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计算赔偿时,应当考虑授权品种对侵权获利的贡献率;两个亲本均受品种权保护的,贡献率一般平均分配为50%。侵权人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的,承担不利后果。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789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12月8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知识产权诉讼、农业农村法律事务与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
一、典型案情
品种权与被诉侵权行为
四川雅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玉公司”)系玉米新品种”YA8201″的植物新品种权人,品种权号CNA20060204.7,申请日2006年3月30日,保护期15年。
云南金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禾公司”)于2019年5月取得云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核发的”金禾880″玉米品种审定证书(滇审玉米2019097号)。该审定证书和品种审定申请表明确记载:“金禾880″是以母本”LSC107″和父本”YA8201″配制的杂交组合,”YA8201″由雅玉公司选育,2011年引入。金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均在《品种真实性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金禾公司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资质,遂于2020年11月授权云南瑞禾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禾公司”)生产经营”金禾880″。双方签订《杂交玉米新品种合作协议》,约定瑞禾公司出借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备案手续,金禾公司支付品种管理费6万元并承担一切生产销售费用和法律责任。
公证取证
2021年4月,雅玉公司通过公证处对”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进行证据保全:
- 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3月25日期间,”金禾880″生产经营备案共444条记录
- 备案种子总数量为76549.5公斤(雅玉公司本案主张76149.5公斤)
- 市场零售价为55元/公斤(1公斤/袋规格)
- 雅玉公司主张批发价为30元/公斤
雅玉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金禾公司、瑞禾公司发函要求协商授权事宜,瑞禾公司回函称已终止合作。
诉讼请求
雅玉公司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1. 金禾公司、瑞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金禾880″
2. 销毁侵权繁殖材料
3. 支付惩罚性赔偿金4568970元(30元/公斤×76149.5公斤×2倍)
被告抗辩
金禾公司抗辩称:使用的是”YA8201″的变异株而非同一品种;备案数量存在重复备案和退货;申请DNA鉴定和DUS测试;品种审定合法不构成侵权。
瑞禾公司抗辩称:仅提供备案资质、收取6万元管理费,已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二、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 | 原告主张 | 被告抗辩 |
|---|---|---|
| 是否构成侵权 | 审定申请自认使用YA8201为亲本 | 使用的是变异株,申请DNA鉴定 |
| 销售数量如何认定 | 大数据平台备案76149.5公斤 | 存在重复备案、退货,实际销量更少 |
| 侵权获利如何计算 | 按销售收入30元×数量计算,不扣除成本 | 应扣除生产成本,行业利润很低 |
| 品种权贡献率 | 不应考虑贡献率,侵权即全赔 | 亲本YA8201贡献有限 |
|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 持续大量侵权且借证经营,应适用 | 品种审定合法,不存在主观恶意 |
| 瑞禾公司责任 | 出借许可证构成帮助侵权,应连带 | 已尽审查义务,无侵权故意 |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侵权认定:自认亲本+拒交对照样品=侵权成立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金禾公司在云南省品种审定申请表中的记载,”金禾880″以雅玉公司的”YA8201″为亲本选育。二审中金禾公司更明确陈述:作为玉米杂交品种,每一次获得”金禾880″的繁殖材料都需要使用”YA8201″。
关于金禾公司申请DNA鉴定,最高法院向云南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函调查,复函称申请人在申请审定时未提交亲本DNA指纹信息或标准样品。金禾公司也无法提交其他对照样品用于鉴定,导致鉴定客观上无法进行,法院不予准许。金禾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金禾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瑞禾公司构成帮助侵权
瑞禾公司出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给不具备资质的金禾公司,从中收取管理费,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赔偿数额的计算——最高法院改判核心
最高法院从三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计算:
1. 销售数量:76149.5公斤
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备案数据为准。金禾公司主张存在重复备案和退货,但其作为实际生产经营者应掌握销售台账,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2. 单位利润:20元/公斤
- 批发价:30元/公斤(双方均无异议)
- 成本:金禾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构成举证妨碍。法院按雅玉公司主张的8-12元/公斤取中间值,确定成本为10元/公斤
- 单位利润:30元-10元=20元/公斤
3. 品种权贡献率:50%(一审认定30%被纠正)
最高法院查明,”金禾880″的另一亲本”LSC107″也受品种权保护。对于杂交品种,两个亲本对最终品种的形成均有贡献,贡献率应平均分配为50%。一审参照行业指导意见按30%计算不当。
4. 赔偿计算
| 项目 | 计算方式 | 金额 |
|---|---|---|
| 侵权获利 | 76149.5公斤×20元/公斤×50% | 761495元 |
| 惩罚性赔偿(一倍) | 761495元×1 | 761495元 |
| 合计赔偿 | 1522990元 |
(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最高法院认定金禾公司具有以下严重情节:
- 明知侵权仍持续实施:审定申请已明确记载亲本来源,金禾公司明知”YA8201″为雅玉公司授权品种
- 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反种子市场准入制度,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情节严重
- 侵权数量大:仅备案数量就近8万公斤
- 诉讼中不诚信:拒不提供财务账簿,妨碍法院查明事实
据此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
(五)品种审定≠不侵权
最高法院特别强调:
品种权保护与品种审定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品种审定是行政管理制度,确保有经济推广价值的品种进入市场;是否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仍须依据种子法审查。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必须经过品种权人许可。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贵州农业企业需高度重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贵州是农业大省,玉米、水稻、辣椒、猕猴桃等农作物育种活跃。随着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大,企业在育种和生产中应注意:
– 使用他人授权品种作为亲本前,必须获得品种权人许可
– 品种审定通过不等于可以免费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亲本
– 委托代繁、挂靠经营中,出借资质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2. 品种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三条,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确定:
1. 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2. 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3. 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4. 法定赔偿(300万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可适用1-5倍惩罚性赔偿。本案采用侵权获利计算方式,关键在于贡献率的认定。
3. 举证妨碍的严重后果
本案中金禾公司拒不提供财务账簿,法院直接采信了权利人主张的成本数据,导致赔偿额大幅提高(从一审的22万余元增加到152万余元)。企业在诉讼中应积极配合法院举证,消极应对只会承担更不利的后果。
4. 亲本贡献率规则对种业企业的影响
最高法院确立的”亲本均授权时贡献率平均分配”规则,意味着:
– 如果杂交品种只有一个亲本是授权品种,该亲本的贡献率一般为50%
– 如果两个亲本均为同一权利人的授权品种,贡献率可达100%
– 侵权人不能以”我也付出了育种劳动”为由降低赔偿
5. 品种权许可合同应注意的关键条款
种业企业如需合法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应与品种权人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明确约定:
– 许可使用的具体品种名称、品种权号
– 许可性质(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
–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限
– 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
– 是否允许再许可或转授权
– 品种纯度和质量标准
–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贵州作为西南地区重要的种业基地,玉米、水稻、辣椒等作物育种活跃,企业在开展杂交育种前应做好品种权尽职调查,避免无意中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亲本材料。
6.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可出借
《种子法》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挂靠经营、委托代繁等合作模式中,出借资质方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连带赔偿的双重风险。本案中瑞禾公司仅收取6万元管理费,却需对152万余元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教训极为深刻。建议种业企业在开展合作时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经营资质和品种合法性,对于合作涉及的品种是否获得品种权人许可进行尽职调查,切勿因小失大。建议企业建立品种权合规审查机制,在接受委托代繁或品种合作前,核验对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品种权或授权许可文件。
五、FAQ
Q1:什么是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的排他独占权。保护期为: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15年,其他植物15年(2015年种子法修订后统一为15年)。
Q2:使用授权品种作为亲本培育新品种,算侵权吗?
为商业目的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即构成侵权。但如果是为了育种活动和品种审定目的的使用,可以豁免;审定通过后为商业生产继续使用,则需要获得许可。
Q3:通过了品种审定就不侵权吗?
不是。品种审定是农业农村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解决的是品种能否进入市场推广的问题;植物新品种权是民事权利,解决的是该品种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两者相互独立,通过审定不能成为侵权抗辩理由。
Q4: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怎么算?
按以下顺序: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倍数→法定赔偿(最高500万元)。情节严重的可处1-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Q5:什么是品种权贡献率?
贡献率是指授权品种在被诉侵权品种生产利润中所占的贡献比例。对于杂交品种,如果双亲本均为授权品种且属于不同权利人,一般各按50%计算。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这一规则。
Q6:出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在民事上,出借方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Q7:侵权人不提供财务账簿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确定赔偿数额,即由侵权人承担举证妨碍的不利后果。
Q8:贵州企业遇到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怎么办?
首先要固定证据(公证购买、网页保全、样品封存等),然后委托专业律师评估侵权认定和赔偿方案。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省内植物新品种案件一审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Q9: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有什么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是植物品种本身(繁殖材料),需向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申请;专利权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植物品种不能获得专利保护,但育种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Q10:惩罚性赔偿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以侵权为业、侵权时间长规模大、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侵权获利巨大、拒不提供账簿、重复侵权、出借许可证等。本案中法院以租借许可证为由适用了一倍惩罚性赔偿。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