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法律”应限缩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若某部法律未直接规定国家考试,但明确委任相关国家机关制定有关制度,相关机关据此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对国家考试作出规定的,该考试仍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案号:(2017)沪02刑终96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17年8月28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5年年底,张志杰、陈钟鸣、包周鑫三人预谋在2016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中级会计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牟利。三人分工如下:张志杰、包周鑫负责招收考生、收取费用并选定崇明区扬子中学为考点;张志杰、陈钟鸣通过网购准备作弊器材(发射器、计算器等),并组织考生进行作弊器使用培训。
2016年9月10日上午,陈钟鸣指使马战辉、刘节等人进入考点,利用随身携带的针孔摄像头拍摄试卷并通过网络传送到场外。陈钟鸣安排付燕萍、张睿在电脑前截图,再将考题交给场外答题组作答。答案形成后,张志杰通过网络传输给在考场周边的包周鑫,包周鑫等人再通过无线电作弊设备将答案传送给场内考生。
当日,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巡考人员当场查获使用作弊设备的考生60余名。当晚包周鑫被抓获,次日张志杰、陈钟鸣先后落网。包周鑫从考生处收取费用9.6万元,张志杰从包周鑫处收取6万元。
裁判结果:
| 被告人 | 一审刑期 | 罚金 | 二审 |
|---|---|---|---|
| 张志杰 | 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2万元 | 维持原判 |
| 陈钟鸣 | 有期徒刑1年5个月 | 1.8万元 | 维持原判 |
| 包周鑫 | 有期徒刑1年4个月 | 1.6万元 | 维持原判 |
作案工具发射器2台、计算器66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是:中级会计考试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审理中有观点提出,中级会计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于2000年9月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部门规章)所设定,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直接规定,因此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不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
这一争议直接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从法解释学角度厘清三个层次:第一,”法律规定”中的”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第二,部门规章规定的考试能否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第三,将此类考试纳入刑法规制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法律”应作狭义解释,仅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一审法院认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过程中曾采用”国家规定的考试”等表述,若按此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类考试,种类繁多。立法者最终采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表述,目的就是从考试层级角度限定处罚范围,凸显刑法的谦抑性。如果不限制考试范围,将各类考试全部纳入刑法保护,会使犯罪圈过大,模糊打击重点。因此,”法律”应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法律委任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国家考试,本质上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会计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同时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法院指出,《会计法》明确委任国家财政部门制定包括会计人员资质考试制度在内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直接将”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作为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条件之一。财政部、人事部据此制定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链条: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 取得中级资格 → 聘任会计师 →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前两者规定在部门规章中,后两者直接规定在《会计法》中。中级会计考试表面上规定在规章里,但本质来源于《会计法》的委任。
(三)适当扩大解释符合文义、同质性和罪责刑相适应要求
法院从四个维度论证了扩大解释的合理性:
第一,文义解释上,”法律规定”并未限定法律作出规定的具体方式,将其解释为法律”直接”或”间接”规定,符合基本语法规范,未超出普通大众的认知范围。
第二,本质特征上,受法律委任制定的规章所规定的国家考试,与法律直接规定的国家考试并无实质差别,仅是立法技术上的”分离”。
第三,同质性比较上,中级会计考试的组织主体为国家财政部、地域范围为全国、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直接影响会计人才选拔和市场经济秩序,其层级和重要性不逊于《旅游法》直接规定的导游资格考试,具有同质性。
第四,罪责刑相适应上,此类考试中组织作弊严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破坏社会诚信体系,间接侵害其他诚信考生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当罚性。若不以犯罪论处,会变相”鼓励”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综上,法院认定中级会计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适用范围有明确边界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才构成犯罪。目前明确属于此类的考试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导游资格考试等。在学校期末考试、企业内部考试、一般性社会培训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涉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等其他罪名。
2. “法律规定”不限于法律直接列明的考试
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明确委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就某一领域制定制度,而相关部门据此通过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设立了国家考试,则该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判断时要考察法律与规章之间的委任关系,不能仅看考试直接规定在哪一层级的规范文件中。
3.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方式多样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该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组织作弊;二是为组织作弊提供器材或其他帮助;三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本案被告人从招生、采购器材、培训考生、偷拍试题、组织答题到传输答案的完整链条,均属于”组织作弊”的范畴,各被告人按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分别量刑。
4. 代替考试也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即”枪手”和请枪手者均构成犯罪。贵州地区在高考、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考试中,代考双方均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切不可心存侥幸。
5. 量刑考量因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量刑通常考虑作弊人数、违法所得金额、作案手段、是否造成试题答案大规模泄露、是否认罪认罚等因素。本案60余名考生作弊、违法所得数万元,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差异,分别判处1年4个月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
6. 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中的证据辩护要点
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大量电子证据,包括作弊器材、无线电传输记录、网络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考场监控视频、考生证言等。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作弊器材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资质和科学性;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合法;考生指认与被告人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充分;违法所得金额的计算是否有完整的资金流水印证;当事人是否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对于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应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量刑建议,争取缓刑或较轻刑罚。贵阳地区对于初次犯罪、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可积极争取适用缓刑,尽早回归社会。
五、FAQ
Q1:会计中级职称考试组织作弊,会被判刑吗?
会。根据本案裁判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该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2:哪些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导游资格考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直接规定或委任国务院部门依法规定的国家考试。具体认定需结合相关法律的委任条款。
Q3:在学校期末考试或企业培训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犯罪吗?
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为该罪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如果采用非法窃听窃照器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等手段,可能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罪名。
Q4:只是帮朋友传递考试答案,没有收钱,也构成犯罪吗?
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只要实施了组织作弊或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行为即可构成。即使未收取费用,向考场内考生传送答案的行为也属于组织作弊的帮助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Q5:代替他人参加高考或公务员考试,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代考者和请人代考者双方均构成犯罪,会留下案底。
Q6: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情节严重”通常包括: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试题;多次组织作弊或组织多人作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造成试题答案大范围泄露等严重后果。本案因不属于上述情形,在三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Q7:使用作弊器材但未实际传成答案,是既遂还是未遂?
司法实践中,组织考试作弊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完成了组织行为(如招收考生、准备器材、建立答题和传输链条),即使答案未成功传送到考生或被当场查获,也通常认定为既遂。是否实际作弊成功主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Q8:被组织作弊的考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被组织作弊的考生如果仅是购买作弊器材或接收答案,一般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可能面临取消考试成绩、禁考等行政处罚。如果考生有非法购买窃听窃照器材、代替考试等行为,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建议考生诚信应考,切勿参与任何作弊活动。
Q9:在贵州地区因组织考试作弊被刑事拘留,应该怎么办?
应立即委托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并审查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依法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