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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他人争吵视频上传网络侵权吗?最高法公报案例一般人格权裁判规则

2026-08-21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2

刑事辩护 浏览 2

裁判规则速览

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主体各自行使民事权利导致冲突的案件,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与适度性,据此平衡上述权利冲突。未经许可拍摄他人争执视频并上传网络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人格权保护与民事侵权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6年6月2日,原告林某某(男)与陈某某(女,双方系情侣)在汕头市濠江区仙师公庙门口发生口角争执。被告蔡某某在现场使用手机对林、陈二人争吵的过程进行拍摄。

拍摄过程中,林某某、陈某某明确表示反对,要求蔡某某停止拍摄并删除视频,但蔡某某拒绝。随后,蔡某某将所拍摄的争吵视频上传至互联网进行传播。

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引发大量网友围观和评论。陈某某因无法忍受社会舆论压力和”人肉搜索”,个人信息被曝光,多次产生轻生念头,精神遭受严重损害。

2016年6月3日晚,林某某、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派出所,蔡某某承认拍摄并上传视频的事实,写下《澄清书》表示同意删除视频。但该视频已在网络上广泛传播,6月24日还被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播出。

林某某、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蔡某某未经同意拍摄并在网络上传播其个人影像,侵犯了其肖像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要求蔡某某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责任。

二、争议焦点

第一,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争执并上传网络,是否构成侵权?

蔡某某辩称,其拍摄发生在公共场合(庙门口),二原告在公共场合争吵属于公开行为,任何在场的人都可以看到,拍摄行为不违法;将视频上传网络是行使言论自由和信息传播的权利。

第二,被告的拍摄传播权与原告的人格权如何平衡?

本案涉及两种权利的冲突:被告作为公民享有拍摄、记录和传播信息的权利;而原告享有肖像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如何在二者之间划定合理边界?

第三,损害后果如何认定?

陈某某主张因视频传播导致”人肉搜索”并产生轻生念头,但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因果关系需要证据支持。

三、法院裁判要点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权利行使应有边界

法院指出,民事主体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均应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不得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蔡某某虽然在公共场合可以看到二原告的争吵行为,但”可以看到”不等于”可以拍摄并传播”。公共场合的行为不等于当事人放弃了人格利益,个人的肖像、名誉、人格尊严仍受法律保护。

(二)拍摄传播行为已超必要限度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蔡某某的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
1. 二原告明确表示反对拍摄并要求删除,蔡某某拒绝;
2. 视频内容涉及二原告的情绪激动面容和争吵隐私,具有一定人格敏感性;
3. 蔡某某将视频上传至互联网,导致传播范围不可控;
4. 视频传播客观上引发了”人肉搜索”,造成陈某某社会评价降低和精神损害。

(三)权利冲突的平衡规则

法院确立了审理权利冲突案件的基本方法: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各方当事人行使其民事权利的合法性适度性,据此平衡权利冲突。具体而言:
– 拍摄行为是否有合法正当的目的(如新闻报道、维权取证);
– 拍摄和传播的范围是否为实现目的所必要;
– 是否征得被拍摄者同意或采取了隐私保护措施(如马赛克);
– 传播行为是否可能造成不当损害。

蔡某某的拍摄既非新闻报道,也非维权取证,缺乏正当的目的性;在原告明确反对后仍上传网络,不具备适度性,因此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决蔡某某向二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一般人格权是对具体人格权的补充,当行为侵害了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但又无法归入某一具体人格权类型时,可以适用一般人格权保护。

(二)拍摄他人的法律边界

拍摄场景 是否合法 注意事项
公开场合拍摄风景/街景 一般合法 避免特定个人可辨识
新闻报道拍摄公众人物 合法 须为合理的公共利益目的
拍摄他人冲突/纠纷并传播 可能侵权 须征得同意或采取模糊处理
拍摄他人私密活动/身体 侵权 可能侵犯隐私权
拍摄后恶意剪辑、丑化传播 侵权 可能侵犯肖像权、名誉权

(三)肖像权与隐私权的重叠保护

本案中,蔡某某的行为同时涉及多项人格权益:
肖像权(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隐私权(第1033条):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一般人格权(第990条第2款):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格权益。

在《民法典》实施后,类似案件可直接适用肖像权和隐私权的具体规定,无需仅依赖一般人格权。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通常考虑: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 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传播范围、持续时间);
3. 侵权造成的后果(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程度);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五)遭遇网络拍摄侵权的应对措施

  1. 当场明确表示反对,要求停止拍摄并删除;
  2. 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固定证据;
  3. 对传播的网页、视频进行公证或电子存证;
  4. 要求网络平台删除、屏蔽侵权内容(通知-删除规则);
  5. 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或提起诉讼;
  6. 如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贵州地区人格权案件趋势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普及,贵州法院审理的拍摄上传类人格权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在贵阳等地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未经同意拍摄他人冲突、医疗场景、未成年人影像并上传短视频平台的行为,普遍认定构成侵权。对于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造成大范围影响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相应提高。

五、FAQ

Q1:在公共场合可以随便拍人吗?

在公共场合可以拍摄风景和街景,但如果拍摄的重点是特定个人,且该个人的面部或身份可辨识,将影像公开传播则可能侵犯肖像权。如果拍摄的是他人的争执、哭泣、就医等具有人格敏感性的场景,即使发生在公共场合,未经同意上传网络也可能侵犯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关键区分:无意入镜和刻意拍摄特定个人并传播是两回事。

Q2:别人拍了我并传到网上,我能要求删除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你有权要求拍摄者删除原视频,也有权依据《民法典》第1195条通知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平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Q3:拍摄别人吵架传上网算侵犯隐私吗?

虽然争吵发生在公共场合,但争吵内容可能涉及个人情感、家庭矛盾等私人事务,且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的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具有人格敏感性。如果拍摄者在当事人明确反对后仍将视频上传网络,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或精神损害,可以认定为侵犯隐私权或一般人格权。

Q4:为了维权取证拍摄他人,也会侵权吗?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在合理范围内拍摄、录制相关证据,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维权取证也应遵循必要性和比例原则:拍摄范围应限于与争议有关的内容;不应将拍摄的证据随意公开传播;仅应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如果以维权为名行侮辱诽谤之实,仍构成侵权。

Q5:一般人格权和肖像权、隐私权是什么关系?

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具体人格权,法律有明确的权利内容和保护范围;一般人格权是兜底性的人格权保护,涵盖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类型化的人格利益。当一个行为同时侵害多项人格权益时,权利人可以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同时主张。

Q6:被人拍视频传到网上后遭到”人肉搜索”怎么办?

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对相关网页和视频进行截图、录屏或公证存证;第二,要求发布者和网络平台删除内容;第三,向公安机关报案,”人肉搜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甚至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四,向法院起诉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

Q7:短视频平台上发别人的视频需要打马赛克吗?

如果视频中出现可辨识的非公众人物个人,建议在发布前对面部、车牌、门牌号等个人信息进行模糊处理。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医疗场景、争执冲突等敏感内容时,未经当事人明确同意不得传播。即使是在街头随机采访,也应征得被拍摄者同意,否则可能面临侵权赔偿。

Q8: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能赔多少?

各地标准不同,贵州地区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特别严重的可达十万元以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过错程度、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本案中陈某某因视频传播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属于较严重的精神损害,但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个案情况裁量。

Q9:记者采访拍摄和普通人拍视频,法律标准一样吗?

不一样。依法进行的新闻报道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在合理范围内拍摄和使用他人肖像可以不经同意(《民法典》第1020条第2项)。但新闻报道也须遵循合理原则,不得恶意丑化、歪曲,不得涉及与报道无关的隐私。普通人不具有新闻报道的正当目的,在公共场合拍摄他人并传播受到的限制更多。

Q10:被拍者当场抢夺拍摄者手机删除视频,合法吗?

不建议这样做。抢夺或损毁他人手机可能构成侵权甚至刑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正确的做法是:当场要求删除并录音录像保存对方拒绝的证据;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之后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和赔偿。如果情况紧急且对方正在传播严重侵权内容,可在必要限度内阻止,但应避免使用暴力。

(七)街拍与肖像权的边界

街拍是一种常见的摄影创作方式,但街拍也涉及肖像权保护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但街拍后将特定个人的影像上传至社交媒体或商业平台传播,超出合理范围的,仍需征得被拍摄者同意。

在短视频平台高度普及的今天,手机拍摄人人可为,但拍摄者应当始终牢记权利行使的边界,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不能以记录和传播为名行侵权之实。

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对于规范公民拍摄行为、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也为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权利冲突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方法和价值指引。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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