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真实生产日期的,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经营者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拆装机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XXX号(一审,双方未上诉生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8月31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消费者权益保护、合同纠纷与贵州本地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9年6月9日,南京消费者李衡在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新街口门店订购富士通将军品牌空调四台:其中ASPG35LLCA型号三台(5490元/台)、ASPA50LXCA型号一台(15990元/台),四台原价合计32460元,折扣12160元后实际支付20300元。涉事的ASPA50LXCA空调用券后实际成交价为11300元。
2019年11月12日,五星电器安排人员上门安装。李衡为预埋管线支出2000元、安装时支付500元安装费。安装时李衡意外发现,这台售价上万元的空调,制造日期竟然是2016年7月——距购买时已近三年,是一台”库存机”。
李衡当即到门店交涉,要求更换一台同型号新机,门店推诿拒绝。李衡遂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1. 五星电器将2016年7月生产的空调更换为新机;2. 赔偿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并承担拆机、装机费用。
五星电器抗辩:买卖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体现,空调已交付并在李衡确认下安装,所有信息公开;李衡主张合理费用未提供证据,应驳回诉请。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空调的生产日期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销售近三年的”库存机”未告知,是否构成侵权?
五星电器认为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质量没有必然联系,且信息公开。李衡则主张,空调这类更新迭代极快的家电,生产日期是消费者选购时重点关注和决策的依据,卖场未告知即送装库存机,侵犯其合法权益。
焦点二:消费者能否要求免费更换新机?已支出的安装、管线费用能否要求赔偿?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销售库存机负有主动告知义务
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指出:
-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知情权范围包括商品的生产日期;
-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 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法院特别强调:虽然生产日期远近与空调质量并无必然联系,但对普通消费者的购买心理而言,对产品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因素存在合理期待,对此应享有知情权。 五星电器作为销售者,销售距购买时已达三年的产品时,负有告知义务。
规则二:库存机存在现实安全隐患,超期使用风险由经营者埋单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无强制性安全使用年限标准,但空调作为工业产品和家用电器应有合理使用年限,超期使用可能引发电路短路、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即使出厂后存放未启用,长期库存也可能导致电路板线路老化、漏电、冷媒泄漏、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潜在危害。
销售2016年7月生产的库存空调,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并对今后使用产生潜在危害,李衡要求更换新机符合法律规定。
规则三:新机生产日期酌定、拆装机免费、间接费用不赔
法院综合空调生产、运输、销售、安装环节对时间的需求,酌定更换的新机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
关于费用承担:
- 李衡主张的5000元损失(预埋管线2000元、安装费500元等),因更换新机后仍需继续安装使用,该费用不作为损失认定,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 但更换新机需要拆除原机、安装新机,拆装责任在于五星电器,故五星电器应免费提供拆装机服务。
据此,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判决:五星电器十日内为李衡更换ASPA50LXCA型号空调一台(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并免费负责拆除原机、安装新机;驳回其他诉请。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消费者维权和合同纠纷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消费者的提示:
- 收货安装时先查”出生日期”。 家电外包装铭牌、机身标签上均有制造日期。送装时当场核对,发现是库存机、样机、翻新机的,立即拒收或在安装单上注明异议,不要先安装后交涉——安装行为可能被商家主张为”确认接受”。
- “库存机≠质量不合格”但必须告知。 本案的关键不是空调坏了,而是商家隐瞒了近三年的生产日期。只要商家未主动告知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信息,就侵犯知情权,消费者可主张更换、退货,无需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 固定证据是维权核心。 保留购物发票、订单截图、付款凭证、铭牌生产日期照片、与门店交涉的聊天记录/录音。协商不成的,可拨打12315投诉、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法院起诉。
- 合理主张费用。 本案中管线、安装费因新机继续使用未获支持,但因商家过错产生的拆装费用应由商家承担;若库存机造成实际损失(如故障致财产损害),可另行主张赔偿。
给经营者(家电卖场、经销商)的提示:
- 库存机、样机、翻新机要明示。 销售长期库存、门店展示、翻新返修的商品,应当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主动告知消费者,并最好在合同/发票上注明”库存机””样机”及价格优惠依据。明示后消费者仍购买的,属于自愿选择;隐瞒不告的,构成侵犯知情权,面临更换、退货乃至惩罚性赔偿风险。
- 进货与库存管理要留痕。 建立商品进出库日期台账,对临期、长库龄商品设置告知流程,避免销售人员为清库存而刻意隐瞒,最终由企业承担更换、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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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展示机、打折机应主动标明并给予价格优惠。 以优惠价销售样机、库存机本身合法,关键是让消费者“知情、自愿、对价合理”。在价签、合同、发票上注明“样机”“库存机”及相应折扣,既诚信经营,也能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侵犯知情权甚至欺诈。
-
注意区分“库存机”“样机”“翻新机”的法律后果。 库存机是长期未售出的全新商品,商家未告知侵犯知情权,消费者可主张更换;样机是门店展示使用过的商品,本质仍是正品但有使用痕迹,必须明示并折价;翻新机/返修机是出现故障维修后再售的商品,若冒充全新正品销售,则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三者的告知义务和赔偿标准不同,维权时要先固定商品到底属于哪一种的证据。
- 商家“假一赔十”“假一赔三”的承诺通常有效。 经营者以店堂告示、广告、聊天承诺等方式作出“假一赔十”等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属于其自愿设定的更重责任,消费者主张按承诺赔偿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购买贵重家电、数码产品时,可留意并保存商家的此类承诺。
贵州消费者遇到家电库存机、翻新机、虚假宣传等消费纠纷,或商家面临消费者索赔、12315投诉应对,均可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贵阳、贵安新区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均受理消费投诉。更多合同维权实务可参考本站相关案例解析。
五、FAQ
Q1:买到”库存机”家电,能要求商家换新或退货吗?
能,商家未告知生产日期的侵犯知情权。 家电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如果商家销售库存机、样机、翻新机时未主动告知真实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同型号新机或退货;造成损失的还可主张赔偿。本案消费者即获法院判决免费更换新机。
Q2:库存机质量没坏,只是生产得早,也算侵权吗?
算。侵犯的是知情权和选择权,不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前提。 法院明确,生产日期远近与质量虽无必然联系,但消费者对生产日期这一重要决策因素存在合理期待。商家隐瞒近三年生产日期,即使空调能正常使用,也构成对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Q3:空调/家电安装后才发现是库存机,还能换吗?
可以,但要尽快提出异议并固定证据。 本案消费者就是安装当天发现、当即交涉,最终胜诉。建议收货安装时当场核对机身铭牌生产日期;一旦发现是库存机,立即拍照取证、书面(微信/短信/函件)向商家提出异议,不要拖延使用、不要签字确认”验收合格”。
Q4:换新车/新机的拆装机费用谁出?
由有过错的经营者承担。 本案法院判决商家免费拆除原机、安装新机,因为拆装责任的产生源于商家未告知库存机事实。消费者已支出的管线费、安装费,若新机仍需继续使用,一般不作为损失重复赔偿;但因商家过错额外产生的费用应由商家负担。
Q5:除了起诉,还有哪些维权渠道?
可先协商、投诉,再诉讼。 一是与商家/厂家客服协商更换;二是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三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四是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涉及欺诈的,还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三倍,不足500元按500元计)。
Q6: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商家构成欺诈时可主张三倍赔偿。 如果商家明知是库存机、翻新机、样机却冒充全新正品销售,或伪造生产日期、以次充好,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并按价款三倍增加赔偿。本案法院未认定欺诈(仅认定未告知侵犯知情权),故支持更换而非三倍赔偿;是否构成欺诈需结合商家主观故意和具体行为判断。
Q7:网购家电遇到库存机,和实体店一样吗?
一样适用,网购还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购物同样适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且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定作、鲜活易腐等特定商品除外)。网购发现库存机的,可先依七天无理由退货,或主张商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要求更换、赔偿。
Q8:商家说”信息都公开、你自己没看”,能免责吗?
不能。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商家负有主动、显著告知义务。 法院认为,商家不能以”信息公开”为由推卸责任。对于影响消费决策的重要信息(生产日期、库存/样机状态、返修历史等),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主动告知,仅把信息埋没在外包装或单据中,不足以认定已履行告知义务。
Q9:库存机、样机、翻新机有什么区别,赔偿一样吗?
不一样,法律后果差别较大。 库存机是存放较久但未使用过的全新商品,商家未告知生产日期的侵犯知情权,消费者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样机是门店展示、有一定使用痕迹的商品,必须明示并相应折价;翻新机/返修机是曾出现故障、经维修后再次销售的商品,若商家隐瞒返修事实、冒充全新正品销售,则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消费者可主张退货退款并“退一赔三”。
Q10:打12315投诉一般是什么流程,有用吗?
有用,是低成本、高效率的维权渠道。 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小程序)提交投诉,填写经营者信息、消费事实和诉求。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后会组织调解,商家为避免行政处罚和信用记录往往愿意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消费者仍可向法院起诉;12315的投诉记录、调解笔录也可作为后续诉讼的证据。
Q11:家电已经用了一段时间才发现是库存机/翻新机,还能维权吗?
可以,但要尽快,并注意举证。 法律上消费者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算。即使已使用一段时间,只要能证明购买时商家未如实告知商品真实状态(如生产日期、返修历史),仍可主张更换、退货或赔偿。建议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机身铭牌和购买凭证,并书面通知商家,避免被认定为“长期使用视为认可”。
Q12:商家拒绝换新或退货,起诉要准备什么、去哪里起诉?
准备好证据,可向商家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需要准备:购物发票/订单、付款凭证、商品铭牌及生产日期照片、与商家交涉的聊天记录或录音、12315投诉记录等。消费合同纠纷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收货地)基层法院起诉;网络购物还可按收货地确定管辖。争议金额不大的,可走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周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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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