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案号:(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原审);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婚姻财产纠纷、房产争议与重大民商事诉讼。
一、典型案情
本案是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婚外赠予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复杂案件,情节堪比影视剧。
购房与登记
于忠民与田胤先于1988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田胤先与刘颖于2009年生育一非婚生之女。
2007年10月,田胤先以案外人李某的名义,向上海新安亭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博园路6777弄4号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通过李某等人支付房款1018万元。2008年4月又支付30万元(后因实测面积变动退还26337元)。
2008年6月6日,系争房屋预告登记至田胤先名下。
合作协议与赠予
2008年6月8日,田胤先与刘颖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刘颖名下但属双方共同所有,返还各自出资后收益共同所有。
2009年1月25日,田胤先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刘颖给付的部分购房款270万元,明确产权田胤先占60%、刘颖占40%,出售后先返还各自实际出资,收益各得50%。
但关键事实是:刘颖确认支付给新安亭公司的购房款均为田胤先支付,刘颖本人未向开发商支付过任何房款。
2009年3月,田胤先与开发商注销预售合同及预告登记,由刘颖重新签订《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屋于2009年4月20日登记至刘颖名下。
2011年7月4日,田胤先出具书面证明,确认系争房屋系其于2009年4月赠予刘颖。2011年11月5日,田胤先又出具《购买过程说明》,陈述刘颖实际未支付任何房价款。
大连诉讼
2011年12月7日,于忠民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田胤先、刘颖,以田胤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刘颖购买财产为由,要求两被告返还钱款2500万元。
刘颖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上海法院专属管辖。大连中院和辽宁高院均裁定驳回,认为案件争议性质为确认赠予行为效力,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嘉定法院原审判决——问题的根源
在大连中院诉讼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田胤先于2012年5月14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起诉刘颖,请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60%的所有权份额。
关键问题在于:田胤先和刘颖在嘉定法院诉讼中,共同隐瞒了以下重大事实:
- 于忠民已在大连中院就系争房屋赠予行为提起诉讼
- 于忠民的身份(田胤先的合法配偶)
- 田胤先与刘颖的特殊关系(非婚生女)
嘉定法院在不知晓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确认田胤先在系争房屋中具有60%的所有权份额。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
2012年8月30日,大连中院开庭审理时,刘颖将嘉定法院的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于忠民质证。于忠民此时才知晓该判决的存在。
2013年7月4日,大连中院判决确认田胤先赠予刘颖系争房屋的行为无效,刘颖应将房屋过户。刘颖上诉。
经辽宁高院释明,于忠民于2013年9月26日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2013年10月23日,辽宁高院裁定撤销大连中院判决、驳回于忠民起诉(理由是赠予行为涉及的房屋已登记在刘颖名下,应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等途径解决)。
二、争议焦点
| 争议焦点 | 于忠民主张 | 田胤先/刘颖抗辩 |
|---|---|---|
| 起诉是否超过六个月期限 | 2012年8月30日才知晓判决,2013年9月26日起诉,未超期 | 2012年8月30日已知晓,应在2013年6月30日前起诉 |
| 原审判决是否应予撤销 | 两被告恶意串通隐瞒事实,判决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 不存在恶意串通,60%份额未损害于忠民权益 |
| 撤销后房屋权属如何处理 | 应确认为于忠民与田胤先共同共有 | 田胤先主张100%所有权;刘颖不同意撤销 |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起诉期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于忠民在2012年8月30日大连中院庭审中才获知嘉定法院判决,至2013年9月26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虽从知晓之日起算超过六个月,但法院考虑到:于忠民在获知判决后一直在大连中院进行赠予无效之诉,经辽宁高院释明后才转向第三人撤销之诉,其维权行为具有连续性。且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才施行,对于新法施行前知晓的情形,起诉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算更为合理。因此于忠民的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
(二)原审判决应予撤销
法院认定,田胤先与刘颖在原审中存在以下问题:
1. 恶意串通隐瞒关键事实
田胤先和刘颖共同向嘉定法院隐瞒了于忠民已就系争房屋在大连中院起诉的事实、于忠民的合法配偶身份,以及田胤先与刘颖之间存在非婚生女的关系。这些事实直接影响法院对房屋权属的判断。
2. 于忠民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于忠民对嘉定法院的原审诉讼完全不知情,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这完全是由于田胤先和刘颖的隐瞒行为所致。
3. 原审判决内容损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权益
系争房屋购买于于忠民与田胤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田胤先在未经于忠民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产权登记至刘颖名下,后又通过诉讼确认自己享有60%份额。该判决客观上为田胤先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损害了于忠民作为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理范围
法院特别指出: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与再审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不对原审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处理。
这意味着法院在本案中只审查原判决是否损害了于忠民的民事权益,对于田胤先和刘颖之间到底是合作投资还是赠予关系、各自实际出资多少等问题,不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作出认定和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12)嘉民三(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另一方可主张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予婚外第三者,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主张赠予行为无效,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贵阳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认定赠予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2.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如果发现他人之间的生效判决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自己因非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关键条件包括:
- 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 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内容错误
- 损害了自身民事权益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3.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再审、执行异议的区别
| 救济途径 | 适用情形 | 提起主体 | 审理范围 |
|---|---|---|---|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判决损害其权益 | 未参加原审的第三人 | 只撤销对第三人不利部分,不处理原审请求 |
| 再审 | 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 原审当事人 | 全面审理原审诉讼请求 |
| 案外人执行异议 | 执行标的侵害案外人权益 | 案外人 | 仅审查是否排除执行 |
4. 注意六个月的不变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六个月起诉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生效判决损害,应尽快咨询律师提起诉讼,不要拖延。
5. 婚姻财产保护的建议
为防范配偶擅自转移共同财产,建议:
– 关注家庭大额资金流向和房产登记情况
– 夫妻共同购房时,尽量将双方名字都登记在产权证上
– 发现配偶有异常转账或购房行为时,及时保留证据
– 必要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被进一步转移
五、FAQ
Q1:什么是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而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请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的诉讼。
Q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期限是多长?
自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这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超过六个月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Q3: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有什么区别?
再审是原审当事人认为判决有错误而申请重新审理,审理范围包括原审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针对损害自己权益的判决提起的,只撤销或改变对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不处理原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请求。
Q4:丈夫给婚外第三者买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可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大额赠予婚外第三者,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也违反了公序良俗,赠予行为无效。配偶可以起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Q5:房产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还能撤销吗?
可以。产权登记不影响赠予行为效力的认定。如果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予未经配偶同意,法院可以判决赠予无效,第三者应将房产返还或赔偿相应价值。但应注意收集出资来源、赠予关系等证据。
Q6:配偶在外地法院起诉确认房屋份额,我该怎么办?
如果发现配偶与第三者在其他法院进行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应尽快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如果已经判决,应在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议同时咨询律师,评估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
Q7:第三人撤销之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原审判决由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向嘉定法院提起。
Q8: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需要提供:(1)证明自己是被损害权益的第三人的证据(如结婚证、出资证明等);(2)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3)证明原判决内容错误的证据;(4)证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5)证明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时间的证据。
Q9:贵州地区婚姻财产纠纷的诉讼管辖如何确定?
婚姻财产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贵阳市范围内的案件可向各区县人民法院起诉。
Q10:第三人撤销之诉胜诉后,原判决全部无效吗?
不是全部无效,法院只撤销或改变原判决中损害第三人权益的部分。原判决在原审当事人之间的效力,取决于撤销的具体内容。如果原判决的核心内容均损害第三人权益,法院可以撤销整个判决。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