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二者不可分离”的特点,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因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田间管理,权利人的保密措施难以万无一失,其是否合理应结合育种材料自身特点、以正常情况下能达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准;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以代号称之等,均可构成合理保密措施。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涉农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多年选育出优良玉米自交系亲本”W67“”W68“,其中”W68″系其杂交玉米品种”万糯2000″的父本,具有较大商业价值。华穗种业公司通过制订保密制度、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管理等方式,对相关亲本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搏盛种业公司”)系成立近20年的农作物种子生产企业。华穗种业公司主张,搏盛种业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并使用了”W68″玉米自交系亲本,从事生产经营,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搏盛种业公司停止侵害、交还库存”W68″种子,并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搏盛种业公司则抗辩称:”W68″系公开销售的杂交种”万糯2000″的父本,华穗种业公司将亲本大量交予制种企业、在田间种植,不可能保密,不属于商业秘密,其亦未实施不正当手段获取。
| 审理阶段 | 法院 | 结果 |
|---|---|---|
| 一审 | 兰州市中级法院 |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停止侵害、交还种子、赔偿150.5万元 |
| 二审 |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个:
焦点一: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W68″能否作为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搏盛种业公司主张其系公开销售品种的某系亲本、且在田间种植不可能保密。华穗种业公司则认为亲本系其多年选育的智力成果,属商业秘密。
焦点二:华穗种业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
考虑到亲本必须依托田间种植繁育的客观特点,权利人已制定的保密制度及签署的保密协议是否达到法定的”合理保密措施”标准。
焦点三:搏盛种业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否将库存亲本种子交还?
涉及使用他人亲本繁殖材料的定性,以及商业秘密载体(实物种子)的处置。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育种材料可作商业秘密保护
最高法明确,作物育种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二者不可分离”的特点。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作为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
本案”W68″自交系亲本,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和商业价值,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规则二:育种材料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认定须结合自身特点
针对搏盛种业公司”亲本在田间种植不可能保密”的抗辩,最高法指出:
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此类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判断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以正常情况下能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
本案中,华穗种业公司已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均构成合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不要求绝对万无一失,只要在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泄露即可。
规则三:侵权成立,库存亲本种子应交还、停止侵害并赔偿
搏盛种业公司作为专业种子企业,对其使用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杂交玉米品种亲本来源应当知晓,主观过错明显、侵权行为性质恶劣。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18条,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的,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故最高法维持一审判决:搏盛种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W68″技术秘密、将库存亲本种子交还华穗种业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5万元(含鉴定费5000元)。
最高法同时强调:将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并不妨碍他人通过独立研发等合法途径繁育品种,也不妨碍科研活动自由。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知识产权与涉农纠纷的律师,笔者就育种材料/亲本与商业秘密保护提示如下:
给育种企业/权利人的提示:
- 保密措施”体系化”,不追求万无一失。针对亲本、育种材料这类需田间繁育的特殊对象,保密措施证明标准是”正常情况下能防止泄露”。建议做到: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以代号管理繁殖材料、限制接触人员、留存发放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 亲本与中间材料一并梳理建档。把自交系亲本、育种中间材料、组培材料等逐一登记来源、选育过程、流向,作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证据,也便于日后主张权利。
- 侵权时主张”停止+交还+赔偿”三同时。发现他人擅自使用亲本,明确请求停止侵害、返还/销毁保密载体(实物种子),并依侵权获利或损失主张赔偿,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
给种企/制种方的提示:
- 别碰来源不明的亲本材料。种子生产、繁殖”来路不明”的亲本风险极高,即便对方曾是合作方也务必核实授权。擅自以他人亲本制种,易被认定主观过错明显、侵权性质恶劣,赔偿额可能被全额支持。
- 独立研发要留痕。如需自主繁育,保留选育过程、田间记录、亲本来源合法凭证,证明系独立研发合法取得,而非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五、FAQ
Q1:别人偷用了我的玉米亲本种子,能告他侵犯商业秘密吗?
能,但需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只要亲本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你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如签署保密协议、以代号管理、禁止扩散),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你可请求停止侵害、交还亲本种子(保密载体)并赔偿损失。
Q2:育种材料也要”保密措施”才能保护吗?
是的,商业秘密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过育种材料很特殊——它要种在田里才能繁育,无法像文件一样锁起来。司法实践明确:保密措施不要求”绝对万无一失”,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能达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即可。制订制度、签协议、代号管理、限制接触,都算合理保密措施。
Q3:亲本是公开销售品种的父本,还能算商业秘密吗?
关键看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公开销售的是杂交种”万糯2000″这个成品,不等于其”父本W68″这一自交系亲本也公开。亲本选育过程、遗传构成并不公开,仍具秘密性。若对方无法从公开渠道合法获得该亲本,擅自使用就可能构成侵权。
Q4:我在田间制种,是不是就没办法保密封了?
不是,保密是”合理”而非”绝对”。 虽然亲本需田间种植,但你仍可通过:只与签署保密协议的制种企业合作、对亲本以代号管理、控制发放数量、禁止保留和对外提供、留存制种记录等方式保密。做到”常规情况下能防泄露”,就满足合理保密措施要求。
Q5:被认定侵犯育种材料商业秘密,要承担什么责任?
停止侵害+交还/销毁保密载体+赔偿损失。 除即时停止使用外,依据商业秘密司法解释,权利人请求返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载体的,法院一般支持;赔偿按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法定赔偿计算,主观过错明显、性质恶劣的还可能全额支持。还可能面临高额诉讼费负担。
Q6:育种材料作商业秘密保护,会不会卡死别人的科研?
不会。 最高法明确,将育种材料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不排除他人通过独立研发等合法途径繁育品种,也不妨碍科研活动自由。只要你合法自主选育、独立研发并留存证据,就不构成侵权。
Q7:在贵阳/贵州做种业或农业合作,如何防商业秘密纠纷?
制度+留痕。 贵州农业、种业合作中,建议:一是针对亲本/育种材料签署保密协议并明确权利人;二是制种、代繁合作时约定使用范围和保密义务、禁止留存繁殖材料;三是留存选育过程、田间记录、发放回收台账。真遇争议,这些证据是胜诉关键。
Q8:发现有人偷用亲本,怎么固定证据?
尽快保全。 一是对正在繁殖的亲本田块、库存种子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二是固定对方制种、销售的合同、票据、标签;三是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别亲本同一性。证据越早固定越有利,避免灭失。
Q9:对方说是”正规渠道买的种子”,我还能告吗?
可以,但你要证明其”应当知悉”。 若对方是专业种子企业,对亲本来源应尽更高注意义务;其无法说明亲本合法来源的,可推定其明知或应知。本案即因对方是成立近20年的专业种企、无法说明亲本来源而被认定主观过错明显。
Q10:植物新品种权和商业秘密保护能同时主张吗?
可以并行。 亲本(育种材料)既可能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如特征一致、稳定的繁殖材料),又可能构成商业秘密(技术信息+载体)。本案主要从商业秘密角度保护。你可根据证据选择最有利的路径,二者不冲突,可综合主张。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