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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结算款账户不等于医保基金账户,不能排除执行

2026-06-22 预计阅读 2 分钟 浏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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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医院作为被执行人时,常以”账户资金是医保基金,不得执行”为由提出异议。但医保基金账户和医保结算款账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社会保障基金不得执行,后者属于医院的经营收入,可以执行。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两者的区别及裁判规则。

一、案情概要:医院欠债,主张医保账户不得被执行

某医院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冻结了该医院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医院提出异议,主张该账户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款专户”,属于社会保障基金,依法应当排除强制执行。

二、法院裁判:医保结算款≠医保基金,不能排除执行

法院审查后发现:该账户在银行开立时的申请书载明为”医保结算账户”,属于医院与医保机构之间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账户,并非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医保结算款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应当收取的经营收入,而医保基金是国家统筹的社会保障资金,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医保结算款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冻结、扣划的款项,法院冻结该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驳回医院的异议请求。

三、核心区分

  • 医保基金账户:属于社会保障基金,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 医保结算款账户: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由医保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结算款,属于医院的经营收入,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 名称≠实质:账户名称带有”医保”字样不等于就是医保基金账户,需审查账户的实质性质和开立依据。

四、实务要点

  1. 被执行人主张账户资金属于医保基金不得执行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账户的性质;
  2. 申请执行人应当注意区分不同类型的”医保账户”,医保结算款账户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3. 从裁判趋势看,法院对”社保类账户排除执行”的主张日趋严格审查,需看实质而非名称。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17,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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