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父母出资购房将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具有赠与性质。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子女对父母赠与的房屋依物权法分则行使物权将损害父母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依物权法总则关于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不予支持。
案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再终字第00046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婚姻财产纠纷、房产争议与家事诉讼。
一、典型案情
这是一起父母与独生女之间的房产分割纠纷,折射出法律与亲情的碰撞。
购房与产权登记
刘茂勇、周忠容系夫妻,刘柯妤系二人独生女。2012年11月,三人共同购买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子如路的成套住宅房屋,购房款28万元。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刘茂勇、周忠容变卖其他房屋的价款以及刘柯妤返还父母的6万元。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产权份额为:刘柯妤占90%,刘茂勇、周忠容各占5%。
2014年5月房屋交付使用,同年8月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证记载权利人为刘茂勇、周忠容、刘柯妤,但最初未明确载明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后经重新颁发的产权证(X房地证X字第01655号)明确记载:房屋系按份共有,刘柯妤占90%,刘茂勇、周忠容各占5%。
矛盾爆发:装修争议与分割诉讼
2014年5月,二被告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刘柯妤不同意装修方案,于2014年6月2日书面通知二被告停止装修,但未果。
刘柯妤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 分割共有房屋,将刘茂勇、周忠容合计10%的产权份额判归自己所有,由自己补偿二被告2.8万元
- 二被告赔偿擅自装修造成的损失5000元
刘柯妤的理由是:自己占90%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决定对共有物的处分,有权要求分割。
刘茂勇、周忠容则辩称:房屋是二人出资购买,登记在女儿名下90%份额是疼爱女儿的表现。二人仅有此一套房屋居住,不同意转让份额。
审理经过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綦江区人民法院 | 驳回刘柯妤诉讼请求 |
| 二审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再审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维持原判 |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为成套住宅具有不可分性,二被告无其他房屋居住,原告应支持二被告居住。二审法院则以产权证未载明共有性质为由,认定为共同共有,刘柯妤未证明共有基础丧失。再审中,刘柯妤提交了新的产权证证明房屋为按份共有,但法院仍维持了原判结果。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按份共有人占90%份额,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并购买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刘柯妤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现《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决定处分共有物。自己占90%份额,有权决定分割,并愿意以4万元作价收购父母的10%份额。
焦点二: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是否享有超出登记份额的权益?
刘茂勇、周忠容主张,购房款大部分由二人出资,将90%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是父母疼爱子女的表现,并非真正的按份共有。房屋是二人的唯一养老住所,女儿无权要求分割。
焦点三:物权行使是否应受公序良俗限制?
再审法院需要回答:即使刘柯妤在法律上享有90%的按份共有权,其行使物权的方式是否应当受到《物权法》第七条关于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原则的限制?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按份共有关系成立
再审中,新的产权证明确记载房屋为按份共有,刘柯妤占90%、刘茂勇和周忠容各占5%。单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看,刘柯妤占90%份额,确实有权决定对共有物进行处分。但法院认为,本案不能仅机械适用物权法分则的具体规定。
(二)购房出资与赠与性质
法院查明了以下关键事实:
- 大部分购房款由刘茂勇、周忠容出资,资金来源于变卖二人其他房屋的价款
- 刘柯妤在购房时出资有限,父母将大部分财产份额登记在女儿名下,超出刘柯妤实际出资部分具有赠与性质
- 赠与的动机是”父母疼爱子女”,是中国家庭中常见的财产传承方式
(三)公序良俗对物权行使的限制
再审判决书中有一段论述充满人伦温情,也明确了法律原则:
“‘百善孝为先’一直是中国社会各阶层所尊崇的基本伦理道德。孝敬父母乃’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德之本’,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石,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重要道德准则,是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美德。”
法院具体论述了以下几点:
第一,子女的赡养义务不仅是物质的,更是精神的。
“为人子女,不仅应在物质上赡养父母,满足父母日常生活的物质需要,也应在精神上慰藉父母,善待父母,努力让父母安宁、愉快地生活。”
第二,父母对居住方式的选择应得到尊重。
刘茂勇、周忠容多年在重庆本土生活,不愿去苏州与刘柯妤共同居住,这是他们对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他人不应强求。
第三,父母的担忧具有合理性。
双方目前缺乏基本信任,父母担心刘柯妤取得完全产权后变卖房屋导致二人无房居住,这种担忧并非毫无根据。刘柯妤虽然承诺父母可以居住至去世,但在信任缺失的情况下,该承诺难以消除父母的顾虑。
第四,父母的份额实际转让可能性极低。
刘茂勇、周忠容承诺有生之年不转让自己持有的份额,去世后份额归刘柯妤所有。二人合计只有10%的份额,单独转让的可能性不大,刘柯妤担心父母将份额转让他人没有事实依据。
第五,强行分割将损害亲情。
法院指出,刘柯妤目前要求父母转让财产份额”并无实际意义,徒增其父母的担忧,不符合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伦理道德要求,并导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继续恶化”。
(四)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条
法院最终适用了《物权法》第七条(现《民法典》第八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虽然二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共同共有存在不当(新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但判决结果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法律风险
本案对贵阳地区有普遍警示意义。许多贵州父母出于疼爱子女、避税、贷款便利等原因,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或给子女大额份额。但需注意:
- 登记在子女名下即视为赠与,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 即使父母实际出资,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约定,一般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
- 子女成年后有权依法行使物权,包括要求分割、转让、抵押等
- 建议父母在出资时保留出资凭证,必要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性质
2. 按份共有不等于可以随意分割
虽然《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但以下情况例外: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的,按约定
- 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的(如作为唯一住所)
- 分割会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
- 物权行使违反公序良俗的
3. 家庭房产登记的实务建议
| 情形 | 建议方案 |
|---|---|
| 父母全款购房,想给子女但需保障居住 | 可设立居住权(《民法典》新增制度),或保留父母份额 |
| 父母出资首付,子女还贷 | 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 |
| 担心子女婚后房产变夫妻共同财产 | 可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办理赠与公证 |
| 想把房产留给子女但自己要住到去世 | 订立遗嘱或设立居住权,避免生前过户引发纠纷 |
4. 居住权制度是更好的制度选择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制度(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的同时,可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办理登记,确保自己有权终身居住。这比单纯依赖登记份额或子女承诺更为可靠。贵阳地区的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均可办理居住权登记。
5. 家庭成员之间的房产纠纷应优先协商
本案虽然法院最终支持了父母,但诉讼过程导致亲子关系严重恶化。建议家庭成员在发生房产争议时,优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社区调解委员会、律师调解等途径,既解决纠纷又维护亲情。
五、FAQ
Q1:按份共有房产占90%份额,可以单方面要求分割吗?
按份共有人原则上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共有物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如家庭唯一住房),或者分割将损害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可以不予支持。
Q2: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还能要回来吗?
一般情况下,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可以主张返还:(1)子女严重侵害父母或父母近亲属合法权益;(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3)附义务的赠与子女未履行义务。建议在出资时保留出资凭证和相关约定。
Q3: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子女不孝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外,父母还可以通过设立居住权、订立遗嘱等方式保障自身权益。
Q4:什么是居住权?如何设立?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Q5:父母出资购房写借条算赠与还是借款?
如果有明确的借条或借款协议,且父母实际出资时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般认定为借款,子女应当偿还。但如果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款合意,法院可能推定为赠与。建议父母出资时与子女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
Q6:独生女一定能继承父母全部房产吗?
不一定。如果父母一方去世且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健在,他们也有继承权。此外,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将房产留给他人,独生女不能当然继承全部房产。
Q7:共有房屋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共有物分割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实物分割(房屋可分的情况下);(2)折价补偿(一方取得房屋,补偿其他共有人);(3)变价分割(拍卖、变卖房屋后分割价款)。成套住宅作为一个整体,通常采用折价补偿或变价分割方式。
Q8:《民法典》实施后,物权法第七条还有效吗?
《物权法》已废止,但第七条的内容被《民法典》第八条吸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在《民法典》框架下仍然适用。
Q9:贵阳地区办理居住权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一般需要:(1)居住权合同(可公证);(2)双方身份证明;(3)房屋权属证书;(4)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具体材料可咨询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在签订居住权合同时由律师审核或公证处公证。
Q10:子女不赡养父母,父母能撤销赠与的房产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需要提供子女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证据。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