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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改判无罪,刑事追缴款能申请国家赔偿吗?最高法:财产权属受生效裁判羁束

2026-08-19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0

刑事辩护 浏览 0

裁判规则速览:国家赔偿案件中认定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须以请求人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为基础。赔偿委员会对涉案财产权属的判断受生效刑事、民事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羁束,请求人不服生效裁判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原则,后置吸收为法定例外,且须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

案号:(2016)最高法委赔监14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7年1月13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国家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3年8月,汪崇余设立并实际控制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娱公司)。同年10月,华娱公司与浙江横店影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影视公司)签订《同一首歌·走进联合国亚太残疾人十年》大型公益晚会演出合同及补充合同,横店影视公司先后支付演出费用448万元。后因中央电视台停止节目录制,合同无法履行。华娱公司以违约为由起诉横店影视公司,横店影视公司则以汪崇余涉嫌合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3年11月,汪崇余被刑事拘留。侦查阶段,东阳市公安局追回汪崇余涉案款192.3452万元并发还横店影视公司,另冻结华娱公司存款206.029784万元。

刑事诉讼历程:

审理阶段 法院/案号 结果
一审 东阳市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639号 合同诈骗罪判14年,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1年,决定执行14年6个月
二审发回重审 金华中院(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40号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一审 东阳市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27号 同前
重审二审 金华中院(2005)金中刑二终字第112号 改判合同诈骗罪12年,决定执行12年6个月;认定骗取222万元
再审 金华中院(2014)浙金刑再字第2号 撤销原判,宣告汪崇余无罪(合同诈骗证据不足,伪造印章情节显著轻微)

汪崇余自2003年11月26日被刑拘至2011年6月9日假释,共被羁押2753天。

2015年,汪崇余、华娱公司向金华中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索赔金额累计超过10亿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职业经理人薪酬损失、律师费、经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要求解决商品房和车辆。

金华中院和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先后作出决定:由金华中院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60.488916万元(按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2753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返还罚金4万元及利息;并返还刑事追缴款222万元及利息80.968793万元。但222万元及利息实际由横店影视公司退回后,又被东阳市法院依据生效民事判决执行给该公司。

汪崇余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经刑事追缴发还横店影视公司的222万元,再审无罪后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汪崇余主张该222万元系被错误追缴,应予返还并赔偿利息。但该款项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为华娱公司应当返还给横店影视公司的演出费,且实际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执行给了横店影视公司,并非由国库支付。

焦点二: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追缴发还的款项,是否由再审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22万元中,192.3452万元系东阳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追缴发还,29.6548万元系东阳市法院在生效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发还。华娱公司以金华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主体是否适格?

焦点三: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否包括预期利益损失和间接损失?

汪崇余主张的职业经理人薪酬1800万元、经营损失9亿元、社会保险金、律师费、差旅费、商品房、车辆等,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财产权属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羁束,国家赔偿程序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认定赔偿请求人的财产权受到侵害,须以其对涉案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为前提。赔偿委员会对于涉案财产权属的判断,应当受生效刑事、民事等裁判文书既判力的羁束。

本案中,虽然汪崇余经再审改判合同诈骗罪不成立,但东阳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5)东民二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确认:华娱公司与横店影视公司签订的演出合同和补充合同无效,华娱公司应返还226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此后,东阳市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4788号民事判决再次判令华娱公司返还横店影视公司222万元演出费并赔偿利息损失的70%,汪崇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汪崇余及其华娱公司丧失了依据合同取得222万元的合法性基础。在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其应向横店影视公司返还该款项的情况下,以”违法追缴”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如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应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二)”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与责任后置吸收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系统阐述了国家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国家赔偿以”谁侵权、谁赔偿”为一般原则,以责任后置吸收为例外规定。特殊情形中的赔偿责任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

本案222万元中,192.3452万元由东阳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追缴发还,29.6548万元由东阳市法院在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发还。以再审法院金华中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主体不适格。且浙江高院决定由金华中院返还的222万元及利息,实际由横店影视公司转付后又通过民事执行程序执行回该公司,并非由国库支付,国家实际上并未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撤销了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关于由金华中院返还222万元及利息80.968793万元的决定

(三)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持法定标准

汪崇余被羁押2753天,浙江高院按2014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19.72元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60.488916万元,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约为人身自由赔偿金的30%,符合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原则上不超过35%”的规定,并无不当。

(四)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汪崇余主张的职业经理人薪酬、服刑期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金、律师费、房租、差旅费、亲属经济损失、经营损失9亿元、商品房、车辆、恢复经纪人资格证等请求,均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请求,亦不属本案审查范围。

华娱公司并非原刑事案件被告,不具有申请再审无罪赔偿的请求人主体资格,其赔偿申请应予驳回。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再审无罪赔偿不等于”所有被拿走的钱都能要回来”

很多当事人以为再审改判无罪后,此前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但本案明确:再审无罪解决的是刑事责任问题,财产能否返还取决于请求人对该财产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如果涉案财产的权属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属于他人或应向他人返还,国家赔偿程序不能推翻该认定。当事人必须区分刑事和民事两条线,分别评估权利救济路径。

2. 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间接损失原则上不赔

国家赔偿是有限赔偿、法定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按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不区分个人收入高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比例上限;经营损失、预期收益、律师费、差旅费等间接损失均不在赔偿范围。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应理性预期,聚焦法定赔偿项目,避免在不获支持的请求上耗费精力。

3. 选对赔偿义务机关至关重要

国家赔偿遵循”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违法追缴的,应向公安机关主张;审判阶段法院侵权的,向法院主张。本案中192万余元系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追缴,以再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认定主体不适格。建议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准确识别每一项被诉行为的实施主体,分别主张权利。

4. 责任后置吸收规则的适用条件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后置吸收是实体后置吸收与程序后置吸收的统一,且以实体后置吸收为前提。所谓实体后置吸收,是指后一机关的行为在实体上吸收、覆盖了前一机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序后置吸收则是指为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由最终作出决定的机关统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满足实体后置吸收的条件,不能仅以诉讼流程在后为由要求后一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规则对于涉及侦查、检察、审判多个机关、多个阶段的刑事案件赔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5. 对生效民事裁判的异议须走审判监督程序

国家赔偿委员会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不能在赔偿程序中直接推翻民事判决关于合同效力、财产权属的认定。如果当事人认为作为赔偿障碍的民事判决本身有误,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后,再依据新的裁判结果主张国家赔偿。在贵阳地区,当事人可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由检察机关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五、FAQ

Q1:再审改判无罪后,之前被刑事追缴的钱都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不一定。再审无罪只解决了刑事责任问题。如果被追缴的款项已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属于他人合法财产或行为人应当返还的款项,且该民事判决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则赔偿请求人对该款项不享有合法权益,国家赔偿不予支持。

Q2:刑事追缴款已经民事执行给了被害人,还能要求法院返还吗?

如果该执行依据是生效民事判决,且该判决确认行为人应当向被害人返还相应款项,则该款项经民事程序执行给被害人具有法律依据,国家并未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再以国家赔偿为由要求返还。

Q3:再审无罪赔偿中,人身自由赔偿金怎么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公布。羁押天数从刑事拘留之日起计算至释放(含假释)之日止。

Q4:再审无罪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参照最高法相关意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具体比例由法院综合案件情况确定。

Q5:国家赔偿能主张经营损失和预期收入吗?

不能。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职业薪酬损失、律师费、差旅费等间接损失均不在国家赔偿范围内。当事人应合理确定诉讼预期,重点主张法定赔偿项目。

Q6: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追缴的款项,应该向谁申请赔偿?

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应由实施追缴行为的公安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是法院在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追缴发还的,则以该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不能以再审法院作为侦查阶段追缴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

Q7:公司能否作为再审无罪赔偿的请求人?

公司不是原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具有申请再审无罪赔偿(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的主体资格。但如果公司认为其财产被刑事违法追缴,可以以”刑事违法追缴”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这是两种不同的赔偿路径。

Q8:对国家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不服,还能上诉吗?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不能上诉。如果确有错误,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申诉。但对于作为赔偿决定基础的生效民事、刑事裁判不服,应当通过各自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Q9:无罪平反后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能在国家赔偿程序中一并提出吗?

不能。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违法或刑事责任属于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另行举报、控告,但不能在赔偿程序中要求赔偿委员会直接处理。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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