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延长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债务。这种行为有效吗?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仍享有期限利益。
一、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相关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核心规则
- 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的,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
- 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即使修改了公司章程,也不能对抗在债务产生前就已经存在的债权人。
三、实务要点
- 债权人对债务产生后股东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可以主张期限利益丧失,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 建议债权人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及时关注公司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的变更情况。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24,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