂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铮韵撤销两条差评、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7178.80元。
被告王铮韵则辩称,其评论内容基于真实收到货品的感受作出,并无虚构,且不同意原告关于商誉受损的说法。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买家基于其真实体验与主观感受给出的”差评”和相关评论内容,是否构成对网店商誉的网络侵权。
另查明,在王铮韵给予差评之前,该“思思美国正品代购店”已存在他人给出的差评(即申翠华诉称的商誉受损并非因该条差评首次、唯一形成);审理中申翠华亦明确表示,实际订单损失是否与差评有关联自己难以把握,也没有相关证据提供。这两点事实,对法院认定”商誉受损”依据不足起到了关键作用。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定王铮韵的行为不构成网络侵权,理由可归纳为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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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具有主观性不等于侵权。 淘宝网设置买家评论功能,正是出于网络购物虚拟性的特征,希望借买家真实体验在买卖双方间构建信息对称的平台。买家给出何种评级、评论,往往基于货品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考量,带有一定主观色彩——只要不是基于恶意,卖家不能过分苛求每位买家都给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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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评”不以恶意诋毁为目的,即不属于侮辱诽谤。 从申翠华提供的证据看,王铮韵依据自身感受及事情经过给予差评并追加评论,并未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其行为并非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故不构成网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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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商誉受损应举证损害后果。 申翠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该差评导致其商业信誉受损、订单损失与差评存在因果关联,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申翠华的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主要依据如下规定,供对照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行为时施行)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法典》施行后,名誉保护主要体现在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被界定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名誉侵权的认定与归责还须结合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关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则综合判断。)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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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差评只需”基于真实体验+无恶意”,门槛并不高。 买家对商品和服务的负面评价,哪怕带有较强主观色彩,只要源于其真实购物体验、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无恶意诋毁商誉的目的,就受言论自由与消费者评价权保护,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商家起诉”差评者”常败诉的根因。反过来看,这恰恰说明电商评价制度中的”差评”多数属于正当表达,商家与其把它当作对敌的”侵权证据”,不如视为改进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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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要告差评侵权,得跨过三道坎。 一看对方是否用了侮辱、诽谤性言辞;二看其是否出于恶意(虚构事实、蓄意贬损、职业敲诈等);三看自己能否证明商誉受损及损失与差评的因果关系。三者缺一,起诉难获支持,且可能被反诉滥用诉权。实务中商家常”情绪上头”急着起诉,建议先冷静评估证据能否达到前述三坎,权衡诉讼成本与胜诉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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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恶意差评”与”正常差评”。 若买家是竞争对手或受指使,捏造虚假事实、恶意刷差评诋毁商誉,则可能构成对商业信誉的侵害,甚至可以依法追究其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责任——关键在于”恶意”与”虚构”的举证。对职业差评、批量短评、差评后主动索要红包等异常信号要保持警惕,逐一收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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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体系衔接。 本案依《民法通则》第101条关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二审规定处理。现行《民法典》第1024条将名誉界定为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1194至1197条专门规定网络侵权规则(含”通知—转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商家对网络不实评价,可依《民法典》第1195条向平台发出合格通知要求删除,平台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负连带责任;电商平台评价与”差评”的边界还可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平台规则综合判断,善用举报、投诉和评价申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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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网络侵权官司的胜负手。 无论商家维权还是买家抗辩,都要及时固定差评截图、完整评价内容、交易记录、沟通记录、收货物流与货品状态证据;涉及损失影响的可申请公证或电子存证,必要时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尤其要保留”评价发布前后订单量、转化率”等可对比数据,否则“商誉受损”往往无法量化而难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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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电商经营者的合规提示:宽容对待差评,依法处置不实攻击。 面对差评,建议先复盘货品与服务是否确有短板、有无误会产生;确属消费者误解的,用平台官方回复通道客观澄清,切忌用辱骂、威胁、骚扰方式“反击”买家,那样反而授人以柄。若判定对方确系捏造事实、恶意诋毁,先向平台投诉并提供证据,必要时再考虑法律途径——理性、留痕、分步处置,既能止损又避免把自己从“维权者”变成“侵权人”。
五、FAQ
Q1:买家给网店打差评,会构成侵权吗?
一般不会。只要差评基于买家真实购物体验、不是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就属于消费者正常评价,不构成侮辱诽谤和网络侵权。
Q2:到什么程度才算”恶意差评”构成侵权?
需捏造事实、蓄意贬损商誉,或受竞争对手指使恶意刷差评,且使用了侮辱诽谤性言辞、给商家造成商誉或实际损失。关键在”恶意+虚构”并举证。
Q3:店主起诉差评的买家,为什么容易败诉?
因为差评自带主观性,判决要求商家证明对方有恶意、用了侮辱诽谤言辞,且自己商誉受损、损失与差评有因果关系——这三重举证对商家较困难。
Q4:差评让我网店被退货、流量下滑,能要赔偿吗?
要拿到赔偿,须证明损失真实发生并与该条差评存在因果关联,不接受笼统的”流量下滑=被差评害的”主张,需数据与记录支撑。
Q5:买家评论区一句话是虚构的,我该怎样维权?
可向平台投诉删除不实评价,通过平台申诉与账号监管处理;确实构成犯罪的(如恐吓、诽谤情节严重、恶意差评产业化)可依法报警或向法院起诉,并注意固定证据。
Q6:法律保护买家的差评权吗?
保护消费者依法评价的权利与言论自由,但同时要求评价真实、出于正当目的。买家不能借差评之名实施侮辱诽谤、恶意中伤他人商誉。
Q7:职业差评师、竞争对手恶意刷差评,怎么处理?
这类恶意主体已超出正常评价范畴,可能构成对商业信誉、名誉的侵害或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商家应收集其虚构交易、组织刷量等证据,依法起诉并主张平台处理。
Q8:被告是外地买家,我该去哪个法院告?
网络侵权属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网络服务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地(含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常有管辖权,具体结合平台与证据确定。
Q9:卖家威胁给差评的买家说要”告到倾家荡产”,合法吗?
以警告、恐吓方式压制消费者正常评价,可能构成对评价权与人格尊严的不当干涉,甚至被认定滥用诉讼威胁;正常维权应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的正当途径进行。
Q10:以后还想在网店买类似商品给评价,怎么评才安全?
据实评价最为稳妥:基于自己真实的购买、使用体验,就商品质量、描述相符度、服务态度、物流时效等客观表达感受,避免使用情绪化的侮辱性言辞与捏造的无中生有之事。只要不恶意诋毁商家信誉,即便给了差评,也如本案公报规则所确认的那样,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真实评价,不必动辄担心“被起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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