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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按什么标准算?最高法:按赔偿时点的市场价格,不是征收公告日价格

2026-08-18 预计阅读 12 分钟 浏览 20

行政诉讼 浏览 20

裁判规则速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具有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职权;政府不能举证证明被征收人合法房屋系其他主体拆除的,推定其为强制拆除责任主体,委托建设单位等民事主体强拆的后果由政府承担。市、县级政府在既未作出补偿决定又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应走行政赔偿程序;确定赔偿数额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房屋赔偿基准应按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而非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确保赔偿不低于依征收补偿方案可获的补偿。(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2018年1月25日判决)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行政诉讼、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1年7月,许水云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8号、9号的房屋(其后于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建造的历史老房)曾被纳入某地块拆迁范围,拆迁人金华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但因故一直未实际拆迁,拆迁许可证随后自然失效。

2014年8月31日,婺城区政府在《金华日报》发布《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二七区块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2014年9月26日,案涉房屋即被组织拆除——而《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直到2014年10月25日、26日才作出并公布,也就是说,房屋在被征收公告公布前就被“先拆”了,明显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案涉房屋此前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未办证但属历史老房),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成为所有权人。房屋被拆时,许水云既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也未明确同意腾空交付拆除;事后婺城区政府也未作出任何补偿决定。许水云遂于2015年起诉,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历经一审、二审,最高法于2017年12月27日提审本案。

审理流程:

审级 法院/案号 结果
一审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初字第19号 确认强拆违法;责令60日内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赔偿
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行终154号 维持违法认定;撤销赔偿判项,驳回其他请求(认为应走征收补偿程序)
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维持违法认定;撤销二审赔偿部分;责令90日内依法行政赔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是最高法提审改判的著名征收补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有四:

(一)强制拆除的责任主体如何认定? 婺城区政府主张系委托的建筑公司“误拆”,属于民事侵权,与政府无关。法院需厘清违法强拆究竟应由谁担责。

(二)本案拆除行为是否违法?

(三)本案应通过行政赔偿还是行政补偿程序救济? 二审认为应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许水云主张应直接走国家赔偿程序。

(四)赔偿方式、项目、标准与数额如何确定? 尤其是指标性的问题——房屋赔偿应按征收公告日的评估价,还是赔偿决定作出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强拆主体:只有政府有权强拆,推定政府担责,“误拆”不豁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民事主体并无实施强拆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除非政府能举证证明房屋确系其不知情情况下由民事主体违法强拆,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政府委托实施,政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婺城区政府辩称是委托的婺城建筑公司在拆他人房屋时“误拆”导致案涉房屋坍塌。但最高法查明:房屋拆除前的2014年8月31日政府即发布征收公告将其纳入征收范围,改造工程指挥部工作人员给许水云发送的短信载明“如不配合将破门进行安全检查及公证”,现场照片也有行政执法人员在场。这些证据证明强拆系政府主导下进行,婺城建筑公司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其拆除的改造工程指挥部承担,而该指挥部是不具独立担责能力的临时机构,婺城区政府应作为被告并担责。所谓“误拆”的民事侵权抗辩不成立。

(二)强拆违法:违反“先补偿、后搬迁”法定义务

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物权法》(现《民法典》物权编),征收个人住宅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起诉且不搬迁的,由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许水云既未达成补偿协议,婺城区政府也未作出补偿决定,更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在发出征收公告后组织拆除(且拆除发生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前),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的强制拆除。

(三)救济路径:违法强拆应当走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补偿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赔偿针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二者性质不同。本案系违法强拆引发,属于国家赔偿范畴。最高法明确指出,在因强拆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法院应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方式、项目、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方式、项目、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征收补偿方案可获的补偿。二审认为应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解决的思路,使政府免于对违法行为担责,于法无据,予以纠正。

(四)赔偿标准:按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市场价格,而非征收公告日价格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规则。常规征收的补偿标准是《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最高法认为,本案系违法强拆,若仍按2014年10月26日(征收决定公布日)的评估价赔偿,会让政府在“久拖不决+违法强拆”后反而占便宜。为体现对违法征收、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精神,并有效维护被征收人权益,应按照有利于保障产权充分赔偿的原则,以婺城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作出赔偿决定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赔偿,且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五)屋内物品损失:原告初步举证即可,举证责任转移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因被告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制作证据清单,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许水云提供现场照片和物品清单,初步证明房屋内有鸟笼等花鸟经营物品,已尽到初步举证义务;在此情况下,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获支持,婺城区政府可按有利于许水云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六)停产停业损失:可主张,但须有经营证据且限于合理期间

案涉房屋已被认定为合法建筑,与有证房屋在补偿上法律地位同等。若许水云能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证明其房屋符合经营用房条件,则应按《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如按房屋价值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但停产停业损失具有过渡费用性质,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按房屋补偿金额的适当比例计付;被征收人也应及时另寻经营场所,不能因自身原因未经营的全部损失都由政府承担。许水云主张按每月2万元赔偿至恢复原状之日,缺乏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对比:

项目 一审(金华中院) 二审(浙江高院) 再审(最高法)
强拆违法 确认违法 维持 维持
赔偿路径 参照补偿方案赔偿 应走征收补偿程序(驳回) 应走行政赔偿程序
房屋赔偿基准 《征收补偿方案》标准 赔偿决定作出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结果 责令60日赔偿 撤销赔偿判项 责令90日内行政赔偿

法条原文引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征收补偿程序中应得的补偿利益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被强拆第一时间锁定“责任主体”证据。 强拆纠纷中最怕政府推给“第三方误拆”。务必第一时间拍摄、留存:现场是否有执法人员/公务车辆、强拆通知、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征收公告等。根据最高法规则,只要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遭拆除,就推定是政府行为,政府推卸责任须自证清白。这份“现场证据”是后续确认强拆违法、启动赔偿的关键。

2. 违法强拆应主张“国家赔偿”,别被引导去走征收补偿程序。 本案最高法明确:违法强拆走的是行政赔偿程序,赔偿标准更有利(按赔偿时点的市场价、可直接主张损失),而不是让被征收人另行通过征收补偿程序救济。起诉时要在诉讼请求中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并明确房屋损失按“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屋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如有经营证据)主张。

3. 房屋赔偿标准时点:坚持“赔偿时点”而非“征收公告日”。 这是本案确立的最大规则亮点——对于违法强拆,若按征收公告日(通常较早、房价较低)的评估价赔偿,政府拖得越久、拆得越早反而越合算,明显不公。正确做法是主张按强拆赔偿决定作出时(房价较高之时)的市场价赔偿。这一规则对维护被征收人权益意义重大,实践中务必坚持援引(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4. 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责任在被告,但原告也要初步举证。 政府违法强拆时不制作证据清单、不公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政府。但原告自身仍应先完成初步举证(列明物品清单、附照片、证人证言等),让法官能“初步相信”确有损失,之后再主张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酌定。切勿什么都不准备就寄希望于对方担责。

5. 贵州本地实践提示。 贵州贵阳等地在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中同样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若遇“先拆后补”“无补偿决定强拆”“委托施工队误拆”等情形,可向贵阳市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征收部门主张权利;对强拆违法及赔偿问题,可向房屋所在地基层或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通常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务必及时)。涉征收补偿、行政诉讼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介入,从证据固定到诉讼策略整体规划。

合法征收与违法强拆赔偿对比表:

对比项 合法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赔偿
法律程序 征收决定→补偿协议/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执 行政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
房屋计价时点 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价 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屋内物品损失 按补偿方案 原告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政府,按有利于原告的原则酌定
停产停业损失 按条例比例 有经营证据且限于合理期间
基本原则 公平补偿 赔偿不低于依征收补偿方案可获的补偿,体现惩诫与保障

五、常见问题(FAQ)

Q1:房屋被强拆了,找谁赔偿?

找实施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赔偿。 只有市、县级政府及其确定的征收部门有权强拆。政府不能举证证明是他方拆除的,就推定其为强拆责任主体;即使政府委托建设单位“误拆”,后果也由政府承担。起诉时可将政府列为被告。

Q2:违法强拆和合法征收的赔偿标准一样吗?

不一样,违法强拆赔偿标准更有利。 合法征收一般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评估价补偿;而违法强拆应走国家赔偿,房屋赔偿基准按“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通常更高,且赔偿不得低于依法征收可获的补偿。

Q3:政府说房屋是施工队“误拆”的,能免责吗?

不能。 只要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遭拆除,首先推定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施工队系政府委托拆除的,其责任由委托的政府承担。所谓“误拆”的民事侵权抗辩,因无法证明政府不知情,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Q4:强拆房屋内东西丢了,能索赔吗?

能。 但原告要初步举证(列物品清单、附照片、证人证言等)。因政府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制作清单导致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政府;政府无法证明实际损失时,法院按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酌情认定赔偿。

Q5:违法强拆应该走行政赔偿还是征收补偿程序?

走行政赔偿程序,并可在诉讼中一并提出。 违法强拆是违法行为,应适用《国家赔偿法》;被征收人可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请求行政赔偿,要求支付房屋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赔偿不低于依法征收可获补偿。

Q6:房屋赔偿按哪个时间点的价格算?

按赔偿决定作出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对违法强拆,不能按较早的征收公告日评估价,而应按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时(房价更高之时)的市场价,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诫并保障产权人权益。

Q7:房子是历史老房、没有房产证,能被强拆吗?

不能,合法建筑受同等保护。 对未登记的历史老房,应综合建造历史、使用现状等因素调查认定。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与有证房屋在补偿上法律地位同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拆。

Q8:强拆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能赔吗?

能,但须有经营证据且限于合理期间。 有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明属于经营用房的,可按条例规定比例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该损失属过渡费用性质,只能计算适当期间;被征收人也应及时另寻经营场所,不能无限期主张。

Q9:房屋被违法强拆,赔偿不足怎么办?

可通过诉讼主张充分赔偿,援引(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 主张按赔偿时点市场价格、赔偿不低于征收补偿、屋内物品按有利于被征收人原则认定等。政府拒不履行判决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Q10:贵阳/贵州房屋征收遇到强拆纠纷,怎么维权?

起诉期限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国家赔偿。 被征收人应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确认强拆违法+请求行政赔偿。注意保留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等证据,及时启动程序,必要时委托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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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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