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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移植122株野生香樟树获刑2年——最高法公报案例:移植也是采伐

2026-08-17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3

刑事辩护 浏览 3

裁判规则速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可结合野生植物外观特征、被告人行业经验、自然保护区保护设施等因素综合确定。移植虽不同于砍伐取材,但仍破坏植物原有生存环境,且脱离国家监管可能导致植物死亡,应纳入采伐规制范围。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
审理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环境资源犯罪与重大民商事诉讼。


一、典型案情

采购野生香樟树

2016年3月,从事园林绿化行业的胡仁国联系郭某某(已另案处理)欲购买野生香樟树,郭某某又联系谭某(已另案处理)寻找树源。

同年5月18日,胡仁国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谭某与重庆市缙云山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园艺分公司(又称”金果园”)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定金。随后在郭某某、谭某的帮助下,胡仁国组织工人在三个地点采伐野生香樟树:

采伐地点 数量 性质
金果园(缙云园艺公司)内 21株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黛湖保护站5号班组国有林 29株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澄江保护站4号班组国有林 72株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合计 122株 活立木蓄积14.994立方米

移植而非砍伐

与典型的盗伐林木不同,胡仁国采伐这些香樟树的目的是移植用于园林绿化经营。案发时,工人对122株香樟树只作了截冠处理和断根处理,尚未完成全部移植,事后也未发现香樟树死亡。

到案与认罪认罚

胡仁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胡仁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胡仁国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移植未完成)、初犯、认罪态度好等从轻减轻情节,在法定刑以下从宽判处。

上诉

胡仁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多项无罪和罪轻理由:

  1. 主体不适格:行为系代表公司,非个人行为
  2. 无主观故意:受郭某某、谭某欺骗利用
  3. 鉴定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未获答复
  4. 移栽不是采伐:移栽不破坏植物生命,不需要行政审批
  5. 应适用缓刑:年高多病、基层干部、自首未遂、初犯
  6. 金果园内树木非野生:园林企业范围内树木不可能是野生植物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非法”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是否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采伐”?

胡仁国辩称移植不同于采伐,移植是为了让树木存活,不会造成树木死亡,不应认定为犯罪。

焦点二: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胡仁国声称不知道采伐的是野生香樟树,是被他人欺骗。

焦点三:本案是否应当适用缓刑?

胡仁国认为其有多项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且年高多病、一贯表现良好,应当宣告缓刑。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非法移植属于”非法采伐”

二审法院从两个层面论证了移植应纳入采伐规制:

1. 立法目的解释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客体是国家林业保护管理制度。非法移植虽然不以毁灭植物生命为目的,但其行为:

  • 破坏了植物原有的生存环境
  • 侵害了国家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 脱离国家监管,移植人是否具备技术条件、操作是否规范均无保障
  • 可能导致植物死亡概率增加

因此,对非法移植进行刑事打击符合立法目的。

2. 行政法规依据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

“采挖树木和运输、经营采挖树木的管理,适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管理的规定,采挖树木,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行政主管部门对采伐的界定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应予参照。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

二审法院从多个角度论证了胡仁国”明知”的主观状态:

  1. 野生与人工香樟树外观有明显差异,胡仁国具有绿化行业工作经验,应当能够识别
  2. 缙云山自然保护区设有保护设施,包括生物防治灯、界碑等,且郭某某等人在现场已告知其属于保护区
  3. 胡仁国在讯问笔录中供认知道是野生香樟树、知道受国家保护、知道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法院据此认定胡仁国具有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主观故意。

(三)金果园内树木也可能是野生植物

针对胡仁国”金果园是园林企业、区域内树木不可能是野生”的抗辩,法院指出:

不能仅因为树木生长在金果园内,就否定其野生香樟树的属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已认定该21株为野生香樟树,在无合理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质疑和推翻专业鉴定。

(四)不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认为不应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 法定刑幅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采伐122株,远超”情节严重”基准线。

2. 一审已大幅从宽

一审判决考虑了以下从轻减轻因素:
– 移植对森林资源破坏小于砍伐取材(酌情从轻)
– 自首情节
– 初犯
– 未造成大面积死亡
– 犯罪未遂
– 认罪认罚
– 主动预缴罚金

在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情况下,减轻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已充分体现从宽。

3. 二审中翻供无依据

胡仁国在二审中否认基本犯罪事实,但未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据,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4. 身体原因和品质不是法定缓刑事由

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贵州生态资源丰富,自然保护区众多(如梵净山、茂兰、赤水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园林绿化、苗木经营、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特别注意:

  • 采伐、移植、采挖树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无论树木是否在自然保护区内
  •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受到更严格的保护
  • 野生植物与人工种植植物的区分不以地理位置为标准,而以物种鉴定为准
  • “我不知道是保护植物”不是有效抗辩,行业从业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2. “移植”与”采伐”的法律定性

本案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无证移植野生保护植物等同于非法采伐。这意味着:

行为方式 是否需要采伐许可证 未办证可能构成的罪名
砍伐树木取材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
采挖移植树木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运输采挖树木 需要运输证件 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收购、加工 需要合法来源证明 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3. 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

在环境资源犯罪中,司法机关认定”明知”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 被告人是否有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 涉案植物是否具有可普遍识别的外观特征
  • 采伐地点是否设有保护标志、界碑、宣传牌
  • 是否有证人证明已告知
  • 被告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4. 认罪认罚后上诉的风险

本案中胡仁国虽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一审后又上诉并否认基本事实。二审法院指出其认罪认罚是被诱骗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上诉,公诉机关可能同时抗诉要求加重处罚,反而可能失去从宽待遇。

5. 环境资源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鉴定意见在环境资源案件中至关重要。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
– 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说明理由
– 在庭审中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 提供相反证据或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
– 仅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抗辩但不提供证据,通常不被采纳

6. 贵州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特别规定

贵州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资源保护有更严格的规定。根据《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采伐、移植树木的,不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公益诉讼。工程建设中确需移栽树木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或采伐。施工单位在贵州山区作业前应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林地性质和保护物种分布情况。

五、FAQ

Q1: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会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

Q2:移植野生保护植物和砍伐一样吗?

在刑法评价上,无证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与非法采伐同样构成犯罪。因为移植破坏了植物原有的生存环境,且脱离国家监管可能导致植物死亡。即使移植后植物存活,也不影响定罪,但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Q3:不知道是野生保护植物,能作为无罪辩护理由吗?

一般不能。如果被告人具有相关行业经验、野生植物有明显外观特征、采伐现场设有保护标志,法院会推定其”应当知道”。但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被欺骗且无识别可能性,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Q4:香樟树都是国家保护植物吗?

不是。野生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但人工培育的绿化香樟不在保护范围内。区分野生与人工需要专业鉴定,不能仅凭生长地点判断。

Q5:在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树木会加重处罚吗?

在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属于从重处罚情节。自然保护区通常设有界碑、宣传牌等保护标识,行为人更难以”不知情”抗辩。

Q6:犯罪未遂在环境资源案件中如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已完成采伐(截冠、断根)但移植未完成,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通常以采伐行为是否实际完成为既遂标准;如果已经实施采伐但树木未死亡、未运走,可能被认定为未遂。

Q7:自首在环境资源犯罪中的量刑作用有多大?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本案中被告人虽有自首、未遂、初犯等多项从宽情节,但因采伐数量达到122株远超”情节严重”标准,法院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适用缓刑。

Q8:贵州常见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有哪些?

贵州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包括:红豆杉、南方红豆杉、珙桐、梵净山冷杉、银杉、伯乐树、香果树、楠木等。在林区作业前应向当地林业部门咨询,确认是否涉及保护物种。

Q9: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需要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采伐申请,说明采伐地点、面积、林种、树种、数量、方式、更新措施等。但自然保护区的林木原则上禁止采伐,确需抚育或更新性质采伐的需经特别审批。

Q10:环境资源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吗?

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检察机关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等。本案中如果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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