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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执行受阻后另行起诉排除妨害?法院:属于重复起诉,驳回

2026-08-17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5

建设工程 浏览 5

裁判规则速览: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如果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且确有错误,不应当通过另诉程序解决,而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前案已判决返还土地使用权,执行中因地上建筑物未拆除而受阻,权利人另行起诉要求排除妨害的,与前案构成实质同一事项,属于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案号:(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前案);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土地争议与重大民商事诉讼。


一、典型案情

本案涉及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前后经历了多次诉讼,核心问题是:生效判决执行不了,当事人能否换个案由再起诉?

土地租赁与合同到期

2008年10月1日,杜庙木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张守维以”淮北建材市场”(未经依法登记)名义,与安徽省濉溪县濉溪镇杜庙村王铁炉村民组32户农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承租集体土地75.79亩用于建设板材市场,租期自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

2011年6月20日,杜庙木材大市场依法登记成立。同年7月1日,杜庙木材大市场与从家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将其中2.6亩土地转租给从家根使用,年租金每亩3446元,使用期限至2013年7月1日。

从家根在租赁土地上搭建了4间临时建筑用于经营木材。合同到期后,从家根既不续租也不搬离。

第一次诉讼:返还土地使用权

杜庙木材大市场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从家根返还2.6亩土地使用权并赔偿损失。

2014年6月17日,濉溪县法院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

判项 内容
返还土地 从家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2.6亩土地使用权(明确了四至和尺寸)
赔偿损失 赔偿经济损失8586.3元,2014年6月20日后的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
其他 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其他诉讼请求

从家根不服上诉。2014年9月2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民二终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受阻

杜庙木材大市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从家根赔偿了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损失款,但2.6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堆放物始终未拆除,土地无法实际返还。法院的”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因地上存在建筑物而无法执行到位。

第二次诉讼:排除妨害

2015年,杜庙木材大市场再次向濉溪县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从家根排除妨害,拆除2.6亩土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及堆放物
  2. 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损失(参照前案标准)

濉溪县法院一审支持了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诉讼请求,判决从家根拆除建筑物并赔偿损失。

从家根不服,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的事实

二审中另查明,从家根在2013年9月5日与杜庙村王铁炉村民组32户农民另行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并依约缴纳租金,主张其现在经营的土地与杜庙木材大市场无关。杜庙木材大市场则认为该协议不能对抗前案生效判决。

二、争议焦点

焦点:杜庙木材大市场提起的本次”排除妨害”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杜庙木材大市场认为:前案判决的是”返还土地使用权”,本案请求的是”排除妨害、拆除地上物”,两者诉讼请求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前案执行中地上物未拆除,客观上需要通过本次诉讼明确拆除义务。

从家根则主张:两案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前案已有生效判决,本次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前案判决本身存在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三、法院裁判要点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杜庙木材大市场的起诉。裁判理由如下:

(一)”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认定标准:

构成要件 本案情况
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杜庙木材大市场与从家根,两案完全相同
后诉与前诉诉讼标的相同 均为2.6亩土地租赁合同关系
后诉与前诉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结果 “排除妨害”与”返还土地使用权”互为因果

(二)”排除妨害”与”返还土地使用权”是实质同一事项

法院进行了深入的逻辑分析:

从逻辑关系看,如果不能就地上附着物”排除妨害”,则”返还土地使用权”的前案判决结果只能落空,成为难以执行的一纸空文。排除妨害是实现土地返还的前提和手段,两者互为因果。

从损失赔偿看,本案关于赔偿自2015年1月1日起损失的请求,实质上是前案关于”2014年6月20日后损失按此标准继续计算”判决的一部分,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新的诉求。

从当事人角度看,杜庙木材大市场之所以提起本案,正是因为前案判决未能执行到位。如果前案判决能够实际执行,土地使用权已经返还,就不会有本次诉讼。

法院用了一个生动的表述:两案的诉讼请求”怎么看都是叠床架屋”。

(三)执行受阻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非另诉解决

法院明确指出:

“确定无法执行的判决,即不具有执行力的判决,判决结果不仅值得商榷,也很可能根本就是不当甚至完全错误的。执行遇阻的判决,也不应当简单地人为地以某一时点进行切割,之前的执行,之后的另诉。”

正确的救济路径是:

  1. 如果前案判决正确但执行不到位,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如申请法院强制拆除地上物),而非另行起诉
  2. 如果前案判决本身有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解决,而不是另案起诉

因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

  • 撤销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
  • 驳回濉溪县杜庙木材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诉讼请求的设计至关重要——”一步到位”胜过”分步走”

土地租赁、房屋腾退等案件中,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将可能需要的诉讼请求一次性提出。如果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离,出租人应同时请求:返还土地/房屋、拆除地上附着物、赔偿占用期间的损失。如果只请求”返还土地使用权”而未明确请求拆除地上物,执行中可能遇到障碍。

贵阳、遵义等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农村集体土地上搭建临时建筑的情况非常普遍。出租人在起诉时应将”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写入诉状,避免本案中”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

2. 生效判决执行受阻,正确的救济路径是什么?

情形 正确路径 错误路径
判决正确但被执行人不配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代为履行等) 就同一事项另行起诉
判决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 与执行法官沟通明确执行内容;或通过再审完善判决 换个案由另诉
判决本身确有错误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重复起诉
出现新的事实或新的侵权行为 可基于新事实另行起诉 就已决事项反复起诉

3. 如何区分”重复起诉”与”新的诉讼”

关键看是否满足《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三个条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结果。如果判决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侵权事实(如前案判决后承租人又新建了建筑物),则可以基于新事实另行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

4.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到期后地上物处理

为避免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和拆除争议,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 合同到期后地上建筑物的处置方式(拆除、折价归出租人所有等)
– 承租人逾期不拆除的违约责任
– 出租人有权自行拆除或委托他人拆除,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 逾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标准(可约定为租金的2-3倍)

5. 执行程序中可采取的措施

如果生效判决判令返还土地但未明确拆除地上物,权利人可以:
– 向执行法院申请”代为履行”,由法院委托第三方拆除,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 如果判决内容确实不明确、无法执行,可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提出执行异议,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五、FAQ

Q1:什么是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请求实质否定前诉结果)三个条件。对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Q2:前案判决无法执行,能不能重新起诉?

不能就同一事项重新起诉。如果判决正确但执行受阻,应加强执行力度;如果判决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导致无法执行,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解决,而不是另案起诉。

Q3:”返还土地”和”排除妨害拆除地上物”是一回事吗?

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如果承租人在地上建有建筑物,返还土地必然包含拆除地上物的内容。两者互为因果、不可分割,属于实质上的同一事项。如果前案已判决返还土地,后又起诉排除妨害,可能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Q4:起诉时只要求了返还土地,执行时才发现需要拆房子,怎么办?

首先尝试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或代为履行。如果判决主文确实未涉及地上物处理导致无法执行,可考虑通过再审程序补充判决内容,或咨询律师判断是否存在基于新事实另行起诉的空间。

Q5:什么情况下可以另诉而不构成重复起诉?

如果判决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如被执行人在判决后又新建了建筑物、实施了新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基于新事实另行起诉。关键在于”新的事实”是否产生了新的法律关系,而非对原有判决的重复主张。

Q6:申请再审有时间限制吗?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但有四类特殊情形(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伪造、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Q7:法院判决”返还土地使用权”但土地上有建筑物,怎么执行?

执行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限期自行拆除地上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法院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拆除,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配合的,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Q8: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建的建筑物归谁?

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约定到期后建筑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按约定处理;如果约定由承租人拆除恢复原状,承租人应负责拆除。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建议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对此作出明确约定。

Q9:贵州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可先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贵阳市范围内的土地纠纷可向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Q10:重复起诉被驳回后,已经缴纳的诉讼费能退吗?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已经缴纳的,可以申请退还。但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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