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以票据诈骗犯罪所得赃款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高息部分予以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侵权情形。赔偿请求人收取高息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
案号:(2012)法委赔字第4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3年11月29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国家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1999年10月,马萍、张牧夫妇经人介绍结识张世莉等人,商定由马萍将资金存入张世莉指定的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张世莉按存款比例16.2%支付高息。马萍、张牧先后以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公司)名义存入5500万元,并收取张世莉等人支付的高息共计1272万元。
张世莉等人勾结银行内部人员,利用存款证实书伪造印章和印鉴,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将5500万元非法据为己有。2000年12月,张世莉等人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天津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冻结了鑫万公司账户存款5500万元,并以马萍、张牧涉嫌高利转贷罪立案侦查。
2001年10月至11月间,马萍主动提出愿上缴所得高息,并书写三份书面材料,委托张牧配合公安机关办理了从5500万元存款账户中扣划1272万元的手续。天津市公安局将该1272万元作为票据诈骗案赃款返还被骗银行。
刑事追诉历程:
| 审理阶段 | 法院/案号 | 结果 |
|---|---|---|
| 票据诈骗案一审 | 天津一中院(2002)一中刑初字第113号 | 张世莉等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认定鑫万公司收取高息1272万元系赃款,公安机关已追缴1272万元 |
| 票据诈骗案二审 | 天津高院(2003)津高刑二终字第005号 | 维持定罪;纠正一审继续追缴20万元的判项;确认1272万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骗银行 |
| 高利转贷案一审 | 天津一中院(2001)一中刑初字第177号 | 马萍犯高利转贷罪判六年,罚金2284万元;张牧判三年,罚金1827万元 |
| 高利转贷案二审 | 天津高院(2002)高刑终字第089号 | 维持马萍罪名,调整罚金;张牧缓刑三年 |
| 最高法再审 | 最高法(2006)刑提字第1号 | 撤销原判,宣告马萍、张牧无罪;认定存款手续合法,与银行形成存款关系,不构成转贷性质;但指出其行为违反《商业银行法》 |
最高法再审改判无罪后,马萍于2011年12月以天津市公安局错误追缴1272万元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1272万元及利息425万元。天津市公安局决定不予赔偿,公安部复议维持。马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公安机关追缴1272万元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侵权?
马萍主张,最高法再审判决已宣告其无罪,证明其存款合法,公安机关追缴1272万元没有依据。天津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则认为,该1272万元系票据诈骗案赃款,追缴行为有刑事诉讼法依据且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
焦点二:马萍收取1272万元高息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马萍主张其不明知该款系诈骗所得,按约定收取高息属善意取得,不应追缴。公安机关则认为,马萍将资金存入银行却从第三方收取远超法定利率的高息,本身具有违法性,不适用善意取得。
焦点三:最高法再审刑事判决对公安机关追缴行为有何影响?
马萍认为再审判决证明其存款与票据诈骗赃款无关。但最高法再审判决仅审查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并未对公安机关追缴1272万元的合法性作出评判。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公安机关追缴赃款并返还被害人合法有据,不属于违法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天津一中院和天津高院生效刑事判决已确认:鑫万公司收取的1272万元高息,系张世莉等人为实施票据诈骗而非法高息揽存所支付的对价,性质上属于诈骗所得赃款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被骗银行,合法有据。
最高法(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系针对马萍、张牧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进行审查,未对公安机关追缴1272万元一事予以审查;追缴款项的相关事实系由张世莉等人票据诈骗案生效刑事判决予以审查认定。因此,再审改判马萍、张牧无罪,不影响此前生效刑事判决对1272万元高息系票据诈骗案赃款的认定。
关于从5500万元合法存款账户中追缴扣划的问题,最高法指出:钱款是种类物,马萍收到高息后已存入其他账户,无论从哪个账户追缴扣划1272万元赃款并无本质区别;且从5500万元账户扣划系马萍书写材料、委托张牧配合办理。
(二)收取高息不构成善意取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强调,适用该条的重要前提是行为人将诈骗财物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即用途应系合法的利益。马萍受高息揽存要约将5500万元存入指定银行,却从张世莉等人处收取1272万元高息。马萍与银行之间仅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并未签订委托贷款或理财协议,其在存款合同关系之外从第三方收取高息没有法律依据。且马萍与张世莉等人不选择直接借贷而将银行作为用资中介,具有利用银行转嫁风险的意图,此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因此,马萍获取的高息并非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不符合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即使其不明知该高息系诈骗赃款支付,亦不构成善意取得。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认定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最高法(2006)刑提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萍、张牧收取高息违反《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按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马萍主张该认定错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此项认定系由生效刑事判决作出,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如马萍有异议应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安部公赔复字(2012)2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对马萍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刑事追赃与国家赔偿是两条不同的法律路径
本案中,马萍被宣告无罪后转而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返还被追缴的1272万元。但最高法明确:再审改判无罪解决的是马萍自身的刑事责任问题,而1272万元的追缴依据来源于张世莉等人票据诈骗案的生效刑事判决。两案虽有关联但法律关系不同,再审无罪并不自动导致此前所有追赃行为违法。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必须先厘清被诉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已被生效裁判所确认。
2. 善意取得有严格的适用前提
在诈骗案件涉案财物追缴中,善意取得并非”不知情就免责”。最高法在此案中明确了一个关键裁判规则:适用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接受财物的用途本身合法。如果收取的财物是基于违法活动(如本案中规避金融监管、利用银行转嫁风险的高息揽存),即使当事人确实不知道该财物来自诈骗,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这一裁判思路对后续类似案件中涉案财物的追缴与返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3. “种类物”追缴规则的实务影响
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替代性。本案中公安机关从5500万元存款账户中追缴扣划1272万元,马萍主张该5500万元是合法存款。但最高法认为,由于马萍已将高息存入其他账户,从哪个账户追缴并无本质区别。这一认定提示:在涉及赃款追缴的案件中,不能简单以”被划扣的资金来源合法”为由主张追缴违法,关键在于行为人实际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
4.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法定的、有限的
马萍在赔偿申请中主张了利息损失等多项请求,但国家赔偿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针对的是”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情形。如果追缴行为有刑事诉讼法依据、且被生效判决确认合法,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当事人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前,应审慎评估被诉行为是否确有”违法”情形,避免耗费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后仍无法获得赔偿。建议在申请前委托专业律师对全案证据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找准请求权基础。
五、FAQ
Q1:被公安机关追缴的款项已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赃款,再审改判无罪后能要回来吗?
不能直接要回。再审改判无罪解决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被追缴款项已被其他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认定为赃款,且追缴程序合法,则该追缴行为不构成违法侵权,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当事人如有异议,应通过对该生效刑事判决的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Q2:不知情收取了诈骗分子支付的高息,算善意取得吗?
不一定。根据最高法裁判规则,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接受财物的用途合法。如果收取高息本身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如从银行存款关系之外的第三方收取远超法定利率的高息),即使不明知该款项来自诈骗,也不构成善意取得,仍可被追缴。
Q3: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追缴”如何认定?
关键看追缴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果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追缴赃款赃物的规定实施追缴,且该追缴所依据的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则不属于”违法追缴”。只有在追缴行为本身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或依据被依法撤销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Q4:公安机关从合法存款账户中划扣款项,是否一定违法?
不一定。货币属于种类物,具有高度可替代性。如果行为人已实际收取了赃款并混入其他资金,公安机关从其控制的相关账户中追缴等额赃款,即使该账户中部分资金来源合法,也不必然导致追缴行为违法。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取了赃款以及追缴金额是否与赃款金额相符。
Q5:最高法再审宣告无罪后,原刑事判决中关于赃款的认定还有效吗?
再审判决仅对其审理的范围具有既判力。本案中,最高法再审仅审查马萍、张牧高利转贷罪是否成立,并未涉及张世莉等人票据诈骗案中关于1272万元系赃款的认定。该认定由另一案的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仍然有效。
Q6:国家赔偿案件中,能否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本案因追缴行为被认定合法,不存在返还本金的基础,利息请求自然也不成立。
Q7:对生效刑事判决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不服,该怎么办?
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国家赔偿程序不是推翻生效刑事判决事实认定的途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中关于赃款认定、涉案财物处置等内容有误,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申诉,通过再审程序纠正。
Q8:公民遭遇刑事违法追缴,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建议在遭遇违法追缴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时效内提出赔偿申请。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