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是指工伤职工单次治疗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非累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职工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依《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深圳中院终审判决,2017年5月24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劳动争议、工伤保险待遇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0年12月,深圳某公司职工邓昆鹏被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属于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深圳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认定其构成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为2012年12月12日(即已享受满24个月停工留薪期)。
2016年2月4日,邓昆鹏白血病复发并入院治疗。2016年3月2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工伤复发确认意见》,确认其属于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不幸的是,邓昆鹏在住院治疗期间,于2016年4月13日去世,死亡诊断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复发”。
邓昆鹏之父邓金龙作为家属,向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工伤待遇,要求支付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深圳社保局却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书》,仅同意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贴共计8195.15元,不同意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邓金龙不服,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流程:
| 审级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8行初1190号 | 驳回原告邓金龙诉讼请求 |
| 二审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 | 撤销一审判决;撤销社保局决定书;责令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法律问题上:
(一)已经享受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伤残职工,工伤复发后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深圳社保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邓昆鹏已享受满24个月,旧伤复发后不能再享受停工留薪期,只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邓金龙一方则认为:停工留薪期24个月是单次而非累计限制,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后应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邓昆鹏是在复发批准的医疗期内死亡,属于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应享受工亡待遇。
(二)伤残职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死亡,其近亲属应否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停工留薪期“24个月上限”是单次而非累计
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计最长24个月)。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在其已经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基础上,另外仍可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深圳社保局主张“前后累计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的观点,不仅有悖上述规定,更会损害伤情严重、职业病病情严重的工伤职工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邓昆鹏工伤复发医疗期为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8月4日(6个月),该医疗期即属于重新享受的停工留薪期。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停工留薪期”不能割裂
围绕邓昆鹏能否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双方还曾就“停工留薪期”与“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关系产生激烈交锋。社保局主张,邓昆鹏复发后只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而不能“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割裂理解违背文义解释与立法目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当然包含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内涵,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就不可能有停工留薪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等均是建立在停工留薪期基础上的)。社保局以为工伤职工设置“人一生最多享受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隐形上限,既无法律依据,也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宗旨,故不予采纳。这也为同类案件中社保经办机构的“累计封顶”执法误区敲响警钟——凡以“已经享受满24个月”为由拒绝支付复发停工留薪待遇的,均可能面临败诉。
(三)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近亲属享有工亡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邓昆鹏于2016年4月13日在工伤复发治疗期间(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6个月内)死亡,属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因此,其近亲属邓金龙依法应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深圳社保局因对法规理解错误、错误适用法律,其决定应予撤销,并应重新作出处理。
裁判结果:
| 项目 | 一审(深圳盐田区法院) | 二审(深圳中院,终审) |
|---|---|---|
| 停工留薪期 | 不能重新享受 | 可重新享受 |
| 工亡待遇 | 不支持 | 支持(责令重新处理) |
| 判决 | 驳回诉请 | 撤销原判+撤销决定+责令30日内重作 |
法条原文引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第二款:“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四)本案对工伤职工维权的示范意义
本案虽以一纸终审判决落定,但对全国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处理具有风向标意义。其一,它纠正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停工留薪期累计封顶24个月”的误读,为病情反复、职业病复发的职工争取到了连续多次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法律空间;其二,它明确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即构成工亡”的认定规则,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大额待遇依法落实给职工家属;其三,它重申了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审核、不得随意对法律条文作限缩解释的行政法原则。对于因工伤、职业病长期饱受折磨的职工及其家庭而言,这一裁判规则无疑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停工留薪期的“24个月”是单次限额,不是终身累计。 很多单位和工伤职工都误以为停工留薪期一生只能享受24个月。本案最高法公报明确:这是单次治疗的最长上限。只要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就可以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前提下由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则对长期职业病(如尘肺、白血病、矽肺等易复发疾病)职工尤为重要。
2. 工伤复发后第一时间申请劳动能力复查/复发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或近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复查鉴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复发确认意见》)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关键前提,务必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保留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证据。
3.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工亡待遇。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含复发)导致死亡的,近亲属可领取:①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比例,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加10%);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笔待遇与职工是否已享受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无关。
工伤复发待遇速览表:
| 情形 | 可享受待遇 | 支付主体 |
|---|---|---|
| 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未死亡) | 工伤医疗待遇+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不变)+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支付,医疗费由基金支付 |
|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复发)死亡 |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单位未参保 | 上述全部待遇由用人单位照项造付 | 用人单位 |
4. 社保局拒付工亡待遇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本案即是通过“工伤待遇决定行政诉讼”维权的典型路径——先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不服其决定书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为社保待遇决定类案件),请求撤销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注意行政诉讼有起诉期限要求,应及时起诉。
5. 举证是工伤复发维权成败的关键。 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乃至主张工亡待遇,都建立在工伤复发的因果关系证据之上。实务中应重点保留:①复发前后完整病历、影像学检查、病理报告;②住院记录与死亡诊断证明(写明死亡原因与职业病/工伤的关联);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工伤复发确认意见》(载明医疗期);④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凭证、工资流水。尤其是职业病复发病历——本案邓昆鹏正是凭借“白血病复发”的诊断与《工伤复发确认意见》,才得以确认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并主张工亡待遇。证据链越完整,仲裁或诉讼胜算越大。
6. 贵州本地实践提示。 贵州省依《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工伤保险制度。工伤职工(尤其尘肺等贵州常见职业病工种)复发后,应向参保地人社局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发确认,并保存好缴费记录、鉴定结论、复发诊断等全套材料。贵州尘肺、噪声聋等职业病高发,职工离职后旧病复发的情况并不少见,切勿因“早已鉴定过伤残等级”而放弃复发确认申请。若单位未缴工伤保险,相关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分别为60日/6个月,各程序节点务必严格遵守,必要时尽早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
五、常见问题(FAQ)
Q1: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停工留薪期吗?
能。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是单次治疗的上限,不是累计上限。本案最高法公报案例即明确:工伤复发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Q2:停工留薪期的24个月是累计的吗?
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24个月,指的是职工单次治疗时享受的最长时限,而非指职工一生累计最长只能享受24个月。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后,停工留薪期重新起算。
Q3:停工留薪期一般有多长?
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合计最长不超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Q4:工伤复发后怎么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
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有效的复发确认。 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复发确认(或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提交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材料。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期,即为重新享受的停工留薪期。
Q5: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家属能拿什么待遇?
能拿三项工亡待遇。 即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比例,配偶40%、其他亲属30%等),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Q6:工伤复发但不死亡,能拿什么待遇?
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伤复发确认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报销等),并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及护理费待遇。
Q7:单位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工伤复发怎么办?
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含复发)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医疗费、工亡待遇等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Q8:对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待遇决定不服怎么办?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原告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社保局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此类案件要注意法定起诉/复议期限,建议尽快启动程序并保留好全部申请材料。
Q9:工伤复发职工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吗?
属于,前提是死亡发生在停工留薪期内且与工伤(复发)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邓昆鹏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复发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内因白血病复发死亡,被认定为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近亲属依法享有工亡待遇。
Q10:贵阳/贵州职工遇到工伤复发待遇纠纷,找谁处理?
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争议可仲裁或诉讼。 贵州职工应首先向参保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复发确认,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待遇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涉及用人单位责任的(如未缴社保)可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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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