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撤诉的司法审查要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审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实质审查方面,”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的标准应当包括: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且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程序审查方面,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相应审查批准程序。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撤诉、并经人民法院实质审查符合撤诉标准的,应准予撤诉。
案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污染者担责)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环境资源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与贵州本地生态环保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这是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城市生活垃圾、严重污染河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3年起,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杨浦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国强处置,徐国强借用上海呈迪实业有限公司(呈迪公司)名义签订处置合同,上海杨浦环境发展有限公司(环发公司)在码头提供转运服务。
2015年3月,徐国强在明知徐彪无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垃圾交由徐彪船队外运。徐彪联系崔明荣寻找填埋场所,崔明荣又联系须金法,把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华圻村直湖港沿河地段作为垃圾填埋场,铺路、修简易码头用于倾倒填埋。2015年5月,数千吨上海生活垃圾被跨省非法倾倒、填埋在无锡河岸:
- 徐国强非法处置生活垃圾六船计2360.74吨(实际倾倒四船1670吨),非法获利2万余元;
- 徐彪非法处置八船计3387.09吨,非法获利3万余元;
- 崔明荣、须金法实际处置六船计2400吨,分别非法获利5万余元、9000元。
经检测,垃圾固体废物含重金属铅、镉、六价铬和类金属砷,渗滤液含重金属铬,均属有毒物质,严重污染周边水体、土壤。惠山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2016年12月2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锡法环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国强、徐彪、崔明荣、须金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徐国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徐彪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崔明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须金法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刑事判决已生效。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上述行为损害环境公共利益,在征询本地环保社会组织(均表示不愿起诉)后,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无锡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浦市容局、环发公司、呈迪公司及四名自然人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1460179.16元、环境修复方案制定费1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后续监测监管费用等。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被告承担责任、生态环境修复到什么程度,检察院才能撤诉?
焦点二:检察机关撤诉需要履行什么特殊程序?法院如何审查?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污染者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当事人地位平等
法院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应依法”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依《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未遵守生活垃圾运输、处置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规则二:环境修复须”真修复、达标修复”,全程专业监管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生态修复实施了严格的全程监管:
- 依法公告案件受理情况,告知上海市相关行政部门,公示期间无适格社会组织申请参加诉讼;
- 委托专业机构监测受污染环境现状(监测显示水体COD局部超标);
- 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选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实地查勘、对《环境修复技术方案》论证、修订并向社会公示;
- 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有资质的企业实施环境修复工程;
- 完工后重新委托专业机构监测:修复后水体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 再次组织专家论证会,结合监测报告认定环境修复工作已达到修复方案预定目标。
规则三:被告全额担责,”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是撤诉的实质标准
涉案环境损失合计2094649.16元,包括应急处置费1460179.16元、修复方案制定费15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476070元、后续监测费3000元、专家论证费5400元。
审理期间,被告徐国强自愿缴纳环境应急处置和修复费用2055499.16元,并请求将此前缴纳的18万元环境修复费一并用于修复、监测和专家论证;因其不再区分自己参与倾倒垃圾的比例、愿意一并支付全部修复费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法院由此归纳环境公益诉讼撤诉的严格审查标准:
- 实质审查:”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不仅指被告付了钱,更要求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且不存在将来可能继续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 程序审查: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应当履行内部审查批准程序。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无锡检察院以”全部诉讼请求均已实现、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申请撤诉;
- 法院还组织了听证会,人大代表、村民代表、环保城管部门负责人、环境公益律师等到会,通报修复过程,与会代表一致认可环境已有效修复、对撤诉无异议。
综上,在生态环境已完全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撤诉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法院准予公益诉讼起诉人撤诉。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研究环境法律责任、关注贵州生态文明建设的律师,笔者提示如下:
给排污企业、垃圾处置单位的提示:
- 跨省倾倒、非法处置危废/生活垃圾,刑事民事双重追责。 本案四名直接责任人先被追究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又在公益诉讼中承担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企业处置固废、垃圾必须核验对方资质、转移联单、去向台账,切莫”一交了之”,否则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乃至共同犯罪。
- 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很广、金额很高。 不仅是应急处置费,还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修复方案制定费、监测费、专家论证费,以及服务功能损失等。环境损害一旦发生,代价远超合规处置成本。
- 主动修复、全额担责可获得有利处理。 本案被告在诉讼中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不区分比例承担责任、推动环境实际修复达标,最终公益诉讼撤诉。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及时止损、积极修复、赔偿到位,是从轻、减轻责任的重要情节。
给环保组织、检察机关和公众的提示:
- 环境公益诉讼有严格的撤诉审查,防止”一撤了之”。 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像普通民事案件那样随意撤诉和解。必须达到”生态环境完全修复+无继续污染风险”的实质标准,检察机关撤诉还须经法定批准程序,并接受法院听证、公示监督。
- 适格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依《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贵州本地提示:
- 贵州是长江、珠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生态环保执法和环境资源审判(如贵州环境资源审判庭、赤水河/乌江流域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涉河流水体、矿山生态、固废危废、林业碳汇等环境法律事务,应尽早寻求专业环境法律师介入。
- 生态环境损害可“磋商+赔偿”,并非都要走到诉讼。 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及相关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可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修复方式、赔偿金额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协议并可申请司法确认;磋商不成的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企业发生环境事故后,主动配合调查、开展修复、参与磋商,有利于控制责任和舆情风险。
- 环境犯罪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并行。 污染环境罪既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也可被判处罚金。企业负责人、环保负责人、现场作业人员都可能被追责。建立固废/危废全过程管理制度(资质审查、转移联单、台账、现场核查),是企业和高管自我保护的关键。
贵州/贵阳地区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固废危废合规、污染环境刑事辩护等法律事务,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环境法律师。
五、FAQ
Q1: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院起诉后还能撤诉吗?
能,但审查标准远比普通民事案件严格。 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撤诉不能损害公共利益。法院要做两层审查:实质上,必须”所有诉讼请求已实现”,即生态环境已经完全修复、且不存在将来继续污染破坏的风险;程序上,地方检察院撤诉须经法定审查批准(本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并通常要经过公告、听证等监督程序。
Q2:环境公益诉讼和普通民事诉讼,撤诉有什么不同?
普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撤诉相对自由;环境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撤诉受到严格限制。 普通案件原告可申请撤诉,法院一般审查是否违法、是否损害他人利益;环境公益诉讼则要求生态环境确已修复到位、污染风险消除,被告不能”赔钱了事、环境照旧”,还要经过专家论证、监测达标、听证公示和检察机关内部批准。
Q3:跨省倾倒垃圾、污泥,会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民事、行政三重责任。 刑事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四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民事上,承担环境修复、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索赔);行政上,面临罚款、责令改正、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
Q4:环境污染要赔偿哪些费用?
范围很广,主要包括: 应急处置费用(清运、处置、监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修复方案制定费用;修复期间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后续监测、监管费用;专家论证、鉴定评估费用等。本案环境损失合计约209万元,均由污染者承担。
Q5:企业把垃圾/危废交给别人处理,还要担责吗?
要,未尽审查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产废单位、转运单位必须核验受托方的处置资质、核对转移联单和最终去向。如果明知或应知对方无资质、可能非法倾倒仍交付,或未尽核查义务,可能与直接倾倒者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Q6:污染后主动修复、积极赔偿,能从轻处理吗?
可以,是重要的从轻、减轻情节。 本案被告在诉讼中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愿意不区分比例承担全部费用、推动环境修复达标,最终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公益诉讼撤诉。在刑事案件中,积极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认罪悔罪,也可作为从宽量刑的考量。发生污染后”及时止损、全力修复”远比拖延逃避有利。
Q7:环境修复是否”达标”,由谁说了算?
由专业监测+专家论证+司法审查共同确认。 本案法院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复方案、从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专家库选取专家论证、委托有资质企业施工、完工后重新委托第三方监测(水体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再次组织专家论证认定达到修复目标,并向社会公示、听证。不是被告自称”修好了”就算数。
Q8:哪些组织或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主要有两类主体。 一是符合《环境保护法》第58条条件的社会组织(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二是人民检察院,在没有适格社会组织或社会组织不起诉时,可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即由检察院起诉)。此外,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可就生态环境损害主张赔偿。
Q9: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怎么做才能减轻责任?
及时止损、主动修复、配合调查、积极赔偿。 具体包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承担修复费用;主动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损失;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积极缴纳修复费用。本案被告正是因主动缴纳全部修复费用、推动环境修复达标,公益诉讼才得以撤诉。隐瞒、拖延、逃匿只会加重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Q10: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有什么区别?
起诉主体和目的不同。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或符合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提起,侧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修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省级、市地级政府及其指定部门提起,侧重政府作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所有者代表索赔。二者在适格主体、前置程序(公益诉讼需公告/督促,赔偿诉讼多先经磋商)上有所不同,但都以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为核心,实践中可能衔接进行。
Q11:跨省倾倒垃圾,归哪里的法院、环保部门管?
污染行为地、损害结果地的法院和环保部门均有管辖权。 环境污染案件由污染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跨省非法倾倒的,倾倒地、运输途经地、损害结果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均可依法管辖、协同查处。本案垃圾从上海运出、倾倒在江苏无锡河岸,即由污染结果地无锡的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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