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他事由。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5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再审申诉与重大民商事诉讼。
一、典型案情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六建”)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该案经一审、二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2013)冀民一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对工程款数额、验收资料交付义务、减项款、配合费、热力表更换费等问题作出终审认定。
二审判决生效后近四年,2018年9月5日,衡水市公安消防支队向鸿泰公司发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认定鸿泰公司报送的CBD东都6#、8#住宅楼工程消防设计文件部分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不合格。
南通六建认为该通知书构成”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遂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出了六项再审事由:
- 新证据事由: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证明工程未通过综合验收的根本原因是鸿泰公司消防设计不合格,非南通六建责任;
- 二审判决南通六建先行交付验收资料作为付款前提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 二审判决工程款4174750元错误,实际欠付12793785元;
- 二审判决未支持减项款降低7%的主张违反合同约定;
- 二审判决认定南通六建放弃违约金等损失诉求错误;
- 二审判决扣除149000元配合费及530400元热力表更换费无依据。
| 审理阶段 | 法院 | 裁判时间 | 结果 |
|---|---|---|---|
| 一审 |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就工程款作出判决 |
| 二审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终字第330号 | 2014年12月22日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 再审审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 | 2018年12月25日 | 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在两个层面:
焦点一:南通六建提交的消防设计不合格通知书是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
南通六建主张,该通知书证明工程未通过综合验收的责任在鸿泰公司,而非施工方,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焦点二: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同时提出其他再审事由的,法院是否应当对其他事由一并审查?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程序法争议,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申请再审期限制度的适用边界。
三、法院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从证据关联性和再审期限两个维度作出裁定。
(一)所谓”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审理的核心是鸿泰公司欠付南通六建的工程款数额,而工程款具体数额与消防设计是否合格、工程是否通过综合验收无关。同时,交付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南通六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样与消防设计合格与否无关。
南通六建提交的新证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不足以推翻原一二审法院对于案涉工程款数额以及案涉工程验收资料交付义务的判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新证据。
这一认定表明,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该证据必须与原审裁判的核心争议具有实质关联性,能够动摇原审裁判的事实基础。仅仅是事后出现的、与原审审理对象无关的行政文书,不构成再审新证据。
(二)六个月后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其他事由不予审查
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详细阐释:
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
基于此,最高法院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 当事人依据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
- 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依据第一项(新证据)、第三项(伪造证据)、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第十三项(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申请再审的同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最高法院特别指出,如果允许六个月后附带提出其他事由,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遵守再审期限的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诉权,使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的法律规定虚置”。
本案二审判决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南通六建2018年11月16日才申请再审,相隔近四年。除新证据事由外的其他五项事由,均已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法院不予审查。最终裁定驳回南通六建的再审申请。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期限制度的典型公报案例,对建设工程纠纷及各类民商事案件的再审策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六个月再审期限是不变期间,务必及时行使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审查判决结果,如有不服,务必在六个月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实务中,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找到新证据随时可以再审”,结果因超过期限而丧失救济机会。
2. 新证据必须具备实质关联性,非万能钥匙
当事人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该证据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条件: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本案中消防设计不合格通知书与工程款数额这一核心争议缺乏关联性,因而未被采纳。申请再审前,应严格评估新证据是否足以动摇原审裁判基础。
3. 不要将其他再审事由”捆绑”在新证据之后
本案确立的规则非常明确:六个月后以新证据申请再审,不能附带提出其他再审事由。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发现新证据,应围绕该新证据充分论证,不能同时主张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常规事由——这些事由因超过期限法院将不予审查。诉讼策略上,要么在六个月内将所有事由一并提出,要么在六个月后仅围绕四项特殊事由精准主张。
4. 建设工程案件应重视一审、二审的全面举证
建设工程纠纷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签证索赔等复杂事实,证据材料繁多。当事人切不可抱有”一审不行打二审,二审不行走再审”的心态。再审是特殊救济程序,启动门槛极高。本案中南通六建在二审中未充分主张的工程款差额、减项款比例、配合费等问题,再审阶段已无法获得审查机会。关键事实和证据必须在一审、二审中全面提出。
5. 贵州本地实践参考
在贵州省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由贵阳仲裁委员会或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工程款结算争议中,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应当对已完工程价款承担举证责任;发包人主张已超付的,应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做好签证管理、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和结算文件签收,避免在诉讼中因证据不足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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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FAQ
Q1: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期限是多长?
一般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但有四类特殊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Q2:超过六个月就绝对不能申请再审了吗?
不是绝对不能,但受到严格限制。超过六个月后,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这四类特殊事由申请再审,且起算点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以其他事由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审查。
Q3: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新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且该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与原审核心争议具有实质关联性。
Q4:六个月后以新证据申请再审,能不能同时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不能。根据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278号裁定确立的规则,判决生效六个月后依据新证据等四项特殊事由申请再审的,不得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否则法院不予审查其他事由。这意味着”新证据+法律适用错误”的打包策略在超期情形下行不通。
Q5:新证据与原审争议无关,法院会怎么处理?
法院会认定该证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新证据,进而驳回再审申请。本案中,消防设计不合格通知书涉及的是综合验收问题,而原审审理的是工程款数额,二者无实质关联,因此未被采纳。
Q6: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需注意,检察监督同样有条件限制,不意味着必然启动。
Q7:建设工程款纠纷中,承包人交付竣工验收资料是付款前提吗?
是否作为付款前提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先提交完整竣工资料,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则该约定有效,承包人应先履行交付义务。但如果合同未作约定,交付竣工资料与支付工程款属于不同性质的义务,发包人不能仅以未交付资料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本案中二审判决将交付验收资料作为付款前提,南通六建在再审中主张该认定错误,但因超期未获审查。
Q8:二审中未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再审中能再提吗?
不能。再审程序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审理范围限于原审诉讼请求。当事人在二审中未主张或已放弃的诉求,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本案中南通六建主张二审错误认定其放弃了违约金诉求,但该事由因超过六个月再审期限未获法院审查。
Q9:贵阳地区建设工程纠纷申请再审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应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Q10:申请再审期间,原判决是否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在法院裁定再审后,才可能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此,申请再审不影响对方当事人依据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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