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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直签,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吗?最高法公报:同岗位同地点应连续算

2026-08-18 预计阅读 11 分钟 浏览 9

民商事诉讼 浏览 9

裁判规则速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劳动者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变动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变动。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直接影响医疗期长短、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计算。(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包利英诉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争议业务。

一、典型案情

原告包利英于2006年4月4日进入被告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可口可乐上海装瓶商,以下简称“申美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但她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比较特殊:

  •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与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劳动合同,以劳务派遣形式在申美公司工作;
  • 2007年4月至2007年12月: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为上海支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劳务派遣公司再次变更为安德普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2010年2月1日起:申美公司与包利英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3月31日。

自2006年4月入职至2013年,包利英始终在申美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实质变化。

2013年3月25日起,包利英因病开始休病假。2013年9月2日,申美公司向包利英邮寄通知,称其医疗期将于2013年9月3日结束,届时劳动合同终止。包利英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主张其工作年限应从2006年4月起算(而非2010年2月直签时起算),医疗期尚未届满,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核心争议:包利英在申美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从2006年4月(劳务派遣入职时)起算,还是从2010年2月(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时)起算?

审理流程:

审级 法院 结果
一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6.19判决) 工作年限自2006.4.4起算,医疗期9个月应顺延至2013.12.24,公司9月终止违法;判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二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

二、争议焦点

(一)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包利英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后转与申美公司直签,但一直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工作。劳务派遣期间的工作年限能否与直签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二)用人单位变更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还是非因本人原因?——申美公司主张2010年双方系“基于合意”签订劳动合同,并非“被安排”,不应适用连续计算规则。

(三)医疗期有多长?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工作年限直接决定医疗期长短,医疗期内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同一工作场所、同一岗位,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法院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后者明确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本案中,包利英自2006年4月4日起一直在申美公司从事销售相关工作,虽然用人单位先后从人资公司变更为支点公司、安普公司,再变更为申美公司,但2006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其工作场所并无变化,工作内容也没有变化。因此,包利英在申美公司处的工作年限应自2006年4月4日起计算,而非2010年2月1日。

(二)劳务派遣不成为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

申美公司抗辩称2006-2010年期间包利英是劳务派遣工,与申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年限不应连续计算。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主张——劳务派遣公司亦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只要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和岗位未变,无论中间是否经过劳务派遣公司,工作年限均应合并计算。

(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变更原因由公司举证

申美公司主张用人单位变更系包利英本人原因造成,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认为,对于如何界定是否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不应将举证责任简单归于新用人单位,而应从变动原因着手,查清是哪一方主动引起变动。申美公司在仲裁庭审中也承认“由于公司人员需要”从2010年2月起与包利英建立劳动关系,这恰恰证明变更系公司主动安排,非劳动者本人原因。

(四)工作年限决定医疗期长短,医疗期内终止属违法

根据上海市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包利英工作年限自2006年4月起算至2013年3月已满6年,可享受9个月医疗期(2013年3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双方劳动合同虽约定2013年3月31日到期,但依法应顺延至医疗期满。申美公司于2013年9月3日在医疗期未满时通知终止,系违法终止

不过,鉴于至判决时医疗期已于2013年12月24日届满,劳动合同亦应延续至该日终止,已无恢复劳动关系的必要。法院最终判决申美公司支付:

判决结果:

项目 金额 期间
病假工资 1084.32元 2013.9.3—2013.9.24
疾病救济费 3840.31元 2013.9.25—2013.12.24
病假工资差额 1367.53元 2013.4.1—2013.8.31
恢复劳动关系 不予支持(医疗期已届满)

法条原文引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劳务派遣转直签,工龄不能“清零”。 很多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转换”用人单位来切断劳动者工龄,以减少经济补偿金、缩短医疗期。但最高法公报案例明确:只要工作场所和岗位没变,无论是劳务派遣公司之间轮换还是劳务派遣转直签,工作年限一律连续计算。劳动者遇到此类情况,应保留好历年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牌等证据,证明工作的连续性。

2. “非因本人原因”由用人单位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变更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无需证明自己“非因本人原因”,而应由用人单位证明变更是劳动者主动引起。本案申美公司无法举证,法院直接认定连续计算。

3. 工作年限直接影响“三大权益”。 连续工龄直接影响:①医疗期长短(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②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③赔偿金(违法解除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企业试图通过“换签合同”清零工龄,实质是规避法定义务。

4.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有法定标准。 本案中法院详细计算了病假工资: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为基数,再按工龄长短确定比例(满6年不满8年为90%);病假超过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贵州地区的病假工资标准可参照当地工资支付规定,但基本原则一致。

5. 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医疗期满。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终止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或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6. 贵州本地实践提示。 贵州贵阳等地劳务派遣用工较为普遍,部分企业通过频繁更换派遣公司来规避工龄连续计算。如遇此类情形,劳动者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建议保留:①历年劳动合同(与不同派遣公司签的都要保留);②工资发放记录和社保缴费记录;③工作场所、岗位的证明(工牌、邮件、考勤等);④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变更的证据。涉劳务派遣、工龄计算、违法解除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劳动法律师。

7. 警惕企业“换签合同”的常见套路。 实务中,部分企业为切断工龄,会在合同到期时要求劳动者与新的劳务派遣公司或关联公司重新签订合同,甚至以“不签就不续签”相要挟。劳动者在签署任何新合同前应特别注意:①新合同是否承认原工龄;②是否有“自愿离职”或“工龄清零”条款;③用人单位名称是否突然变更。如被迫签署,应保留胁迫证据(如通知、聊天记录),事后仍可主张工龄连续计算。

工龄连续计算与重新起算对比表:

对比项 工龄连续计算(本案) 工龄重新起算
适用条件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岗位未变 劳动者主动辞职后重新入职,或岗位场所实质变更
医疗期 按全部工龄计算(本案9个月) 仅按新单位工龄计算(可能仅3个月)
经济补偿 按全部工龄计算(N) 仅按新单位工龄计算
违法解除赔偿 按全部工龄2N计算 仅按新单位工龄2N计算
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证明系劳动者原因 劳动者证明非本人原因
本案结论 ✅ 2006年起连续计算 ❌ 申美公司主张不成立

五、常见问题(FAQ)

Q1:劳务派遣期间算正式工作年限吗?

算。 最高法公报案例明确,劳务派遣公司不应成为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阻却因素。只要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无论是派遣公司之间轮换还是派遣转直签,工作年限均应连续计算。

Q2:换签劳动合同后工龄会清零吗?

不会,前提是非因本人原因。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包括换签)但工作场所、岗位未变,且变更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工龄连续计算。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原因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Q3: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有什么实际影响?

主要影响三项权益: ①医疗期长短(工龄越长医疗期越长);②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③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的二倍)。工龄越长,这些权益越大。

Q4: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工待遇不一样,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如果派遣工在相同岗位上报酬明显低于正式工,可以主张同工同酬。但工龄连续计算解决的是工作年限问题,与同工同酬是不同的法律问题。

Q5:医疗期有多长?怎么算?

医疗期按工龄设置。 以上海为例:第1年3个月,以后每满1年增加1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贵州地区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年限5年以下为3个月,5年以上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按更长标准计算。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Q6:病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具体标准各地不同。以上海为例,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为基数,再按工龄比例(满6年不满8年为90%)计算;病假超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

Q7:公司在医疗期内辞退我,怎么办?

属于违法解除/终止。 劳动者可以: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期间工资;或②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建议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

Q8:怎么证明工作年限连续?

主要证据包括: ①历年劳动合同(含与不同派遣公司签订的);②工资发放银行流水;③社保缴费记录;④工牌、考勤记录、工作邮件;⑤同事证言;⑥用人单位安排变更的书面通知或沟通记录。

Q9:劳务派遣公司换了好几家,工龄怎么算?

全部连续计算。 本案中包利英先后与三家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但法院认定全部工龄连续计算。只要实际工作场所和岗位未变,派遣公司的更换不影响工龄连续性。

Q10:贵阳/贵州遇到劳务派遣工龄纠纷,怎么维权?

先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起诉。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一年。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起诉。建议咨询专业劳动争议律师,收集好工龄连续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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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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