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以侵权人因侵权获得利益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时,对于多部件或多专利产品,应以”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度”计算,不宜简单将全部利润归因于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可分时,能精确计算的部分适用侵权获利赔偿,难以计算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两者之和确定赔偿总额。
案号:(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8年6月26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知识产权与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
一、典型案情
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威公司)及蒋国屏系一项PTC发热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PTC发热器中导热铝管的结构设计,核心技术特征为导热铝管压制后在左右侧面形成半圆形凹槽,使产品结构更紧凑、热传导性能更好。
常熟市林芝电热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公司)大规模生产、销售涉嫌落入该专利保护范围的PTC发热器,供货给广东美的、海信(山东、浙江)、TCL等多家空调厂商。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销售了含有侵权产品的空调。
国威公司、蒋国屏经公证取证后,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索赔1500万元。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南京中院(2013)宁知民初字第510号 | 认定侵权,但按法定赔偿判赔100万元 |
| 二审 | 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105号 | 撤销一审,改判不侵权 |
|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111号 | 提审改判:侵权成立,判赔943万余元 |
二、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涉及三个核心问题:
- 权利要求解释:专利权利要求2中”散热铝条粘贴在导热铝管的左右侧面上”是否属于可纠正的明显笔误?二审法院引入”隐含技术特征”限缩保护范围是否合法?
- 侵权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U型槽””倒人型槽”与专利”半圆形凹槽”是否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 赔偿计算:能否以侵权产品全部销售金额乘以利润率计算赔偿?专利贡献度如何确定?部分销售额无法精确计算时如何处理?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权利要求中的明显笔误可以纠正
最高法院认为,可纠正的明显错误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认识到记载存在歧义或错误;二是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
本案中:
– 导热铝管压制后左右侧面形成半圆形凹槽而非平面,散热铝条无法在半圆形凹槽内”粘贴”,明显不符合散热传导基本原理;
– 说明书第0008段明确记载优选方案为散热铝条粘贴于导热铝管的”上下表面”;
– 说明书第0021段及附图4、6均显示散热铝条位于上下表面。
因此,”左右侧面”确系”上下表面”的笔误,应予纠正。
(二)不得随意引入”隐含技术特征”限缩保护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纠正笔误须以”导热铝管上下表面存在凹槽”为隐含前提,并将该特征引入权利要求2,进而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侵权。
最高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做法:引入权利要求没有明确记载的内容通常会进一步限缩保护范围,应特别慎重。 导热铝管左右侧面的半圆形凹槽(用于夹紧发热芯)与上下表面凹槽(用于保证宽度一致)功能不同,两者并无协同关系,也互不以对方存在为前提。纠正”左右侧面”为”上下表面”并不以上下表面存在凹槽为条件。
(三)”粘贴”应理解为”贴合”,固定方式不限
被诉侵权产品的散热铝条通过钎焊或楔槽固定在导热铝管上下表面。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利要求中”粘贴”的目的是使发热芯和散热铝条充分贴合以保证热传导,应理解为”贴合”,至于以何种方式实现贴合——焊接、楔槽固定、粘合剂等——均无严格限定。
(四)U型槽与半圆形凹槽构成等同特征
被诉侵权产品的左右侧面凹槽为倒”人”型槽或”U”型槽,与专利”半圆形凹槽”相比:
– 手段基本相同:均以向内凹陷方式吸收压制过程中铝管宽度方向延伸;
– 功能相同:均使产品结构更紧凑;
– 效果相同:均在压制过程中发生向内形变;
–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
故构成等同特征。同时,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强调半圆形凹槽与V型槽的区别,并未放弃压制前存在其他形状凹槽的技术方案,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五)赔偿计算:贡献度公式 + 分段赔偿
这是本案最具指导意义的裁判规则。最高法院确立了精细化的赔偿计算方法:
1. 侵权获利 ≠ 侵权产品全部销售利润
判决明确指出:
“侵权产品销售总金额乘以侵权产品利润率得到的是侵权产品销售利润,该销售利润并不必然就是侵权行为人因侵权所得的利润。原因在于,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来源除了使用专利技术方案外,可能来自于其使用的其他专利或者其他部件。因此,需要考虑本案专利对于侵权产品利润的贡献度。”
2. 计算公式
$$赔偿额 = 侵权产品销售额 × 利润率 × 专利贡献度$$
本案具体计算:
– 海信(山东)有据可查的不含税销售额:约1.1437亿元
– 利润率:综合林芝公司自认的10%-15%和国威公司同行业16.54%-32.04%,酌定15%
– 专利贡献度:考虑到PTC发热器还包括其他部件,不宜将全部利润归因于涉案专利,酌定50%
– 该部分赔偿:114,371,557 × 15% × 50% = 8,577,867元
3. 无法精确计算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
对于林芝公司向美的、海信(浙江)、TCL的供货,因证据不足以认定侵权产品占比,无法以侵权获利精确计算,最高法院另行适用法定赔偿酌定80万元。
4. 合理开支6万元
公证购买三台空调费用6797元有票据支持;律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费虽无完整票据,但考虑实际发生且具有必要性,酌定6万元。
5. 赔偿总额
| 项目 | 金额(元) |
|---|---|
| 海信(山东)部分侵权获利赔偿 | 8,577,867 |
| 美的/海信浙江/TCL部分法定赔偿 | 800,000 |
| 合理开支 | 60,000 |
| 合计 | 9,437,867 |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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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做好证据固定。 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是最基础的取证手段,本案6797元的公证购机费全额获赔。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通过调查令调取侵权人的销售数据——本案正是通过法院调查令从海信(山东)获取了详细的供货数量和金额,才支撑了857万余元的侵权获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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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主张要有数据支撑。 不要笼统主张法定赔偿100万上限。如果能证明侵权人的销售额、利润率,按侵权获利计算往往能获得更高赔偿。本案一审判赔100万元,再审改判943万余元,差距近10倍,关键就在于再审法院采用了”侵权获利+贡献度”的精细化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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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法院调查令。 专利权人自行取证能力有限,可以申请法院向侵权人的下游客户(如本案的空调厂商)调取供货合同、发票、入库单等,这是证明销售金额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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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主张等同侵权。 被诉侵权人很少会完全照搬专利技术方案,往往会做局部改动。只要改动属于”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就应主张等同侵权。
对被诉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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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加庭审是最差策略。 林芝公司经最高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在贡献度等需要双方举证质证的环节,林芝公司丧失了抗辩机会,法院直接酌定50%的贡献度,对其极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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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和无效宣告要趁早。 应当在一审阶段就充分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并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等到再审阶段再主张,已错失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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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率举证要诚实。 林芝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利润率10%-15%,再审中最高法院就以其自认的上限15%作为计算基数。如果虚低利润率被对方证据推翻,法院可能采用更高的行业利润率。
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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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上市前做FTO检索。 PTC发热器这类成熟技术领域专利密集,企业在新产品量产前应进行自由实施(Freedom to Operate)检索,评估侵权风险,避免年销售额过亿后被索赔近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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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专利产品要建立专利台账。 一个产品往往涉及多项专利,企业应记录每项专利对产品的贡献,一旦涉诉可以据此主张合理的贡献度比例,降低赔偿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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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商的合法来源抗辩。 苏宁公司作为销售商,只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且不知道是侵权产品,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需停止销售。但供应商被认定侵权后,继续销售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五、常见问题(FAQ)
Q1: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一般怎么确定?
专利侵权赔偿有四种计算方式,按顺序适用:(1)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4)法定赔偿(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2021年专利法修改后提高到3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方式。
Q2:什么是”专利贡献度”?
专利贡献度是指涉案专利技术对侵权产品整体利润的贡献比例。一个产品往往包含多项专利和多个技术部件,不能将全部利润归因于某一项专利。法院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重要性、在产品中的作用、是否为核心发明点等因素酌定。本案中最高法院酌定50%。
Q3:侵权获利赔偿和法定赔偿能同时适用吗?
可以。在侵权行为可分的情况下,对于能够精确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的部分,适用侵权获利赔偿;对于难以精确计算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两者之和即为赔偿总额。本案就是典型:海信(山东)部分按侵权获利判赔857万余元,其余三家客户部分按法定赔偿判赔80万元。
Q4:销售额是按含税还是不含税计算?
应当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属于销售方代国家征收的税款,不是企业的收入或利润。本案最高法院将海信平度、湖州基地的含税金额按17%增值税率折算为不含税金额后再计算赔偿。
Q5:权利要求书中的笔误怎么纠正?
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认识到存在错误或歧义;(2)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本案中”左右侧面”应为”上下表面”,有说明书优选方案、具体实施方式段落和附图三重印证,属于可纠正的明显错误。
Q6:什么是等同侵权?
等同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U型槽”与”半圆形凹槽”即构成等同特征。
Q7:公证取证费用能要求侵权人承担吗?
可以。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都可以主张由侵权人承担。但需要注意:有票据的费用(如本案购机费6797元)更容易全额获赔;没有票据的部分,法院会根据合理性和必要性酌情支持(本案酌定6万元)。
Q8:被告拒不到庭会怎样?
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意味着被告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法院将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主张进行审查。在赔偿计算环节,由于被告没有举证反驳,法院对原告合理主张的采信概率更高。本案林芝公司缺席再审,贡献度被直接酌定为50%,教训深刻。
Q9:销售了侵权产品但不知道是侵权的,要赔偿吗?
如果销售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如提供正规进货合同、付款凭证、供应商资质等),且主观上不知道是侵权产品,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销售。如果明知或应知是侵权产品仍继续销售,则可能构成帮助侵权,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10:2021年专利法修改后法定赔偿有什么变化?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新《专利法》将法定赔偿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下限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同时新增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犯专利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本案判决在新法施行前作出,适用旧法的法定赔偿规则。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