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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股权抵债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最高法厘清关键标准

2026-08-26 预计阅读 8 分钟 浏览 5

民商事诉讼 浏览 5

裁判规则速览: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属于从合同,只有在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是否存在主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让与担保,是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让与担保的重要前提和标准。普通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约定的一种商事安排,区别于让与担保中”转让方应于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判断有关股权的交易安排是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应结合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已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等因素综合考量。

案号:(2020)最高法商初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年第9期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公司股权、投融资与合同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张雨方(伯利兹国籍)与谢钰珉、深圳澳鑫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鑫隆公司”)等发生纠纷。张雨方主张,其为获取融资,将美达菲公司的股权以让与担保方式登记至谢钰珉指定的澳鑫隆公司名下,双方之间系借款及让与担保关系,而非股权转让。

具体而言:张雨方及达菲公司签署《股权回购协议》,将美达菲公司99%股权登记至澳鑫隆公司名下,作为其6.82555亿元借款的让与担保;并约定在12个月回购期内(后展期至2016年3月21日)以11亿元溢价回购股权,谢钰珉方保证回购期内不提前要求回购。回购期满前,双方又就展期回购形成《承诺函》《和解协议》,回购价格升至12.57亿元、和解总金额达22.68亿元

张雨方主张:谢钰珉等人恶意阻挠其赎回股权,请求确认登记在澳鑫隆公司名下的美达菲公司股权部分归其所有,并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融资损失。

澳鑫隆公司、谢钰珉则抗辩:案涉《股权回购协议》系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订立协议的实质是谢钰珉收购美达菲公司股权;让与担保须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而本案没有借款主合同,张雨方主张让与担保无请求权基础。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终审)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商初5号 认定系股权转让+回购安排,非让与担保,驳回张雨方全部诉请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

案涉以美达菲公司99%股权设定权利的交易安排,究竟是”股权让与担保”还是”股权转让(附回购)”?

张雨方主张系为6.82555亿元借款设定的让与担保,应认定股权最终归其所有。澳鑫隆公司等则主张系真实的股权收购,且双方没有形成借款主合同,让与担保缺乏前提。

三、法院裁判要点

规则一:让与担保是从合同,须以存在主合同为前提

最高法明确: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担保措施,属于从合同,只有在主合同存在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让与担保。因此,是否存在主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设定让与担保,是判断相关交易安排是否属于让与担保的重要前提和标准

本案中,张雨方虽主张存在借款关系,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独立的主债权(借款主合同),故其主张的让与担保缺乏前提基础。

规则二:”可回购”是商事安排,区别于”应回购”的让与担保

最高法指出两种约定的本质区别:

  • 普通转让合同中”转让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是当事人约定的、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商事安排——是否回购取决于转让方选择;
  • 让与担保中”转让方应于一定期限届满后回购所转让财产”的约定,则是为担保主债权而设定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

本案《股权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是张雨方可选择行使的权利,而非为担保明确主债权而设定的义务,更接近股权转让后的回购安排。

规则三:判断是让与担保还是转让,看受让方的股东权利是否受限

最高法综合考量后认为:

  • 澳鑫隆公司作为受让方,在回购期内虽不得对外出售美达菲股权、经营权受到一定限制,且张雨方可主张回购、承担股权价值变动风险;
  • 回购期满后,澳鑫隆公司对其持有股权可行使经营权,亦未明确限制其处分权,已实际享有完整股东权利;
  • 双方后续《承诺函》《和解协议》体现的是项目价值上涨后的展期回购,进一步表明案涉股权变动为转让后的回购安排,而非让与担保

据此,张雨方未能证明其按期且实际行使了回购权、也未提供其已归还6.82555亿元借款的证据,故最高法认定澳鑫隆公司已实际持有争议股权并享有完整股东权利驳回张雨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作为长期处理公司股权与投融资纠纷的律师,笔者就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的区分提示如下:

给融资方/让与方(出借人)的提示:

  1. 想让”股权抵债”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务必留存借款主合同。让与担保是从合同、以主债权为前提。实际操作中,出借/担保双方要单独签署清晰的借款协议(明确本金、利息、期限),并注明”以股权作为让与担保”——没有主合同,法院很可能认定为转让而非担保。
  2. 回购条款要写明”担保属性”。若目的是担保还款,回购条款应表达为”债务人清偿主债务后,债权人应配合返还股权”,而非”可选择性回购”。可选择回购=商事安排,强制性返款=让与担保,一字之差可能定性完全不同。

给受让方/投资人(债权人)的提示:

  1. 主张”既是转让又是担保”要趁早固定现状。若你受让股权后已实际控制公司、行使完整股东权利,且无主债权合同,交易更可能被认定为转让。尽早完成股权变更、印信交接、章程修订,强化”真实转让”的外观。

五、FAQ

Q1:什么是让与担保?和普通的以物抵债、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让与担保是将财产形式上转让给债权人以担保债务,债务清偿后返还。 它属于从合同,必须先有主债权(借款)合同。普通股权转让是真实买卖、受让方取得完整股东权利;以物抵债是直接抵偿;让与担保则是为担保而”名义过户、实际仍是担保”。有无主合同、回购是”可选择”还是”强制性”,是区分关键。

Q2:怎么判断一桩股权交易是让与担保还是真转让?

综合三点判断: 一是有无主合同(借款/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回购约定是”可选”还是”应履行”(可选=商事安排,应履行=担保);三是受让方是否享有完整股东权利(实践中若受让方已控股、可处分股权、印信自主,往往视为转让)。最高法正是据此将本案定性为转让。

Q3:约定”期满后转让方可以回购”,算让与担保吗?

通常不算。 “可以回购”是转让方自由选择的商事安排,不是担保主债权的强制性义务;让与担保要求”应于期限届满后回购”,即到期必须返还以了结担保。若你没有独立的借款主合同,只有”可回购”条款,法院多数认定为股权转让+回购安排,而非让与担保。

Q4:让与担保和股权转让,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差别很大。 认定为让与担保:股权只是担保物,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债务清偿后应返还,且通常不得以担保物直接受偿(须清算);认定为股权转让:受让方取得完整股东权利,可控股、可处分,原股东丧失股权。定性直接决定谁能保住股权、谁承担回购义务。

Q5:以股权为借款做担保,应该签什么协议保护自己?

建议签两份互相印证的协议: 一是独立的借款协议(写清本金、利率、期限);二是让与担保/股权担保协议(明确”以股权担保债务,债务清偿后返还股权”,约定清算方式)。也可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工商登记)作正式担保。这样既能锁定”主合同+从属性”,也避免被误读为单纯转让。

Q6:签了”股权回购协议”,后来没回购成功,股权归谁?

看交易定性。 若被认定为让与担保,债务未清偿的,债权人应通过清算(折价、拍卖、变卖受偿),不能当然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若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回购,回购权到期未行使(且无可归责于对方的事由),受让方实际取得完整股权。本案张雨方即因未按期行使回购、未归还借款,股权被认定归澳鑫隆公司。

Q7:在贵阳做股权投融资,如何避免”说好是担保、被判成转让”?

把书面文件做扎实。 在贵阳进行股权融资时:一是尊重并落实借款主合同+担保协议分离;二是必要时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用法定担保形式替代或补充名义过户;三是在回购/反担保条款中明确写出担保性质;四是对股权价值、回购价格、清算方式事先约定。文件越清晰,定性越稳。

Q8:让与担保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有效,但规则有边界。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承认让与担保的效力——合同有效,但不产生让与担保物权的直接优先受偿,债权人就担保财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的,法院会予以支持(清算优先受偿)。前提是能证明存在主债权+让与担保安排。

Q9:对方把股权转走说是担保,我能直接要回股权吗?

关键是定性。 若能证明是让与担保且主债务已清偿,可请求返还股权;若只是普通股权转让后你未按期回购,则通常不能直接要回,只能按协议主张权利。建议第一时间固定”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借款合同、担保说明、往来函件),否则举证困难。

Q10:让与担保和股权质押能同时用吗?

可以,且各有作用。 股权质押是法定担保物权(需登记、有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是合同安排的担保方式。实务中可”名义过户+另行办理质押登记”双保险,但要注意厘清权利顺位和清算安排,避免冲突。涉及借款金额大、周期长的,务必书面明确并用登记固定。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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