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请求权既可基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亦可基于其违约行为产生,不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承包人虽对施工所涉发包人设备具有保险利益,但该利益系责任保险利益,不同于发包人的所有权保险利益;承包人不能借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欲转移该责任应另行投保责任保险。
案号:再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30日再审判决);一审: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号;二审: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裁判日期:2014年5月30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建设工程纠纷、保险理赔与重大民商事诉讼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8年10月,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及第二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镇江安装公司负责整厂机器设备的迁建安装。合同通用条款明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分包单位的违约或疏忽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镇江安装公司自身无运输资质,遂于2008年11月16日与镇江亚民大件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民运输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将设备吊装、运输分包给亚民运输公司。发包人随后就整厂迁建设备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投保了安装工程一切险(含”内陆运输扩展条款A”),投保单明确记载被保险人为发包人,承包人镇江安装公司不是被保险人。
2008年12月19日,亚民运输公司驾驶员在运输一台SEQUEA彩印机途中,转弯时钢丝绳断裂,彩印机侧翻滑落地面严重损坏。交警认定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经五方共同委托的公估公司理算,净损1498431.32元。平安财险向发包人赔付该款后,发包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平安财险遂起诉镇江安装公司追偿。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0)京商初字第1822号 | 支持平安财险,镇江安装公司赔付1498431.32元;公估费47900元由保险人自担 |
| 二审 |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商终字第0133号 | 撤销一审,驳回平安财险诉请(认为代位仅限侵权,承包人无过错) |
| 再审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 | 撤销二审,维持一审 |
二、争议焦点
-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仅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承包人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保险公司能否基于其违约分包行为代位追偿?
-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已投保财产损失保险为由拒绝追偿? 承包人对设备是否也有保险利益?其利益与发包人的所有权保险利益有何不同?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限于侵权,违约行为亦可产生代位权
江苏高院再审认为,《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并未限定为”侵权损害”。从立法目的看,代位求偿权在于贯彻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规则”,防止被保险人同时从保险人和责任者处获得双重赔偿。
因此: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
本案平安财险正是基于镇江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使代位权。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不得擅自分包、分包不解除承包人责任,而镇江安装公司违约分包,其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处理并无影响。
(二)承包人的责任保险利益不能与发包人的所有权保险利益相互替代
这是本案的另一核心规则。法院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利益”原理指出,不同主体对同一保险标的可以有不同保险利益,应分别投保对应险种:
- 发包人作为设备所有权人,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可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即属此类);
- 承包人并非设备所有权人,对设备不具有所有权保险利益,而是具有责任保险利益——欲将施工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责任保险,而不能借发包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法院特别强调,投保单已明确记载承包人不是被保险人;且发包人从未作出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责任的意思表示,反而积极向承包人索赔并出具权益转让书。
(三)即便事先约定免除承包人责任,亦不能对抗保险人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立法精神,即便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约定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责任,未经保险人同意,该约定也不能对抗保险人——否则将引导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规避代位求偿制度,使第六十一条立法目的落空。
综上,江苏高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令镇江安装公司向平安财险支付1498431.32元。公估费47900元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属保险人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由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
“无过错”不是承包人对抗保险代位的挡箭牌。 很多承包人以为事故是分包方或第三方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保险公司就不能找自己。本案明确:代位求偿可基于违约而非侵权。只要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如违法分包、未尽管理义务),且该违约与损失有合同上的因果关系,保险人即可代位追偿,无须证明承包人有侵权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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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买的工程险不保承包人的赔偿责任。 贵阳、贵州大量工程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常误以为”工程有保险,出事保险公司赔了就没我事”。实际上,财产损失险保障的是发包人的所有权损失,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可代位向责任者(包括承包人)追偿。承包人要分散自身赔偿责任,必须另行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或承运人责任险等责任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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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会放大承包人的代位风险。 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不得分包,承包人擅自分包本身即构成违约。建议承包人严格依约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分包,并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方的安全、运输责任及保险义务,留存选任(资质审查)、管理证据,以便在被代位追偿后向实际责任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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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务必看清”被保险人”栏。 承包人若希望与发包人共同成为工程险被保险人,应在投保单、保险单中明确将自己列为共同被保险人,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投保的工程一切险将承包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保险范围内免除承包人责任”。但需注意,此类免除约定在保险人代位时仍可能受到《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制,最好同步投保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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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估费、鉴定费一般由保险人自担。 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本案保险公司主张的47900元公估费即被驳回。保险人代位追偿的范围以实际赔偿金额为限。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保险公司代位求偿,只能找直接侵权人吗?
不是。 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可以基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也可以基于其违约行为。只要被保险人对该第三者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赔付后即可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不限于直接侵权人。
Q2:发包人已经买了工程一切险,承包人还用赔吗?
通常仍需赔偿。 工程一切险是财产损失险,保障的是发包人的所有权损失,不等于免除承包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赔付发包人后,可依法代位向负有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承包人追偿。承包人应另行投保责任保险来分散自身风险。
Q3:承包人对工程设备有没有保险利益?
有,但属于责任保险利益,而非所有权保险利益。 承包人对施工中可能造成设备损坏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应投保责任保险;这与发包人对设备的所有权保险利益性质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Q4:分包方出的事故,承包人为什么要先赔?
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妥善完成工程、保障设备安全的合同义务。承包人违法分包或分包方疏忽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依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本案合同还明确约定连带责任),赔付后可另行向分包方追偿。
Q5:保险代位求偿的金额怎么算?
以保险人实际赔付的保险金为限。 本案公估净损1498431.32元,平安财险全额赔付后即在该金额范围内代位。保险人为查明损失支出的公估费、鉴定费等,依《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由保险人自行承担,不能向责任者追偿。
Q6:被保险人能不能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前放弃的,保险人可不赔;赔偿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 司法实践还认为,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与责任者事先约定免责、未经保险人同意的,也不能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Q7:贵阳/贵州的工程承包人应配置哪些保险?
建议至少包括: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通常由发包人投保,可争取列为共同被保险人);(2)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保施工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3) 涉及设备运输、吊装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吊装责任险;(4) 团体意外伤害险,保施工人员工伤风险。具体可结合项目金额和风险点咨询保险经纪与专业律师。
Q8:收到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律师函怎么办?
不要忽视,也不要轻易自认全责。 第一,核实保险合同、赔付凭证、权益转让书是否真实有效;第二,审查自身是否存在违约或侵权、损失金额是否合理(必要时申请重新鉴定);第三,审查是否存在发包人免责约定、共同被保险人身份等抗辩事由;第四,若确属分包方责任,及时追加或另案向分包方追偿。建议尽早委托建设工程与保险交叉领域的律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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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横跨合同法与保险法,在建设工程领域高发。承包人是否违约、保险利益性质如何、能否以工程险免责,往往决定上百万元赔偿的归属。遭遇保险代位追偿或工程保险理赔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梳理合同与保险关系。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