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刚律师|法学博士|资深律师
刘正刚律师网重大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诉讼电话咨询 13885187222
最新经典案例
刘正刚律师网法律实务

企业委托他人排污造成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如何赔偿?最高法裁判规则

2026-08-29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2

裁判规则速览

裁判规则: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明知受托人无排污许可仍委托其处置污染物,或对受托人违法排污未加约束的,委托人应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污染水体流动性强难以直接计算损害数额的,可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并支持以替代修复方式承担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2期(裁判文书选登);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典型案情:污水排向嘉陵江,物业公司与环保公司谁担责?

(一)污染事实

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金阁公司)从事物业服务,其管理的藏金阁电镀工业园产生含重金属电镀废水。藏金阁公司与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旭环保公司)签订《委托运行协议》,将园区污水处理设施交由首旭环保公司运行维护。

然而,首旭环保公司在运营期间,通过私设暗管、篡改监测数据等方式,将未经达标处理的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嘉陵江支流,造成严重水污染。更有甚者,藏金阁公司对园区部分企业的超标废水未做有效拦截,放任其经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人民政府与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先后就同一污染事实提起诉讼: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级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一、二审法院认定藏金阁公司、首旭环保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连带责任。藏金阁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仅为委托方、与首旭环保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最高法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藏金阁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核心认定:藏金阁公司作为排污单位,负有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法定责任;其在明知受托运行方存在违法排污可能的情况下未予约束,且放任自身管理范围内部分废水直排,与首旭环保公司的违法行为相互配合、共同造成污染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藏金阁公司作为委托方,是否应对受托运行方的违法排污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 环境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合并审理?
  3. 受污染水体难以直接计算损害数额时,应如何量化生态环境损害?
  4. 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应否支持及如何确定标准?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的连带责任认定

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虽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但委托人对污染物的最终排放负有法定监管义务。在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侵权故意往往具有隐蔽性,对双方共同侵权主观故意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综合以下因素判断:

  1. 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委托人作为排污许可证持有者或污染源运营者,对达标排放负有第一责任;
  2. 行为的违法性:受托方的排污行为明显违法,委托人对此知情或应当知情;
  3. 主观上的默契:委托人放任、默许,或对受托方可能的违法排污不予约束;
  4. 客观上的相互配合:委托提供场地、污水来源,受托负责处理,双方在客观上形成配合关系。

本案中,藏金阁公司作为电镀工业园物业管理方,对园区废水处理负有法定责任,其明知首旭环保公司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且对园区内直排废水放任不管,符合推定共同侵权故意的各项因素,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合并审理

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同一污染事实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就同一事实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可以合并审理。此举能避免重复审理、节约司法资源,也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

(三)生效裁判确认事实的证据效力

环境污染行为已经过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审理并被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但因民事侵权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存在差异,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存在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认定的事实。

(四)虚拟治理成本法的适用

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难以直接计算生态环境损害的具体数额,此时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对损害后果进行量化: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结合违法排污数量,计算出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并以替代修复的方式让侵权人承担责任。

(五)律师费、鉴定费的支持与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在原告只有合同而无票据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当地政府指导价可以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排污企业务必守住“委托不过手”的底线。企业将污水处理等环保业务委托第三方运营,并不当然免除自身的环保法律责任。委托人需对受托方的运营资质、排污行为进行实质审查与监督,切勿“一托了之”,否则很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贵州的工业园区、电镀、化工、白酒酿造等排污企业而言,这一风险尤为突出——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环保部门对涉水排污监管日趋严格,合规压力更重。

  2. 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定责任。《委托运行协议》中“由受托方承担全部环保责任”等免责条款,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环保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受害方的索赔。对外而言,委托人仍是法定的排污责任主体。签约时应意识到:内部追偿约定有效,但对外连带责任难以免除。实践中,委托方常误以为“包给别人就与我无关”,实则大谬。

  3. 环境公益诉讼与政府索赔可能叠加。同一污染事实,既可能被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可能被地方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若污染情节严重,还可能同时面临刑事追责(污染环境罪)。企业要全面评估“刑事+行政+民事”的多重法律风险,建立一体化应对预案,而不能只盯某一类诉讼。

  4. 损害数额的量化方法需专业评估。涉及水体污染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往往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替代修复等专业方法量化。建议企业在面临此类索赔时,聘请具备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评估,对损害数额的合理性与计算过程提出专业意见。对于贵州的乌江、南盘江、北盘江、赤水河、猫跳河等河流以及百花湖、红枫湖等湖库水体污染案件,损害评估结果直接影响赔偿数额,务必认真对待。

  5. “合规留痕”是重要抗辩基础。企业若主张已尽到监督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有完整的监督记录、书面督促函、第三方检测报告、违规整改通知等证据支撑。日常环保合规的留痕,在发生纠纷时就是企业最重要的“护身符”。建议贵州排污企业建立环保合规台账,定期留存废水处理台账、监测数据、委托运营方运营记录、设备运维日志等,形成可追溯的合规证据链。

  6. “两诉合并”带来的举证集约化。当环境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时,法院会统一审查污染事实、损害后果与责任承担,各方应在开庭前一次性梳理完整证据,避免重复举证。对被告而言,合并审理也意味着维权的重心从“程序应对”转向“实体攻防”——污染事实、过错、因果关系的证据审查更为集中,企业应提前做好全面的证据准备。

  7. 关注《民法典》绿色原则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新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条款,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更明确的实体依据。企业在接受环保合规审查或面临索赔时,应同时评估《民法典》《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适用,不能仅凭旧观念应对。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企业将污水处理委托给第三方,是否还需要承担环保责任?

需要。 委托人作为法定的排污责任主体,对污染物达标排放负有第一责任,委托运营不当然免除其环保法律责任。若企业对受托方的违法排污明知或放任,还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2:什么是”虚拟治理成本法”?用于什么情形?

用于难以直接计算损害数额的情形。 当受污染水体处于流动状态、实际损害难以及时统计时,法院可以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以单位实际治理成本作为单位虚拟治理成本,乘以违法排污数量,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并支持以替代修复方式让侵权人担责。

Q3:环境公益诉讼和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一起审理吗?

符合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 当两案案件事实相同、诉讼目的一致、被告相同、诉讼请求基本相同时,法院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以统一裁判尺度、节约司法资源。

Q4:如果环保问题已被刑事或行政处罚过,民事索赔还成立吗?

成立。 刑事、行政程序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民事证据使用,但因民事侵权诉讼与刑事、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不同,民事认定的案件事实在不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同于刑事、行政认定的事实。

Q5:委托排污型环境侵权中,委托人一定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吗?

不一定,但风险很高。 法院会综合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行为的违法性、主观默契及客观配合等因素推定共同侵权故意。若委托人尽到了实质的审查、监督义务并有充分留痕证据,则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侵权。

Q6:贵州企业若面临环境公益诉讼或政府索赔,应如何应对?

建议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环境法律师介入,并全面评估证据。 重点审查:污染事实是否属实、损害数额计算是否合理、自身是否尽到法定义务、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同时准备废水处理台账、监测数据、委托运营协议等证据,必要时申请环境损害专项鉴定。

Q7:律师费、鉴定费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能获得支持吗?

能。 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鉴定费依法应予支持。只有当原告只有合同而无票据时,法院才以当地政府指导价作为界定合理费用的参照标准。

Q8:企业委托环保公司处理废水,需要注意什么才能避免被连带追责?

核心是实质监督与留痕。 应审查受托方排污许可与运营资质,建立日常监督机制,留存书面督促、整改通知、第三方检测等记录;发现违法排污迹象及时制止并报告环保部门;切勿“一托了之”或默许放行。尤其要注意:委托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只能约束内部双方,对外不能对抗行政机关处罚和第三方案赔。

Q9:贵州的排污企业,若污水排入珠江、长江上游水系被追责,和外地有何不同?

监管更严、责任更重。 贵州地处长江、珠江上游,属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水源涵养区,涉及跨流域水污染的,还可能面临省级或国家级层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企业面临公益诉讼、政府索赔、行政处罚、刑事追责多重叠加的风险,且贵州对磷化工、白酒酿造、电镀等行业废水排放的专项整治力度较大,合规要求更细化,建议提前建立环保合规档案。

Q10:如果企业只是提供了场地供他人排污,没有直接排污,会被追责吗?

可能被认定共同侵权。 若提供场地者明知他人违法排污而提供便利、放任污染后果发生,法院可综合排污主体的法定责任、违法性、主观默契与客观配合等因素,推定其具有共同侵权故意,从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即采此判断路径。

Q11: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款怎么使用?

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判令的赔偿款通常纳入专项账户,用于受损生态的修复、替代修复或生态功能损害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鉴定费另行支持。本案中法院即判令被告按虚拟治理成本负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支持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费。

Q12:污染环境的行为构成犯罪了,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吗?

需要,两条线并行。 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与民事领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公益诉讼互不排斥,可以同时进行。刑事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但民事的证明标准和责任标准与刑事不同,民事赔偿范围可能比刑事罚金更广。企业面临污染环境刑事风险时,应同步评估民事赔偿与合规整改,争取从宽处理。

相关文章推荐

服务页面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一键电话咨询:13885187222
滚动至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