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投保的团体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人身伤亡,企业或实际施工人以投保人身份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变相成为受益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审: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1民初948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1期(裁判文书选登)
裁判日期:2020年1月6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与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8年2月,上海祥龙虞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龙公司”)承包江苏沃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启东市的办公楼、车间建设工程,提供脚手架、方料等材料,并将木工劳务分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黄正兵。
死者范洪昌系木工,受雇于黄正兵,工资180元/天。2018年10月3日下午,范洪昌在工地施工时被一根坠落的方料砸中头部,安全帽当场碎裂。受伤后其未第一时间就医,10月4日、5日仍到工地。10月6日中午,范洪昌因头昏加重,骑电瓶车就医途中发生单车事故摔倒,送医后深度昏迷,10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范洪昌死因为重型颅脑外伤及胸部外伤,颅脑外伤是主要原因,胸部外伤为次要原因;头颅和胸背部损伤系第一次方料砸击所致,单车事故摔跌加剧了已有外伤。
另查明,祥龙公司为范洪昌在中国人寿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后家属已获赔保险金10万元。祥龙公司、黄正兵主张该10万元应从赔偿总额中扣除。
范洪昌家属(父亲范仲兴、妻子俞兰萍、女儿高娟)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065987.73元。
二、争议焦点
- 连带责任:祥龙公司将木工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黄正兵,二者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意外险能否抵扣:祥龙公司投保的10万元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能否在赔偿款中扣除?
- 责任比例:一审按黄正兵50%、祥龙公司20%、死者30%划分是否适当?
- 尸体保管费:是否属于丧葬费范畴?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一审:按份责任,扣除10万元意外险
启东市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范洪昌受伤后未及时就医并骑车摔倒,对损害扩大有一定过错;黄正兵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祥龙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黄正兵,疏于管理,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认定总损失999587.7元(含医疗费16443.7元、死亡赔偿金896800元等),将10万元意外险保险金从总损失中扣除,按黄正兵50%、祥龙公司20%、死者30%划分,判决黄正兵赔偿469793.85元、祥龙公司赔偿189917.54元。
(二)二审改判:连带责任,意外险不扣除,雇主担责70%
南通中院二审作出重大改判,核心裁判说理如下:
1. 违法分包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祥龙公司明知黄正兵无施工资质仍分包木工劳务,依法应与黄正兵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按按份责任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2. 10万元意外险保险金不得扣除。 二审从三个层次论证:
第一,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意外险只是倡导性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若企业可以意外险保险金抵销赔偿责任,相当于以意外险替代强制性工伤保险,违背立法目的。
第二,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祥龙公司为范洪昌购买团体意外险,受益人为范洪昌本人;其死亡后,保险金由继承人继承。企业欲分散用工风险,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雇主责任险,而非以团体人身意外险替代。
第三,人身保险可获双重赔偿。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生命健康无法用金钱衡量,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原则。范洪昌继承人既可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也可向雇主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给付后不享有代位追偿权。因此10万元保险金归继承人所有,雇主无权扣除。
3. 责任比例调整为黄正兵70%、死者自担30%。 范洪昌怠于治疗并骑车摔倒对死亡有一定原因力,一审计其自担30%并无不当。但连带责任下不应再拆分比例,改由黄正兵承担70%,祥龙公司连带。
4. 尸体保管费属于丧葬费范畴。 丧葬费系定型化赔偿,家属因自身原因长期存放导致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
南通中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黄正兵赔偿家属各项损失合计729711.39元(物质损失999587.7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祥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审/二审对比
| 对比项 | 一审(启东法院) | 二审(南通中院,公报裁判) |
|---|---|---|
| 责任形态 | 按份:黄正兵50%、祥龙20%、死者30% | 连带:黄正兵70%,祥龙连带;死者自担30% |
| 10万意外险 | 从总损失中扣除 | 不予扣除,保险金归继承人 |
| 黄正兵赔偿额 | 469793.85元 | 729711.39元 |
| 祥龙公司责任 | 独立赔偿189917.54元 | 对729711.3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厘清三类保险,避免混淆。
- 工伤保险:《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自行支付。
- 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雇主,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保险金可抵扣雇主赔偿。
- 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劳动者本人,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保险金不得抵扣雇主赔偿。
施工企业若想真正分散用工风险,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视情况投保雇主责任险;仅买团体意外险不仅不能抵扣赔偿,还可能因未缴工伤保险自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
2. 违法分包、转包下的连带责任。 贵阳大量工程存在多层分包甚至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的现象。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承揽合同”约定不能对抗受害劳动者,施工单位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内部协议追偿。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过错划分。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通常考量:雇主是否提供安全施工条件、防护装备和现场管理;劳动者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害后是否及时救治。劳动者一般仅对重大过失承担相应比例,轻微过失不减轻雇主责任。
4. 贵州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贵州省已实行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以贵州省202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98元为参考,60周岁以下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约877960元。具体以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统计年度最新数据为准。
5. 维权程序与时效。 与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治疗稳定后向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仅受雇于”包工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将包工头、分包人、总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赔偿,诉讼时效3年。事故后应及时报警、报安监、固定现场照片视频、工友证言、工资考勤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相关建设工程领域纠纷可参考竣工验收合格质量责任案例或了解建设工程纠纷律师服务。
五、常见问题(FAQ)
Q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受益人能是施工企业或包工头吗?
不能。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无论保险费由谁实际缴纳,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只能是劳动者本人或其近亲属。
Q2:工地伤亡后,企业投保的团体意外险已赔10万元,能抵扣雇主的赔偿款吗?
不能。 最高法公报本案明确: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保险金属劳动者或其近亲属;雇主或施工企业主张在赔偿款中扣除保险金,实质是变相成为受益人,违背立法目的,法院不予支持。
Q3:工伤保险和团体意外险有什么区别?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法定义务,团体意外险是倡导性商业保险。 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待遇,企业必须缴纳;团体意外险由企业自愿投保,目的在于为职工提供更多保障,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也不能抵扣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Q4:包工头没有资质,工人受伤可以找总承包或分包单位赔偿吗?
可以。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责任比例一般如何划分?
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划分。 通常综合考量雇主是否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培训与防护装备,以及劳动者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怠于治疗等过错。本案因范洪昌未及时就医并骑车摔倒加剧伤情,被认定自担30%,雇主承担70%。
Q6:团体意外险和侵权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吗?
可以。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亡、伤残的,获得保险金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可获双重赔偿。
Q7:贵州工地死亡赔偿金按什么标准?
贵州省已实行城乡统一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 60周岁以上每增一岁减一年,75周岁以上按5年。以2023年度43898元为参考,60岁以下约87万余元,具体以起诉时最新公布数据为准。
Q8:丧葬费和尸体保管费是同一笔费用吗?
丧葬费是定型化赔偿项目,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算。 尸体保管费、运输费一般属于丧葬费范畴;因家属原因长期存放导致费用不合理扩大的,超出部分由家属自行承担。
Q9:包工头给工人买了意外险,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了吗?
不是。 意外险保险金属工人或其家属,不能抵扣包工头的赔偿责任。包工头真正用以分散用工风险的,应当是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投保雇主责任险。
Q10:贵阳工地受伤,走工伤还是直接起诉?
取决于是否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与施工企业有劳动关系的,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仅受雇于”包工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可直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将包工头、分包人、总承包人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赔偿,诉讼时效3年。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