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环卫机构作为道路清扫责任单位,应当根据路面实际情况制定巡查频率和保洁制度,并在每次巡查保洁后保存记录。环卫机构未能提供巡回保洁和及时清理记录的,认定其未尽清理、保洁义务,对他人受伤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东民初字第1043号;二审(2013)盐民终字第090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13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侵权赔偿、民商事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1年10月9日上午9时左右,姚友民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江苏省东台市东达路与红兰路交叉路口,在右转弯向南驶入红兰路的过程中,因路面遗有油污且有积水,电动自行车滑倒,姚友民倒地受伤。
事故发生后,姚友民即向东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拍照,从照片可见:事发地红兰路上有两处油污,一处在路西,一处接近中心线,油污与水融在一起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
姚友民当日被送往东台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住院18天。2012年4月,经东台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右踝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护理期限四个月(住院期间2人护理),营养期限二个月;取除钢板内固定二次手术费约6000元。
姚友民受伤前系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东台店劳务工,月工资1900元,受伤后单位按75%发放病假工资。姚友民以城管局、环卫处管理存在瑕疵、未尽管理注意义务为由,依据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52268元。
城管局答辩称自己是行政管理单位,履行的是行政处罚职能,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环卫处则辩称姚友民无法证明跌倒系路面油污所致,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 审理阶段 | 法院 | 判决结果 |
|---|---|---|
| 一审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环卫处承担20%责任,赔偿16890元 |
| 二审 |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改判环卫处承担40%责任,赔偿33780元 |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城管局与环卫处谁是道路清洁的责任主体;二是环卫处是否尽到保洁义务,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三是姚友民在机动车道骑电动车自身有无过错,责任比例如何划分;四是损失数额如何认定。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环卫处是道路清洁的直接责任单位
城管局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单位,并非道路清洁的直接维护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清扫、清捞和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因此环卫处是事发路段的保洁责任主体。
(二)举证责任倒置:环卫处举证不能即败诉
事发路段保洁等级为二级,根据《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二级道路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道路冲洗应在23:00至次日1:00之间进行。
本案裁判的核心规则是:环卫处是否尽到保洁义务,举证责任在环卫处自身,而非由受害人证明环卫处未尽义务。 在整个一、二审过程中,环卫处始终未能提供以下证据:(1)具体的巡回保洁制度和巡查频率规定;(2)事发当天进行巡回保洁的具体记录;(3)任何能证明其已按照日常清洁标准及频率清洁事故路面的材料。
环卫处虽口头质疑姚友民跌倒是否因油污所致,但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推翻姚友民提交的警方证明和现场照片。法院据此认定环卫处未能证明其已完成保洁义务。现场照片显示油污面积超过0.5平方米且位于交叉路口,进一步印证了保洁义务的缺失。
(三)二审改判:从20%到40%的责任比例调整
一审法院认为姚友民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承担主要责任(80%),环卫处承担次要责任(20%)。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责任比例分配明显不当,综合考量三个因素:第一,事发路段保洁等级为二级,属于人流量较多路段,环卫处理应加强保洁;第二,上午9点属于路面人流量较多的高峰时段;第三,油污面积非常明显且位于道路交叉路口,对通行安全影响较大。据此将责任比例调整为环卫处承担40%、姚友民自负60%。
姚友民自身的过错在于:其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分道通行的规定,且对前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情况处理不当。
(四)损失构成
法院认定姚友民合理损失合计84450.24元:
| 赔偿项目 | 金额(元) |
|---|---|
| 医疗费 | 13342.74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324 |
| 营养费 | 540 |
| 护理费 | 7314 |
| 误工费 | 3087.50 |
| 残疾赔偿金 | 52682 |
| 二次手术费 | 6000 |
| 交通费 | 200 |
| 鉴定费 | 960 |
| 合计 | 84450.24 |
姚友民主张的奖金损失因涉及单位综合考评多种因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奖金损失与事故存在完全因果关系,未获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亦未支持。环卫处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提出异议,但未能举证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不当,法院予以采信。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法律依据与归责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承继原《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归责原则上,遗撒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管理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已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否则推定其有过错。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督促公共道路管理人切实履行保障通行安全的法定职责。
需注意,行为人与管理人之间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比例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本案中环卫处承担40%即为典型。
(二)受害人维权操作要点
第一,第一时间报警固定现场。本案姚友民受伤后立即报警,民警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成为认定路面存在油污的关键证据。若事后才主张路面有障碍,往往因现场已被清理、雨水冲刷或其他车辆碾轧导致证据灭失,维权将极为困难。同时应留意寻找现场证人,记录其联系方式。
第二,找准责任主体。不同道路的管理主体不同:市政道路由环卫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国省干线公路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部道路由物业公司负责;在建工地周边道路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负责。遗撒行为人确定的,可将行为人与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划分责任比例。
第三,注意自身过错对赔偿比例的影响。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超速、未尽观察义务等,都会减轻管理人的责任。本案姚友民因走机动车道自负60%,赔偿金额大幅降低。骑车出行应遵守分道通行规定,既保障安全也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并保留全部票据。鉴定结论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单方委托的鉴定,如对方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明显不当,法院可以采信。医疗费票据、交通费发票、工资流水、护理费支出凭证等均应妥善保存,作为索赔依据。
(三)对环卫部门和道路管理人的风险防范建议
本案对环卫部门最直接的警示是:保洁记录不仅是工作台账,更是诉讼中的关键免责证据。 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书面巡查保洁台账,详细记录巡查时间、路线、人员和发现问题的处置情况,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二是对交叉路口、学校周边、菜市场、餐饮集中区等重点路段加大巡查频率,缩短保洁周期;三是发现遗撒物后先设置警示标志再清理,留存处置前后的对比照片;四是有条件的单位配备GPS巡查系统或电子打卡设备,形成可追溯的电子证据链。
(四)贵阳本地实践参考
贵阳市城区主要道路一般实行16小时以上保洁制,重点区域保洁时间更长。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实行责任制。市民因道路遗撒物、路面坑洞、窨井盖缺失等道路管理瑕疵受伤的,可按以下途径主张权利:市政道路遗撒障碍物问题向属地综合行政执法局(环卫部门)反映;道路坑洞、窨井盖缺失问题向贵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张;国省干线公路段问题联系贵州省贵阳公路管理局;小区内部道路问题找物业公司。
赔偿标准方面,2025年贵州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4.5万元,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约9万元(4.5万×20年×10%),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五、FAQ
Q1:路面有油污导致骑电动车摔伤,应该告谁?
应当起诉油污遗撒行为人和道路管理人。遗撒人无法确定时,可以直接起诉负责该路段清洁保洁的环卫部门或道路管理单位,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
Q2:环卫处无法提供保洁记录就一定要赔偿吗?
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要求其证明已尽清理、防护、警示义务。保洁记录是最直接的证据,若无法提供,法院通常推定其存在管理瑕疵,判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正是如此。
Q3:骑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摔倒,自己承担多少责任?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本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明显过错。本案中姚友民承担了60%的责任。但具体比例需结合案情判断——如果道路障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骑车人责任比例可能降低。
Q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视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
Q5:事故发生后没有报警,事后还能索赔吗?
可以起诉,但举证难度显著增大。没有警方现场记录和照片,难以证明事故与路面障碍之间的因果关系。建议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拍照、留存证人联系方式,即使伤情当时看似不重也应如此。
Q6:在人行道上被遗撒的建筑材料绊倒摔伤,谁承担责任?
由遗撒建筑材料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行为人的,由该路段的管理人在未尽管理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施工单位堆放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Q7:环卫部门赔偿后可以向遗撒人追偿吗?
可以。公共道路管理人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非终局责任。管理人赔偿受害人后,如后续查明遗撒行为人,可向其追偿应当承担的份额。
Q8:道路上的砂石泥土导致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有责任吗?
公路管理部门对所辖公路负有养护管理义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导致交通事故,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尽到清理、防护、警示义务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Q9: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以贵州2025年标准约4.5万元计算,十级伤残赔偿金约9万元。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Q10:如果受伤但不构成伤残,能赔偿多少?
不构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没有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金额取决于医疗费用、误工时间和收入水平,一般在几千元到数万元之间。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