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欠了债成为被执行人,账户被法院冻结时,常常会拿出一个理由:”这是医保账户,受法律保护,不能动!”听起来很有道理——社会保险基金确实是法律明令不得查封、冻结的。但医院说的”医保账户”,真的就是受保护的”医保基金账户”吗?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某公司与某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医院尚欠租金664万元,分期支付,逾期则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
后医院未按期足额履行,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冻结了医院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
医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该账户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款专户(医保账户),依据最高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请求排除执行。
二、争议焦点
医院被冻结的账户究竟是受保护的”医保基金账户”,还是属于医院自己财产的”医保结算款账户”?该账户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审、二审均驳回医院的异议、复议请求,即认定该账户不能排除执行。核心规则如下:
1. 社会保险基金确实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国家为社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参保人管理,专款专用、最终由参保人享用。根据最高法院相关通知,法院审理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也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但——这一保护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机构”。
2. 医保结算款账户 ≠ 医保基金账户
这是本案的核心区分:
- 医保基金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社保基金的专户,资金不属于经办机构所有,受法律保护,不得冻结扣划;
- 医保结算款账户:是医院用于收取医保结算款的账户,该结算款属于医院自己所有,是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本案账户根据开户申请书显示属于医保结算账户,而非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且医院本身也不是代参保人管理社保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医院混淆了两个不同概念。
3. 结论:医保结算款属医院财产,可供执行
医保结算款属于医院所有,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冻结、扣划的款项。法院冻结医院的医保结算账户符合法律规定,医院的排除执行请求不成立。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这则案例厘清了一个常被混淆的概念:“和医保有关的账户”不等于”不能执行的账户”,关键看资金是”社保基金”还是”医院自己的收入”。
对申请执行人(医院的债权人)而言:
- 被执行人是医院、且以”医保账户”主张排除执行时,不要轻易放弃——要核查账户的真实性质:是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还是医院收取结算款的账户;
- 医保结算款属于医院的经营收入、是其责任财产,可供执行;只有真正的社保基金账户才受保护;
- 可要求法院调取开户申请书、账户协议等,厘清账户性质。
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医院(及类似主体)而言:
- 只有代参保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才受不得冻结扣划的保护;医院收取的医保结算款属自有财产,不能据此排除执行;
- 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运转。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医院被执行,名下”医保账户”的钱能不能被冻结?
答:要看账户性质。如果是医院用于收取医保结算款的”医保结算账户”,该款项属医院自有财产,可以被冻结、执行;只有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才受法律保护,不得查封、冻结、扣划。
问:医保结算款账户和医保基金账户有什么区别?
答:医保基金账户是社保经办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社保基金的专户,资金不属于机构所有、受法律保护;医保结算款账户是医院收取医保结算款的账户,结算款属医院自己的经营收入,可供执行。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问:为什么社会保险基金不能被法院冻结、扣划?
答:社保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养老、疾病、工伤等设立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最终由参保人享用,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故法律规定不得查封、冻结、扣划,也不得用于偿还社保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
问:怎么判断一个账户是不是受保护的社保基金账户?
答:看资金性质和管理主体——是否为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可通过开户申请书、账户协议等核查。仅名称带”医保”二字、实为收取结算款的账户,不属受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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