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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还能主张质量问题吗?最高法公报案例裁判规则

2026-08-15 预计阅读 7 分钟 浏览 5

刘正刚律师|贵阳重大刑事案件与民商事案件专业律师|法学博士
建设工程 浏览 5

裁判规则速览: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及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已失去合作信任的,可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方案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二审民事判决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裁判日期:2012年12月15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4年10月,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土建工程。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恒森公司随后将22275平方米房屋出租经营。

结算中双方反目。南通二建起诉索要工程余款1620余万元;恒森公司反诉称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屋面大面积渗漏,索赔重作损失333万余元,并主张工期违约金。

鉴定结论成为定案关键:南通二建实际施工的屋面防水构造缺少粗砂隔离层、无纺布、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水泥砂浆找平层,伸缩缝部位另缺防水卷材,不符合原设计要求。鉴定机构认为局部修复无法根治,建议全面铲除重做。此外,承租人在屋顶打螺丝孔装灯造成防水层局部破损,是次要原因。

审理阶段 法院 主要结果
原一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苏中民一初字第0022号 判决后被撤销、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8月) 恒森公司付工程款836万余元;南通二建赔偿屋面修复费341万余元、工期损失25万元
二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12月) 维持工程款及工期部分;变更屋面修复费为2877372.30元

二、争议焦点

  1. 竣工验收合格能否对抗客观存在的质量缺陷? 承包人能否据此只承担保修义务?
  2. 渗漏原因与修复方案如何认定? 是施工方偷工减料,还是设计缺陷或承租人打洞所致?应局部修还是全面重做?
  3. 修复费用如何分担? 是否适用工程款下浮约定?新增工序费用谁承担?第三方原因减责多少?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客观质量缺陷

二审法院明确:

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

法院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义务属于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因施工中偷工减料形成,交付的工程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已造成仅靠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应依据《合同法》(今《民法典》合同编)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

(二)渗漏根源是偷工减料,而非设计缺陷

针对承包人提出的”伸缩缝无翻边、坡度不够、材料粘接不匹配”等设计缺陷抗辩,法院结合鉴定意见逐一驳回:相关图集并非强制性规定,翻边仅是额外的保险措施,严格按原设计规范保质保量施工,屋面不会渗漏。法院还特别指出,合同双方均应善意关注对方权利实现,施工方即便认为设计存在可改进之处,也应事前沟通,而不能在事后以此作为推卸自身偷工减料责任的理由。根本原因在于承包人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关键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

(三)失去信任基础时,可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承包人买单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方原因致使质量不符约定的,应承担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责任。鉴于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根治、双方已丧失合作信任,法院判决恒森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整改,南通二建承担费用

(四)修复费用按原因力与责任性质精细分担

  • 修复费用是违约责任,与工程款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适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下浮9.5%;
  • 为配合翻边而新增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53万余元)原设计没有,应予扣除;
  • 应做未做工序因人工材料涨价产生的差价36万余元,由违约承包人承担;
  • 承租人打洞破坏防水层系次要原因,酌情减轻承包人15万元。

最终南通二建赔偿屋面修复费 2877372.30元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验收合格”不是免责金牌。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只是书面证据,不能对抗客观存在的明显质量缺陷。若质量问题源于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发包人仍可主张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贵阳房地产项目中屋面、地下室渗漏高发,承包人切勿误以为验收备案即可高枕无忧。

  2. 保修责任 ≠ 质量违约责任。 前者是行政管理性保修义务,后者是《民法典》合同编项下的违约赔偿,赔偿范围往往更大。发包人主张权利时应注意请求权基础的选择。

  3. 质量纠纷”证据为王”。 发现渗漏后应第一时间通过公证、拍照录像、委托有资质机构鉴定固定证据,再行维修;切勿擅自修复导致因果关系无法查明。本案中房屋安全司法鉴定与设计单位修复方案是发包人胜诉的关键。

  4. “第三方整改、承包方买单”有条件。 双方矛盾激化、承包人返修不现实时,法院可支持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但修复方案须经鉴定或专业设计出具,费用须有造价鉴定支撑,不能仅凭发包人与第三方的合同报价。

  5. 工期违约与质量责任可并行主张。 本案承包人既赔修复费又赔工期损失25万元。发包人反诉时应全面主张。工期是否顺延、是否已通过会议纪要变更,需以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完整证据链证明——本案中正是2005年1月和6月的两份会议纪要,成为法院认定工期已顺延至6月30日、承包人仅承担20天逾期责任的关键。

  6. 对承包人而言,工序变更务必留痕。 任何工序减少、材料替换都必须取得发包人、设计、监理的书面确认;施工中认为设计不合理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本案承包人擅自减少4道防水工序,又拿不出设计缺陷的确凿证据,最终承担近300万元赔偿,教训深刻。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还需承担质量责任吗?

需要。 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客观存在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若由施工方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造成,承包人仍须承担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Q2:保修责任和质量违约责任有何区别?

法律依据和范围不同。 保修责任源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管理性维修义务;质量违约责任源于《民法典》合同编,赔偿范围通常大于单纯保修。

Q3:如果发包人已自行维修,还能向施工方索赔吗?

可以,但举证难度较大。 需证明质量问题客观存在、由施工方造成、维修方案合理、费用真实。建议维修前公证保全并委托鉴定,避免现场灭失导致因果关系无法认定。

Q4:法院何时会判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修复?

当双方失去合作信任、承包人返修已不现实时。 本案几经局部维修仍无法根治,法院据此判决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参照鉴定方案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Q5:修复费用适用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下浮比例吗?

不适用。 工程款下浮是正常施工结算约定,修复费用是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者法律关系不同,承包人主张下浮的法院不予支持。

Q6:修复方案新增了原设计没有的工序,费用谁承担?

若新增工序并非弥补承包人偷工减料所必需,应予扣除。 本案为配合翻边新增的细石混凝土找平层53万余元即被扣除;但若是彻底解决承包人施工所致渗漏所必需,则可能由承包人承担。

Q7: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般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质量缺陷经鉴定确认的,可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主张权利可中断时效。建议尽早主张。

Q8:贵阳做工程质量鉴定应找什么机构?

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 如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贵阳各级法院通常有在册鉴定机构名册,当事人可协商选择或由法院指定。贵州省住建厅负责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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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涉及复杂的鉴定与责任划分,一纸验收合格证明并不能一劳永逸。正面临工程款追索、质量索赔或工期争议的当事人,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固定证据、制定策略。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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