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如安全通道内电梯轿厢被拆除后电梯井空置、无禁行标志和防护装置)致消费者人身伤害的,酒店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营场所出租方对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如酒后在无照明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的,依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侵害人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当事人:原告赵宝华;被告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侵权赔偿、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人身损害业务。
一、典型案情:住客按指示牌走安全通道,坠入空置电梯井致残
2009年12月14日晚,原告赵宝华入住被告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也宁阁酒店)。当晚23时许,赵宝华外出购烟,按照酒店走廊的指示牌下至一楼的安全通道,发现通道大门被锁无法外出,遂准备搭乘该通道内的电梯折返上楼。
未料该电梯井处于空置状态(轿厢已被拆除),且外部没有任何禁行标志及防护装置,赵宝华步入空置电梯井,直接坠至井底受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事发后,也宁阁酒店仅支付医疗费4万元。
经查,酒店所在建筑物系被告上海静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升公司)所有,由也宁阁酒店承租。事发安全通道及电梯原不属酒店租赁范围;因酒店经营需要,静升公司同意酒店拆除电梯轿厢、将二楼以上电梯井改为仓储室使用,但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楼电梯井部位也未作防护。
赵宝华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4万元。
二、争议焦点
- 事发通道、电梯井不在酒店租赁范围内,酒店是否仍应对住客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建筑物出租方静升公司对电梯井空置致害是否有过错、应否担责?
- 受害人赵宝华酒后在无照明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自身是否有过错、能否减轻酒店责任?
- 警示标志张贴、租赁合同约定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酒店对入住消费者负安全保障义务,租赁范围不是免责界限。
法院认为,也宁阁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通道是相对封闭区域,可通过酒店内的安全出口进入;酒店明知电梯轿厢被拆除、电梯井空置,却未对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作出明显警示,也未做好安全防范。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与赵宝华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以”通道、电梯不属租赁范围”为由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酒店辩称拉门上贴有”消防通道,非紧急情况请勿擅自打开”的警示,但法院认为该警示不足以起到防范作用,且照片无法证明拍摄时间(不能排除事后张贴),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
(二)出租方对场所管理不善亦应负责。
静升公司作为建筑物权利人,虽与酒店约定变更租赁内容,但变更并未涉及事发通道及一楼电梯井部位,静升公司对该部位仍负有管理义务,对租赁物存在瑕疵并危及人身安全的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诉讼中也宁阁酒店表示愿意一并承担静升公司的相应责任,赵宝华亦同意,法院据此确定责任承担。
(三)受害人自身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减轻酒店责任。
法院查明,赵宝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当晚饮酒,且在没有灯光照明的情况下进入危险区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也宁阁酒店的赔偿责任。
(四)赔偿项目逐项核定。
法院据实认定医疗费66394.33元、辅助器具费528元、查档费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4.5元、营养费480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1631元、误工费21394.5元、残疾赔偿金等,并根据酒店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比例。
(五)判决结果:
被告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赵宝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7000元(已履行4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责任主体 | 身份 | 过错与责任 |
|---|---|---|
| 也宁阁酒店 | 住宿经营者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 静升公司 | 建筑物出租方 | 对事发场所管理不善,应负相应责任(诉讼中由酒店一并承担) |
| 赵宝华 | 受害人 | 酒后、无照明进入危险区域有过错,过失相抵减轻对方责任 |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刚性义务”,不以租赁范围划线。
宾馆、商场、餐厅、超市、娱乐场所等经营者,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不是”这块地方租没租给我”,而是”危险是否在经营者能够控制、应当防范的范围内”。酒店走廊指示牌引导客人进入的通道,即使产权或租赁范围另有约定,酒店仍应对由此产生的危险负责。
2. 安全隐患要”消除”,贴张警示往往不够。
对电梯井、施工区域、湿滑地面、破损楼梯等现实危险,经营者仅贴一张”小心””请勿进入”的纸条,通常不足以免责;应当设置牢固的物理防护(围栏、盖板、上锁)、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照明,采取足以阻止危险发生的措施。本案中电梯井空置却无禁行标志、无防护、无照明,是酒店担责的核心原因。
3. 产权方、出租方不能当”甩手掌柜”。
建筑物出租后,出租人对租赁物本身的安全瑕疵、以及未纳入租赁但仍由其管理的公共部位(如共用通道、设备井)仍负管理义务。装修改造改变建筑结构、拆除设备留下危险的,出租方和实际使用方要厘清责任,不能靠内部协议对抗受害的第三人。
4.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会适用过失相抵。
如果受害人酒后、未尽合理注意、擅自进入明显危险区域,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法院会按过错比例减轻经营者责任。这提示消费者:进入不熟悉、无照明、有围挡的区域要格外谨慎;也提示经营者:受害人有过错只是”减责”而非经营者”免责”。
5. 受伤后维权要点(贵州本地适用)。
在酒店、商场、餐厅等场所因安全隐患受伤,应:①第一时间报警/通知场所方并拍照、录像固定现场(危险状况、有无警示防护、照明情况);②保留住宿费/消费凭证、就医病历、费用票据;③及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可主张;④可将经营者和产权方、出租方一并列为被告。协商不成可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五、常见问题(FAQ)
Q1:在酒店、商场等公共场所受伤,经营者一定要赔吗?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如设施有隐患、无警示无防护、管理混乱)致消费者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经营者能证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由消费者自身原因或第三人造成,则可相应免责或减责。
Q2:出事的地方不在经营者租赁范围内,经营者还担责吗?
仍可能担责。判断关键是危险区域是否在经营者能够控制、或者由其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进入的范围内,而不是单纯看租赁合同的边界。本案酒店走廊指示牌引导住客进入事发通道,即使该通道不属租赁范围,酒店仍负安全保障义务。
Q3:贴了”小心””禁止入内”的警示牌,还需要赔偿吗?
贴警示不等于尽到义务。对现实、严重的危险,经营者还应采取物理防护、照明、上锁、围栏等实质措施。如果警示牌位置不明显、内容不足以阻止危险,或者是事后才张贴的,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
Q4:我自己喝酒后在场所里受伤,还能要求赔偿吗?
可以主张,但可能因自身过错被减轻赔偿。受害人酒后、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法院适用过失相抵,按双方过错比例确定责任。受害人有过错只是减少赔偿数额,不代表经营者完全不用赔。
Q5:商场/酒店的产权方(房东)要不要一起告?
视情况。若损害与建筑物本身的安全瑕疵、或产权方仍负管理义务的公共部位有关,可以将产权方、出租方与实际经营者一并起诉。他们之间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受害的消费者;受害人可选择向有过错的各方主张。
Q6:在经营场所受伤能主张哪些赔偿?
可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死亡的还可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具体数额凭票据、鉴定意见和当地标准计算。
Q7:伤残等级鉴定什么时候做、有什么用?
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可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残等级直接决定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是人身损害索赔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本案受害人构成两个十级伤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的依据。
Q8:经营者事后补装防护、补贴警示,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吗?
不能。事后补救措施不能反证事发时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事发时现场无防护、无警示(如现场照片、监控、证人、报警记录),经营者事后整改恰恰说明隐患确实存在。
Q9:安全保障义务有没有限度?是不是赔得越多越好?
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不是无限责任。法院综合危险的可预见性、经营者的控制能力、防范成本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来确定责任比例。赔偿以填平实际损失为原则,要有票据和证据支持,并非主张多少就判多少。
Q10:在贵州的酒店、餐厅、超市因安全隐患受伤,怎么维权?
①第一时间报警或通知场所负责人,拍照录像固定现场(隐患状态、警示防护、照明、消费凭证);②及时就医,保留病历、诊断证明和全部费用票据;③伤情稳定后申请伤残鉴定;④将经营者、产权方/出租方一并作为被告,先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建议尽早咨询专业人身损害律师,确保证据和赔偿项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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