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夫妻二人涉嫌共同犯罪被刑事追诉,涉案款项被司法机关扣划及刑罚执行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未实际区分双方份额,再审改判无罪后人民法院根据一方申请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影响夫妻双方对该款项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离婚后另一方以原发还行为侵犯个人财产权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2)法委赔字第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裁判日期:2013年7月16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国家赔偿业务。
一、典型案情
本案与马萍申请国家赔偿案((2012)法委赔字第4号)系关联案件,均源于1999年至2000年间张淑莹、张世莉等人票据诈骗案。
张牧与马萍原系夫妻关系,1998年10月28日结婚。二人以天津鑫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公司)名义在中国银行天津和平支行凯旋门分理处存款5500万元,并从张世莉等人处收取高息1272万元。2000年12月,张世莉等人因票据诈骗被抓获,天津市公安局冻结了鑫万公司账户存款5500万元。
刑事追诉及款项处理过程:
| 时间 | 事件 | 金额/结果 |
|---|---|---|
| 2001年8月 | 马萍、张牧因涉嫌高利转贷被立案侦查 | — |
| 2001年10月 | 公安局解除冻结2000万元,其中1272万元作为赃款返还被骗银行 | 1272万元 |
| 2002年4月 | 天津一中院一审判马萍高利转贷罪6年、罚金2284万元;张牧3年、罚金182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6.84万元 | — |
| 2002年11月 | 北京二中院因另案从鑫万公司账户扣划 | 1045.8万元 |
| 2004年4月 | 天津高院二审改判马萍罚金1900万元,张牧缓刑3年、罚金15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7.95万元 | — |
| 2004年5月 | 天津高院将鑫万公司账户2454.2万元扣划至法院保管款账户 | 2454.2万元 |
| 2005年7月 | 天津一中院将移送的767.71万元没收 | 767.71万元 |
| 2007年12月 | 最高法(2006)刑提字第1号再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马萍、张牧无罪 | 无罪 |
| 2008年4-11月 | 马萍申请返还款项,天津高院将3221.91万元(含利息)发还至马萍指定账户 | 3221.91万元 |
| 2008年3月/11月 | 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张牧与马萍离婚,公告期满生效 | 离婚 |
2009年11月,张牧向天津高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罚金1520万元、没收财产67.95万元及利息。天津高院决定不予赔偿。张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张牧主张:天津高院在没有其授权、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将本应发还其个人的款项一并发还马萍,且其与马萍2005年签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协议,2008年法院已判决离婚,天津高院的发还行为侵犯其个人财产权。
天津高院答辩称:涉案款项以鑫万公司名义存入,原刑事案件未区分夫妻各自份额,发还时马萍、张牧仍系夫妻关系,该院根据马萍持有的股东声明、授权委托书及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发还款项并无不当。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涉案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张牧个人财产?
张牧主张被执行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实为其个人及其控股公司名下财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而刑事判决和鑫万公司股东声明均证实款项系马萍自有资金、以鑫万公司名义存入,且刑事诉讼全程未区分张牧与马萍各自的份额。
焦点二:天津高院在未通知张牧的情况下将款项全部发还马萍,是否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侵权?
张牧认为法院未通知其本人即发还款项程序违法,侵犯其财产权。天津高院则认为发还时双方仍系夫妻关系,将款项发还马萍并无不当。
焦点三: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协议和后续离婚判决对款项返还有无影响?
张牧提交了2005年签署的财产分别所有协议,但该协议的效力和是否已向法院披露存在争议;离婚判决于2008年11月17日生效,而款项发还发生在2008年11月11日和13日,时间点存在交叉。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涉案款项系马萍、张牧以鑫万公司名义存款,刑事判决未对马萍、张牧各自享有的份额予以区分。鑫万公司股东声明亦证实,涉案款项是马萍自有资金,系马萍、张牧以鑫万公司名义所存,不属鑫万公司所有。
马萍、张牧二人以鑫万公司名义存款以及该款项被司法机关冻结、扣划、没收并保管,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无论是刑事判决认定还是在款项冻结、扣划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均未实际区分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因此,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张牧提出对其执行的罚金、没收财产为其个人或控股公司名下财产的主张,因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采信。
(二)全部发还一方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侵权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天津高院根据马萍提交的申请书(有马萍、张牧、马俊忱三人签名)、鑫万公司股东声明及授权委托书、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将涉案款项全部发还马萍。北京市民政局出具的查档证明亦证实当时确系马萍、张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天津高院未通知张牧本人到场即将款项全部发还马萍,该环节虽有不妥,但并不影响马萍、张牧对涉案款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处分的实体权益,亦不发生张牧所称对其个人财产予以实体处分或未予发还的法律后果。
换言之,法院将共有财产发还给夫妻一方,另一方并未丧失对该财产的实体权利——其仍可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民事途径向马萍主张权利。
(三)夫妻共有财产处分问题不属国家赔偿案件审查范围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明确指出:对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处分所涉事宜,不属于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张牧如认为其对该款项享有权利,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如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诉讼向马萍主张分割)。
天津高院刑事错判所涉款项3221.91万元已实际全部发还,张牧再行申请对涉案款项之一部分予以发还或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维持天津高院(2010)津高法赔字第0001号赔偿决定,对张牧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国家赔偿与民事财产分割是两条路径
本案的核心启示是:当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国家赔偿程序只解决”公权力机关是否违法侵权”的问题,不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即使赔偿义务机关在发还程序上存在瑕疵(如未通知另一方到场),只要款项已实际全部发还、另一方对该款项的共有权未被实体剥夺,国家赔偿就不予支持。当事人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向取得款项的一方主张分割。
2. 刑事程序中应及时主张财产权利
在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应当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提出意见,要求办案机关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如果办案机关将他人合法财产一并查封、扣押、冻结,应及时提出申诉或控告。本案中张牧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未对款项份额的区分提出明确主张,事后在国家赔偿程序中再行主张,陷入被动。
3. 夫妻财产协议的对外效力有限
张牧提交的2005年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协议,在国家赔偿程序中未被采信。原因在于:第一,该协议的真实性和签署时间需要举证证明;第二,即使协议真实,其效力主要约束夫妻双方,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依法履行职权的司法机关)的当然效力;第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牧或马萍并未向办案机关提交该协议。夫妻之间如对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应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及时披露并提交证据。
4. 罚没款已发还的,国家赔偿以”实际损失”为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刑事赔偿,以财产权受到实际侵害为前提。如果罚没的款项在再审改判无罪后已通过执行回转程序全部发还,即使发还对象不是申请人本人,只要申请人对该款项仍享有实体民事权利(如共有财产分割请求权),就不能认定存在国家赔偿法上的”实际损失”。当事人应先穷尽民事救济途径,再评估是否存在需要国家赔偿弥补的损失。
5. 时间节点和证据保存至关重要
本案中款项发还时间(2008年11月11日、13日)与离婚判决生效时间(2008年11月17日)仅差数天,法院正是基于发还时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这一事实认定款项为夫妻共有财产、发还一方并无不当。在涉及婚姻关系变动与财产返还交叉的案件中,时间节点的认定、证据的保存(婚姻状况证明、财产协议、授权委托书等)对案件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
五、FAQ
Q1:法院将刑事案件罚没款全部发还给配偶一方,另一方能申请国家赔偿吗?
一般不能。如果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司法机关扣划,刑事程序中又未区分双方各自份额,再审改判无罪后法院将款项全部发还给夫妻一方的,另一方对该款项仍享有共有人的实体权利,可通过民事途径主张分割,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财产权侵害。
Q2:国家赔偿程序中能否要求法院解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不能。国家赔偿程序审查的是公权力机关行使职权是否违法并造成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刑事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应当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等民事诉讼另案解决。
Q3:夫妻之间签有财产分别所有的协议,能否阻止法院将款项发还给配偶?
不一定。夫妻财产协议主要约束夫妻双方,如果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未向司法机关披露或提交该协议,司法机关依据当时的婚姻关系状况将共有财产发还一方,并不当然构成违法。建议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及时提交财产协议并主张权利。
Q4:再审改判无罪后,罚金和没收的财产如何返还?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返还的罚金应支付银行同期利息。但如果罚没款已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通过执行回转全部发还,则国家赔偿以实际未返还的部分为限。
Q5:罚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刑事罚金是对犯罪分子个人的处罚,依法属于个人债务,应以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缴纳。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涉案款项本身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区分份额,办案机关从共同财产中划扣罚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如有异议,应在刑事程序中及时提出。
Q6:天津高院未通知张牧到场就发还款项,程序是否违法?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该环节虽有不妥”,但不构成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侵权。原因在于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发还时婚姻关系仍存续、马萍提交了有张牧签名的申请书等材料。程序上的瑕疵未达到影响实体权利的程度,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Q7:离婚后才发现法院把钱全给了前任,还能要回来吗?
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如果离婚时未对该笔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当事人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笔夫妻共同财产。但能否实际追回,取决于对方的财产状况和证据是否充分。
Q8:在贵州地区申请国家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再审改判无罪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或对决定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建议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请求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证据是否充分。
Q9: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主要包括:生效的无罪判决书或撤销原判裁定书;原一、二审判决书;罚金缴纳凭证、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身份证明;与财产权属相关的证据(如结婚证、财产协议等);以及证明损失实际发生的其他材料。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决定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