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应提高银行卡防伪技术防止盗刷。借记卡章程中”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仅适用于真实借记卡交易,不适用于伪卡交易。在无证据证明持卡人自行泄露密码的情况下,不应判令持卡人分担损失。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
裁判日期:2016年2月23日(二审)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金融纠纷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业务。
一、典型案情
宋鹏系中国人民解放军94991部队战士。2012年6月19日,宋鹏在工行新门口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牡丹灵通卡),并设定了密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该条款以小号字体印制,与其他条款字体相同,无明显区别。
盗刷经过:
2015年8月5日凌晨,宋鹏名下上述借记卡内资金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一农村信用社ATM机上被分六次取现,金额合计14000元,另被扣手续费94元,共计14094元。
| 时间 | 金额 | 手续费 |
|---|---|---|
| 02:18 | 2500元 | 16.50元 |
| 02:18 | 2500元 | 16.50元 |
| 02:19 | 2500元 | 16.50元 |
| 02:19 | 2500元 | 16.50元 |
| 02:20 | 2500元 | 16.50元 |
| 02:20 | 1500元 | 11.50元 |
宋鹏当日6时许看到手机短信后,立即致电工商银行95588客服挂失。9时54分,宋鹏因办理过电话挂失导致银行卡被吞没,在工行办理了吞没卡领取手续。9时57分,宋鹏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中央门派出所报案,称银行卡被盗刷。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
关键证据: 宋鹏所在部队94991出具证明,证实宋鹏在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18分至8时一直在南京市钟阜路1号单位,从未外出。南京到驻马店直线距离约400公里,凌晨时段无高铁等交通方式可以短时间往返。
宋鹏起诉要求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4094元。
银行抗辩理由: 第一,使用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银行已尽付款义务;第二,宋鹏有足够时间在驻马店与南京之间往返,不能证明是盗刷;第三,公安机关已立案,应移送公安或中止审理;第四,若涉及盗刷,显然是宋鹏泄露了密码;第五,受理交易的是河南农信社,工行对系统外机构没有管理义务。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诉争交易是否属于伪卡(盗刷)交易?
银行主张不能排除宋鹏本人或授权他人持卡交易,且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法院需要根据证据优势标准判断。
焦点二:”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的章程条款能否适用?
该格式条款是银行最核心的抗辩理由,但法院区分了真实卡交易和伪卡交易两种情形。
焦点三:本案是否应因公安机关立案而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
银行主张先刑后民,但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盗刷的刑事责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焦点四:宋鹏对密码泄露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分担损失?
银行主张密码由持卡人设定和保管,发生盗刷必然是持卡人泄露,宋鹏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根据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为伪卡交易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第一,涉案交易发生在凌晨2时许的河南驻马店某乡ATM机;第二,宋鹏于当日早晨发现后立即挂失,并在银行办理了领卡手续;第三,宋鹏当日上午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四,宋鹏所在部队出具证明确认其在交易时段内一直在南京单位从未外出;第五,南京与驻马店距离约400公里,凌晨时段无合理交通方式可供往返。
法院综合考量上述事实,认定诉争交易为伪卡交易。银行主张应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二)”密码交易视为本人”条款不适用于伪卡交易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七条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持真实的借记卡进行交易。在伪卡交易中,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和非法获取的密码进行交易,并非真实的持卡人本人交易。该条款不能作为银行在伪卡盗刷中免责的依据。
此外,该条款系银行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具有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银行依法应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但该条款以小号字体印制、与其他条款无明显区别,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银行就该条款向储户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条款应为无效。
(三)银行未尽防伪识别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
法院认为,工行新门口支行为宋鹏提供借记卡服务,就应当确保借记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使用。银行作为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在合同关系中明显占据优势地位,应当承担伪卡的识别义务。伪卡交易能够进行,说明真卡内数据信息可以被复制并存储到伪卡中,且伪卡输入密码后可以正常交易,银行制发的借记卡及交易系统在防伪技术上存在缺陷,未能履行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储户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据证明持卡人泄露密码,不应减轻银行责任
银行上诉称宋鹏对泄露密码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银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宋鹏对借记卡没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没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违约或违法犯罪情形的前提下,银行应先行承担资金损失。
关于”受理交易的是农信社而非工行”的抗辩,法院指出涉案借记卡系银联卡,河南驻马店农信社接受伪卡交易的行为系代表发卡行(工行新门口支行),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五)民事案件不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
法院认为,宋鹏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民事诉讼,与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盗刷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不影响银行对宋鹏依储蓄存款合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银行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盗刷责任人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工行新门口支行赔偿宋鹏存款损失14094元。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举证策略
储户发现盗刷后,”第一时间”的行动至关重要。本案宋鹏胜诉的关键在于:第一,凌晨收到短信后立即电话挂失,形成时间证据;第二,当天上午到银行柜台办理领卡手续,证明真卡在自己手中;第三,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立案决定书;第四,提供了部队出具的不在场证明。对于普通持卡人,建议在发现盗刷后立即:拨打客服电话挂失或冻结卡片、到最近的ATM或银行网点用真卡进行一笔查询或小额交易以固定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回执。上述三步应在24小时内完成。
2. 银行常见抗辩及应对
银行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通常提出以下抗辩:密码正确即视为本人交易、持卡人泄露密码、先刑后民、应向收单行主张。根据本案及此后的司法解释,这些抗辩均不成立:密码条款不适用于伪卡交易;密码泄露的举证责任在银行;民事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发卡行对储户承担责任后可向收单行或犯罪分子追偿。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发卡行的责任。
3. 伪卡交易与网络盗刷的区分
银行卡盗刷主要分为伪卡盗刷(伪造银行卡在ATM或POS机上使用)和网络盗刷(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无卡方式交易)。两者在举证重点和责任认定上略有不同。伪卡盗刷侧重于证明真卡在身、交易地与持卡人所在地分离;网络盗刷则侧重于证明交易非本人操作、持卡人未泄露验证码等。发生纠纷时应根据盗刷类型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
4. 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
银行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大量存在”密码交易视为本人””银行对通过密码进行的交易不承担责任”等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按要求说明;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本案中该条款不仅被认定不适用于伪卡交易,还因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而被认定无效。
5. 贵州地区银行卡盗刷维权指南
贵阳地区的持卡人遭遇银行卡盗刷,可向发卡行所在地或ATM交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之诉。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返还被盗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等直接损失。案件受理费按诉讼标的金额计算,14000元标的的案件受理费约150元。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特别是在盗刷金额较大、涉及境外交易或网络支付平台的案件中,证据组织和法律适用更为复杂。
五、FAQ
Q1: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以”密码正确即本人交易”拒赔,怎么办?
该条款仅适用于真实银行卡交易。如果能证明是不法分子使用伪造的银行卡(伪卡)进行的交易,该条款不能作为银行的免责依据。储户可以通过证明真卡在身、交易时本人不在交易地、立即挂失报警等证据证明伪卡交易的存在。
Q2:银行卡盗刷后必须立即做哪几件事?
第一,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或冻结卡片;第二,到最近的银行网点或ATM机用真卡办理一笔业务(如查询、小额存取),固定”真卡在身”的证据;第三,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回执或立案决定书。以上行为越快越好,最好在发现盗刷后24小时内完成。
Q3:银行卡盗刷案件需要先等公安机关破案吗?
不需要。储户与银行之间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盗刷者的刑事责任与银行的民事合同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持卡人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不需要等刑事案件侦破。银行赔偿后可自行向犯罪分子追偿。
Q4:银行说密码是我自己设的,盗刷说明我泄露了密码,这个抗辩成立吗?
不成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银行主张持卡人泄露密码,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仅仅因为密码被使用就推定持卡人泄露密码,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密码在交易系统中被窃取(如ATM被装侧录器、银行系统被入侵等)的风险应由银行承担。
Q5:卡在身上,钱被异地ATM取走,银行要全赔吗?
一般情况下是的。如果持卡人能证明交易发生时真卡在自己身上、本人不在交易地点,且银行无证据证明持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通常判令银行全额赔偿存款损失及利息。但如果持卡人有出借银行卡、告知他人密码、点击钓鱼链接等过错,可能根据过错程度分担部分损失。
Q6:信用卡被盗刷和借记卡被盗刷,责任规则一样吗?
基本一致。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信用卡和借记卡的伪卡盗刷、网络盗刷均作了规定。信用卡盗刷还涉及发卡行与持卡人之间的信用借款关系,但持卡人对伪卡交易不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则相同。
Q7:手机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被盗刷,能要求银行赔偿吗?
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是因为银行的安全认证系统存在漏洞导致被盗刷,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是持卡人自己泄露了短信验证码、支付密码、点击了钓鱼链接或扫了恶意二维码,持卡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网络盗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更为复杂,建议尽早咨询律师。
Q8:银行卡盗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持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款被盗刷之日起计算。向银行挂失、向公安机关报案等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建议在发现盗刷后及时维权,不要拖延。
Q9:在贵阳打银行卡盗刷官司,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主要证据包括:银行卡原件(开庭时出示)、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异地交易记录)、电话挂失记录和时间、银行办理业务的凭条、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或立案决定书、本人不在交易现场的证据(如考勤记录、监控录像、证人证言、交通凭证等)、与银行客服沟通的记录等。证据越完整,胜诉概率越高。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