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 一、将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自身商标及字号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权利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
案号: (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2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 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知识产权与企业合规业务。
一、典型案情
西门子股份公司(德国,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电气电子企业,”SIEMEN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国”)是其中国子公司。”SIEMENS”和”西门子”在中国注册了多类商标,”西门子”同时也是西门子中国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
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帅公司”)是浙江慈溪的家电企业,主要生产洗衣机等产品。奇帅公司及其股东龚银其、王琼实施了以下被诉行为:
- 注册香港”西门子”公司: 在香港注册了”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Shanghai Siemens Electric Co., Limited),企业名称中完整包含”西门子”字号;
- 使用近似商标: 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SIMBMC”标识,该标识与”SIEMENS”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
- 组合使用: 将”SIMBMC”标识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在产品、包装和宣传中组合使用,刻意制造与西门子公司的关联;
- 大规模销售: 奇帅公司年销售额据称达15亿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多个省市。
2017年,西门子公司和西门子中国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奇帅公司、龚银其、王琼及昆山新维创电器有限公司等,主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键程序事实: 诉讼中,法院要求奇帅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财务账册、销售数据等证据,但奇帅公司拒不提交。
二、争议焦点
- 奇帅公司使用”SIMBMC”标识是否侵害”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
- 注册并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在奇帅公司拒不提交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 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上限时,法院能否在法定赔偿额以上(”裁量性赔偿”)判赔?
- 股东龚银其、王琼是否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裁判结果
| 审级 | 赔偿金额 | 裁判要点 |
|---|---|---|
| 江苏高院(一审) | 判赔1亿元 | 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成立;拒不提交财务证据,参考权利人证据酌定高额赔偿 |
| 最高法(二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明确了”法定赔偿额以上判赔”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理由
1. “SIMBMC”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法认定,”SIMBMC”与”SIEMENS”注册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整体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
– 均以”S”开头、以”MC/MS”结尾;
– 字母数量相近(6个vs7个),在洗衣机产品上使用时,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
– 奇帅公司将”SIMBMC”与”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组合使用,进一步强化了与西门子的关联,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产品来源于西门子或与西门子存在特定联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和第七项(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奇帅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2. 注册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法认定:
– “西门子”既是西门子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西门子中国在中国长期使用并具有极高知名度的企业字号;
– 奇帅公司在香港注册”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刻意在企业名称中包含”西门子”字样,再以”委托方””监制”等名义在国内洗衣机产品上使用;
– 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和第六条(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拒不提交财务证据的法律后果
诉讼中,西门子方面提交了新闻报道、行业数据、电商平台销售数据等证据,证明奇帅公司年销售额约15亿元、侵权行为持续多年。法院要求奇帅公司提交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台账、财务账册等证据,但奇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
最高法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的精神,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侵权人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4. 法定赔偿额以上判赔(裁量性赔偿)
本案的核心裁判规则:在证据足以认定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法院不应受法定赔偿上限的约束,而应在法定赔偿额以上酌定赔偿。
最高法明确了适用条件:
1. 有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版为300万元);
2. 侵权人拒不提交财务证据或提交虚假证据;
3. 法院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规模、时间、范围)、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
本案中:
– 奇帅公司年销售额约15亿元,即使按被诉侵权产品占比1/15估算,年侵权产品销售额也达1亿元;
– 参考家电行业上市公司(海尔、惠而浦等)的利润率(约35%),侵权获利远超300万元法定赔偿上限;
– 侵权持续时间长(约5年)、主观恶意明显(刻意注册”西门子”公司+使用近似商标);
– 西门子公司为维权支付了高额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
一审法院据此酌定赔偿1亿元,最高法二审予以维持。
5. 股东连带责任
最高法认定,龚银其、王琼作为奇帅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注册香港”西门子”公司、策划并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当与奇帅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企业名称”傍名牌”的法律风险极高
在香港或境外注册包含他人知名商标/字号的公司,再以”授权””监制””委托方”名义在国内使用,是典型的”傍名牌”手法。本案最高法明确:这种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不仅要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还要承担高额赔偿。贵州企业在注册公司时应避免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字号,更不要为了”走捷径”而刻意模仿知名品牌。
2. 侵权诉讼中拒不提交证据将面临不利后果
很多侵权企业在诉讼中拒绝提交财务账册,以为”法院查不到就不用赔”。本案确立的规则恰恰相反:
– 权利人只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规模和获利;
– 法院责令侵权人提交账册后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直接参考权利人的证据和主张来确定赔偿;
– 这意味着赔偿金额可能按照权利人主张的较高数额来认定,侵权人反而因不配合而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
3. 法定赔偿不是赔偿上限——裁量性赔偿的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不再”一刀切”地适用法定赔偿上限:
–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恶意侵权可按1-5倍赔偿);
– 司法实践中法院越来越多地适用”裁量性赔偿”——在有证据证明侵权获利超过法定赔偿上限时,直接在500万元(商标法现行法定赔偿上限)以上酌定;
– 本案1亿元赔偿就是典型的裁量性赔偿,对故意侵权形成了强大威慑。
贵阳的品牌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侵权人的销售数据、电商页面、宣传材料等证据,为争取高额赔偿打基础。
4. 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股东龚银其、王琼被判决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提示:
– 公司的侵权行为如果是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策划、指挥实施的,个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 不要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就能隔离所有侵权风险;
– 注册公司、设计标识、制定销售策略时,应进行知识产权合规审查。
5. 贵州企业的品牌保护建议
- 及时注册商标(包括核心类别和防御类别),并进行著作权登记;
- 企业名称注册前做商标和字号检索,避免无意中”傍名牌”;
- 发现他人仿冒品牌时,及时进行公证取证、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
- 监控电商平台和市场上的侵权产品,必要时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禁令);
- 贵阳知识产权法庭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有管辖权,可就地维权。
五、常见问题解答
Q1:在香港注册包含知名品牌名称的公司,在内地使用算侵权吗?
算侵权。 这是典型的”傍名牌”手法。在香港注册公司虽然在程序上合法,但如果该企业名称中包含他人在中国境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字号,且在内地经营中使用该名称导致混淆,就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可以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赔偿责任。
Q2:商标侵权最高能赔多少钱?
法律没有设定绝对上限。根据商标法,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权利人实际损失;2)侵权人侵权获利;3)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4)以上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基数的1-5倍确定惩罚性赔偿。在证据充分时,法院可以判决远超500万元的赔偿。本案判赔1亿元即为明证。
Q3:侵权人不提交财务账册,法院怎么确定赔偿?
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来酌定。权利人可以提交:侵权人的公开宣传(年销售额、市场份额)、电商平台销售数据和评价数、行业研究报告、同类企业的利润率、新闻报道等。侵权人拒不提交自己掌握的财务数据的,法院可以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因此侵权人”藏着掖着”反而可能赔得更多。
Q4:用了别人的字号但不赚反亏,还要赔吗?
要赔。侵权赔偿不一定以实际盈利为前提。即使侵权人亏损,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仍可根据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或裁量性赔偿确定赔偿金额。侵权人的亏损可能是经营能力问题,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Q5:”SIMBMC”和”SIEMENS”差别不小,为什么还被判近似?
商标近似判断不是逐字母比对,而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综合考虑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以及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SIEMENS”本身显著性强、知名度极高,”SIMBMC”在首尾字母、字母数量、整体视觉上均有相似性,且在同一种商品(洗衣机)上使用,结合”西门子”企业名称的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Q6:公司侵权,股东个人要赔吗?
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为公司侵权承担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个人策划、指挥、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本案中股东注册香港侵权公司、设计侵权标识),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也可能被”刺破公司面纱”。
Q7:贵州企业被指控商标侵权怎么办?
1)立即停止被指控的侵权行为或评估是否需要继续(如认为不侵权可在律师指导下保留证据);2)委托知识产权律师评估侵权风险——对比商标是否近似、商品是否类似、是否有混淆可能性;3)审查自己使用的标识是否有合法授权或在先权利;4)如果确实存在侵权风险,及时更换标识、与对方协商和解;5)如果认为不侵权,积极应诉并准备抗辩证据(如商标不近似、在先使用、对方商标无效等)。贵阳的企业可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寻求救济。
Q8:西门子自己不生产洗衣机,为什么还能在洗衣机上保护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权利人实际生产的产品。如果商标在其他类别上具有极高知名度(”SIEMENS”在第7类洗衣机等商品上已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仍构成侵权。此外,即使西门子公司自身不直接生产洗衣机,其商标许可、品牌授权等商业利益也受法律保护,且”西门子”作为知名企业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整理分析,仅供法律学习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有知识产权纠纷需咨询,请联系专业律师。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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