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民法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开展合法、正当的社会交往。行为人在正常社会交往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邻里之间善意分享食物属正常社会交往,5岁儿童已具备独立进食常见食物的能力,分享者无法预见窒息风险,不构成过失侵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蒋海燕、曾英诉覃维邱、苏燕弟生命权纠纷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2015年8月27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生命权纠纷、侵权责任认定业务。
一、典型案情
被告覃维邱和死者曾婷婷(2009年11月出生,事发时5岁)的爷爷曾开合,均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租地种菜并居住在菜地工棚。2015年1月15日上午,被告苏燕弟到菜地捡菜时,将几个当地俗称的“大蕉”(芭蕉的一种)给了覃维邱的孙子覃光典。覃维邱夫妇看到后询问确认是苏燕弟给的,未提出异议,苏燕弟随后离开。
上午11时许,曾婷婷来到覃维邱的菜地找覃光典玩耍,两人每人吃了一根大蕉。下午约2时,两个小孩在菜地边小路上玩耍,在菜地里装菜的覃维邱突然听到覃光典大叫,跑过去发现曾婷婷倒地、不醒人事、两手发抖、面色发青、口吐白沫,地上掉落一根没吃完的大蕉。覃维邱立即呼叫在附近干活的曾开合(曾婷婷爷爷),众人以为是中毒,拨打110和120,并送医抢救。医护人员从曾婷婷喉咙中挖出一块直径约5公分、表面带血的大蕉,但抢救无效,曾婷婷于当日下午3时20分死亡,死亡原因:异物吸入窒息。
曾婷婷的父母蒋海燕、曾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覃维邱、苏燕弟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万余元。二审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苏燕弟的上诉,仅要求覃维邱赔偿。
审理流程:
| 审级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4.15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 二审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8.27判决)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 |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被告覃维邱、苏燕弟对曾婷婷的窒息死亡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芭蕉是覃光典经覃维邱同意后给曾婷婷的,覃维邱作为覃光典的临时监护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与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苏燕弟提供芭蕉是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应连带赔偿。
被告抗辩:分享芭蕉是邻里善意行为,芭蕉无毒符合安全要求;曾婷婷已5岁具备独立进食能力;覃维邱不是曾婷婷的监护人;窒息是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意外事件,被告无过错也无因果关系。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苏燕弟无过错、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苏燕弟只是将大蕉分给了覃维邱的孙子覃光典,并且得到了覃维邱夫妇的同意。苏燕弟没有将大蕉交给曾婷婷,事发时苏燕弟也不在现场。苏燕弟不可能预见大蕉最终会交到曾婷婷手上,更不可能预见曾婷婷在进食大蕉时因噎窒息。苏燕弟在事件中并无过错,其将大蕉交给覃光典的行为与曾婷婷窒息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覃维邱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故意和过失两方面分析:
1. 无故意。 覃维邱无故意加害曾婷婷的目的和行为,也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曾婷婷有不能独立进食芭蕉的特殊体质仍放任其独立进食。
2. 无过失。 过失的判断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因疏忽或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认为覃维邱不存在过失:
- 第一,事发时曾婷婷已满5周岁,是学龄前儿童,从一般生活经验来看,其已具备独立进食包括芭蕉在内的常见食物的能力。比曾婷婷还年幼的覃光典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说明覃维邱对曾婷婷独立进食的注意标准与处理自己事务的标准一致。
- 第二,覃维邱并非曾婷婷的临时监护人,不能苛求其一直照看曾婷婷。事发当日早上曾婷婷已与覃光典一起进食过芭蕉且无异常,下午才发生窒息,此后果无法预见。
- 第三,发现倒地后覃维邱及时通知家人并协助送医,已实施了合理救助行为。
(三)分享食物是正常社会交往,意外事件不应归责
法院特别指出,从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民法应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分享无明显安全隐患食物的行为定性为过失,无疑限制了人的行为自由,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符。曾婷婷是因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等偶发因素导致窒息死亡,属于意外事件。覃维邱、苏燕弟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只存在事实的联结,但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强调:两原告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仅因为事实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两被告,“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裁判结果对比:
| 争议项 | 原告主张 | 法院判决 |
|---|---|---|
| 覃维邱责任 | 作为临时监护人疏忽大意应赔偿 | 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不担责 |
| 苏燕弟责任 | 提供芭蕉是直接原因应连带 | 未直接给曾婷婷、不在场,不担责 |
| 死亡赔偿金等73万 | 全额支持 | 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
| 事件性质 | 侵权行为 | 意外事件 |
法条原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承继了该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侵权责任的核心是“过错”,不是“谁在现场谁赔”。 一般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本案中原告提出“只要死的时候你在现场,你就得赔偿”的逻辑,法院明确否定。判断是否担责,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简单看事实关联。
2. 5岁以下幼儿进食风险的主要责任在监护人。 5岁儿童虽已具备一定的独立进食能力,但对于果冻、坚果、硬质水果等易噎食食物,监护人仍应保持高度注意。本案法院虽认定5岁儿童可独立进食芭蕉,但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可以完全放任。监护人的安全教育、进食时的看护提醒,是预防幼儿窒息意外的第一道防线。
3. 邻里间善意分享食物一般不构成侵权。 法律鼓励正常的社会交往和邻里互助。分享普通食物(水果、零食等)本身不具有危害性,分享者通常无法预见偶发的窒息意外。但需注意:如果明知食物有安全隐患(如变质、含异物)、明知孩子有特殊过敏体质、或给3岁以下婴幼儿喂食易噎食物(如整颗坚果、果冻),则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4. 及时救助可以证明无过错。 本案中覃维邱发现异常后立即呼叫家长、协助送医,实施了合理救助行为,这也是法院认定其无过错的因素之一。如果发现危险却不救助、不通知,可能被认定存在过失。
5. 意外事件与侵权行为的界限。 偶发的、不可预见的意外(如咬食过多、吞咽过急导致窒息)属于意外事件,不产生侵权责任。但如果存在可预见的风险而未采取合理防范措施(如给幼儿喂食已知易噎食物且未提醒看护),则可能构成过失侵权。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对比表:
| 对比项 | 过错责任(本案适用) | 无过错责任 |
|---|---|---|
| 归责原则 | 有过错才担责 | 不论有无过错均须担责 |
| 适用情形 | 一般侵权纠纷 | 法律明文规定(产品缺陷、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
| 举证责任 | 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 | 原告只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
| 本案分析 | 分享芭蕉无故意、无过失、无因果关系→不担责 | 不适用(不属于法定无过错责任情形) |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1165条 | 《民法典》第1166条 |
6. 贵州本地实践提示。 贵州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邻里间分享食物、互相照看孩子的情况较为普遍。如遇类似人身损害纠纷,应重点收集证据证明:①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③损害结果是否可预见;④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侵权赔偿律师,依法理性维权,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7. 本案对社会交往的启示。 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社会行为指引意义。如果每一次善意分享食物、每一次邻里互助都可能因意外而被判决巨额赔偿,社会交往将变得萎缩,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善意将被寒蝉效应取代。法院在个案中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保护无过错的善意行为人,本质上是在维护社会交往的正常秩序和人与人之间的基本信任。当然,这绝不意味着对儿童安全的忽视——恰恰相反,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这才是保护儿童最根本的防线。
五、常见问题(FAQ)
Q1:邻居给孩子吃东西噎死了,邻居一定要赔吗?
不一定,关键看过错。 如果邻居善意分享普通食物、不知孩子有特殊体质、食物本身安全,且孩子已具备独立进食能力,则邻居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明知食物有危险或孩子有特殊体质仍给予,则可能担责。
Q2: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断过错包括故意(明知会造成损害仍为之)和过失(疏忽或懈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Q3: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和事实关联有什么区别?
事实关联只看时间空间上的联系,法律因果关系要求行为是损害的必要条件且可预见。 本案中,苏燕弟给芭蕉和曾婷婷窒息在事实上有关联(芭蕉确实是苏燕弟提供的),但苏燕弟没有直接给曾婷婷、不在现场、无法预见窒息风险,因此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Q4:5岁孩子能独立吃东西吗?分享者还要注意什么?
5岁儿童一般已具备独立进食常见食物的能力。 但分享者仍应注意:不给3岁以下婴幼儿喂食易噎食物(整颗坚果、果冻、硬质糖果等);不分享已知变质或含异物的食物;如知道孩子有食物过敏或特殊体质,应避免给予相关食物。
Q5:孩子在邻居家玩出事,邻居有监护责任吗?
一般没有法定监护责任,除非邻居同意代为照看。 法定监护责任在父母。如果邻居只是在同一空间活动,并没有明确接受委托代为照看,法律上不能苛求其承担监护人的注意义务。但如果邻居主动承担了临时照看责任,则可能产生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
Q6:发现孩子噎住了该怎么办?
应立即施救并通知家长、拨打120。 对于1岁以上儿童噎食,可采用海姆立克急救法(从背后抱住、腹部快速向上冲击);1岁以下婴儿采用背部拍击和胸部按压。及时合理的救助不仅能挽救生命,在法律上也证明行为人无过错。
Q7:什么情况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偶发的、不可预见的损害。 本案中曾婷婷因咬食芭蕉过多、吞咽过急导致窒息,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但如果风险是可预见的(如给婴儿吃果冻),则不构成意外事件,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Q8:父母监护不力要承担责任吗?
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安全教育和保护义务。 如果监护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放任低龄幼儿独自进食高风险食物),则损害后果主要由监护人自行承担。本案法院即认为5岁儿童具备独立进食能力,其自身(监护人一方)应承担意外后果。
Q9:死亡赔偿金怎么计算?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本案原告虽主张73万余元,但因被告不构成侵权,全部诉请被驳回。
Q10:贵阳/贵州遇到人身损害或生命权纠纷,怎么处理?
先判断责任归属,再依法维权。 如因他人过错导致人身损害,可收集证据(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就医记录、报警记录等)向法院起诉。如属意外事件且对方无过错,则不宜盲目诉讼。建议咨询专业侵权赔偿律师评估过错和因果关系,制定合理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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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