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民事案件采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当事人自愿达成的退赔协议合法有效,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低于退赔额时,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8期(裁判文书选登)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4年7月15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民交叉与合同纠纷业务。
一、典型案情
孙卫原系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公司)仓库保管员。2004年起任职,负责登记面粉及麸皮的出入库数量。
职务侵占行为:
2007年1月至2009年10月,孙卫利用职务便利,将仓库积余的面粉及麸皮私自出售,得款2万元占为己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孙卫与核算员杨建军、生产车间班长张荣根合谋,在清点入库时采取”少计入库数量”的手段,将多出的面粉、麸皮私自销售,得款8万元,三人按4:4:2比例分赃。
内部审计与协商退赔:
2011年,百川公司发现库存异常,委托江苏中正同仁会计师事务所对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库存产成品进行专项审计。孙卫个人承担审计费2万元。审计报告显示:
| 盘点日期 | 面粉短缺 | 麸皮短缺 |
|---|---|---|
| 2009年5月20日 | 141,825公斤 | 3,880公斤 |
| 2010年11月20日 | 126,775公斤 | 60,120公斤 |
| 合计 | 268,600公斤 | 64,000公斤 |
审计人员刘鸣到庭作证:上述数据已考虑合理损耗,直接相减即可作为损失。根据双方从南通粮食网查询的同期海安特一粉最低出厂价2,680元/吨计算,仅面粉一项损失即达71万余元(268,600公斤÷1000×2,680元/吨)。
审计报告出来后,孙卫等人承认侵占事实,通过亲戚邵俊兰与公司协商。最初退赔13.5万余元(含杨建军2万元、张荣根8万元),后公司根据审计报告要求至少退赔40万元。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孙卫等人退赔400,463.92元,公司不报案。孙卫通过邵俊兰分两次将该款打入百川公司账户。
刑事追诉:
2011年10月,群众举报后公安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二初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认定孙卫等人职务侵占罪成立。判决书认定的犯罪金额从最初侦查阶段的”十多万元”逐步压缩,最终固定为10万元(孙卫单独2万元+三人共同8万元)。三人均被判处缓刑,未上诉。判决书中明确”三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
孙卫随后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刑事判决只认定其侵占赃款5.2万元(2万+8万的40%),而公司收取了400,463.92元,其中杨建军、张荣根出资10万元,自己实际多退了248,463.92元(计算方式:400,463.92-100,000-52,000),构成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并支付利息5.4万元。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刑事判决认定的10万元赃款,能否作为民事损失的上限?
孙卫主张,刑事判决只认定了10万元犯罪金额,公司的”损失”就不应超过此数,多退部分属于不当得利。但公司认为,审计报告核算的实际损失超过72万元,刑事赃款只是犯罪人直接所得,不等于公司全部损失。
焦点二:口头退赔协议是否有效?
双方未签订书面退赔协议,仅有口头约定。孙卫退还40万元后公司仍被举报追究刑责,孙卫是否可以”公司承诺不报案却又报案”为由否定协议效力?
焦点三: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能否作为民事证据?
审计报告由百川公司单方委托出具,孙卫在刑事案件中虽曾表示”不认同”,但在直接质证审计报告时明确回答”没有异议”。该报告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可采?
焦点四:民事证明标准与刑事证明标准有何不同?
刑事案件将犯罪金额从十几万元逐步压缩至10万元,体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严格标准。民事案件中,能否依据审计报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更大的损失范围?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口头退赔协议合法有效
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400,463.92元的赔偿额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孙卫在公安讯问中本人交代”邵俊兰替我出面到公司处理的,承认退赔四十万元”,与庭审陈述吻合。协议是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胁迫、欺诈等非法情形。
关于”公司承诺不报案”的问题,法院明确指出:职务侵占罪系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决定法律应否和如何处理刑事追诉,”是否报案”不应成为认定退赔协议效力的依据。换言之,即便公司曾表示不报案,这一承诺因涉及公权力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这不影响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的合意本身的效力。
(二)审计报告经当事人认可,可作为损失依据
尽管审计报告由百川公司单方委托,但法院从以下角度认定其证据效力:
- 孙卫在审计报告出来后即承认了侵占事实;
-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孙卫虽对证人唐长根的证言中”审计结果就是损失”的说法表示不认同,但在直接质证审计报告本身时明确回答没有异议;
- 孙卫在民事庭审中认可承担审计费2万元;
- 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单方委托的鉴定或审计报告作为证据使用;
- 孙卫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证据,法院不予准许。
审计参审人员刘鸣到庭说明,数据已考虑合理损耗。双方还共同查询了同期面粉市场最低价,孙卫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价格鉴定。
(三)刑事赃款数额不等于民事损失范围
法院对这一核心问题做了充分论述:
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要大于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在处理刑事案件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纠纷时,赔偿所立足的依据是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
孙卫诉讼主张的实质,是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个人获赃数额与公司的实际损失范围”未加区分、混为一谈”。职务侵占罪中,犯罪人实际销赃得款往往远低于被侵占财产的市场价值——本案中,孙卫等人将价值71万余元的面粉以低价销赃,仅分得10万元,但公司的库存损失是实实在在的71万元。刑事判决基于严格证据标准只认定了能被确凿证明的赃款部分,不代表民事损失就只有这些。
(四)民事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
法院系统阐释了刑事与民事证明标准的区别:
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中将金额从十几万元压缩到10万元,正体现了刑事证明的严格性。但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讯问笔录、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已足以证明损失范围。仅按面粉最低出厂价计算,不能合理解释的短缺损失就达71万余元,远高于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
(五)举证责任在主张不当得利一方
法院认为,孙卫以不当得利起诉,应就其单独和共同侵占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400,463.92元举证证明。但现有证据未能达到这一证明标准。孙卫既未能推翻审计报告,也未能证明实际损失小于退赔款,其主张公司构成不当得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4年7月15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卫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1. “刑民交叉”案件要区分不同的证明标准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治价值。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金额往往是”保守”的——只有证据链条最完整、最无争议的部分才会被写入判项。但民事赔偿关注的是”受害人实际损失有多大”,两者的功能和标准完全不同。当事人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不能简单地把刑事认定金额当作民事损失的”天花板”,反之也不能把民事推定的损失直接用于加重刑事处罚。代理律师必须分别运用不同的证据规则进行论证。
2. 退赔协议签订要慎重,”不报案”条款无效但赔偿条款有效
实践中,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常达成”退赔钱、不报案”的口头或书面协议。需要明确的是:公诉案件的追诉权属于国家,个人”不报案”的承诺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便对方收钱后举报了,也不能以违约为由要求退款。但双方就退赔金额达成的合意,只要是自愿、真实的,在民事法律层面通常被认定为有效。本案的启示是:签订退赔协议时,不必写”不报案”之类的无效条款,而应明确退赔金额的计算依据、损失范围、付款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避免事后反悔。
3. 单方委托的审计/鉴定报告并非当然无效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是对方单方委托的审计或鉴定,就不能作为证据。本案明确否定了这一误解。单方委托的报告能否被采信,关键看:对方是否有机会提出异议、是否在正式质证中表示过认可、是否承担了相关费用、能否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孙卫在刑事庭审中直接质证审计报告时明确说”没有异议”,并且承担了2万元审计费,这些事实使审计报告在民事案件中成为了认定损失的关键证据。
4. 主张不当得利要完成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孙卫主张公司多收了退赔款构成不当得利,但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孙卫——她必须证明公司的实际损失确实低于退赔金额。在审计报告已确认损失超过71万元的情况下,孙卫无法完成这一举证,自然败诉。这提醒我们: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前,要充分评估自己能否证明对方的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而不是仅凭直觉认为”赔多了”。
5. 职务侵占案件中,企业方应做好证据保全
对于企业而言,发现员工职务侵占后,及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是固定损失证据的关键。百川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鉴:第一时间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库存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出庭作证,保留好审计报告和相关凭证。同时,退赔协商过程中可以录音录像,或签订书面协议明确金额构成。即便最终进入刑事程序,这些民事证据也能在后续可能的民事纠纷中发挥作用。
五、FAQ
Q1: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金额,能直接当民事赔偿金额吗?
不能。刑事赃款是犯罪人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在侵占、盗窃、诈骗等案件中,犯罪人往往低价销赃,赃款金额远低于财产实际价值。民事赔偿应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实际损失计算,而不是按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
Q2:刑事案件中没认定的金额,民事案件中还能主张吗?
可以。刑事案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证据稍有瑕疵就可能不予认定;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证据达到高度可能性即可。因此,刑事判决未认定的损失,只要在民事案件中能提供优势证据证明,法院仍可支持。本案中,刑事判决只认定了10万元赃款,但民事案件中审计报告证明的损失超过71万元。
Q3:口头达成的退赔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有。合同形式不限于书面,口头协议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但问题在于口头协议的举证难度大——如果一方否认,另一方需要通过付款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证明协议的存在和内容。本案中孙卫在公安讯问中的供述成为了口头协议存在的关键证据。
Q4:公司收了退赔款后又报案,算不算违约?
不算。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刑事追诉权由国家行使,公司和个人都无权”私了”。即使双方约定了”不报案”,该条款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但退赔本身可以作为刑事量刑中的从轻情节,公司收款后仍应出具谅解书或退赔证明,帮助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理。
Q5:单方委托的审计报告,法院会采信吗?
可能会。法律并未禁止单方委托审计或鉴定。法院审查的重点是:审计机构和人员是否有资质、审计方法是否科学、对方是否有合理机会提出异议、对方是否在质证中认可、是否有相反证据推翻。本案中孙卫在刑事庭审中直接质证时表示无异议,还承担了审计费,审计人员也出庭作证,因此报告被采信。
Q6:什么是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是指,根据现有证据,法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即可认定该事实存在。它低于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但高于”优势证据”的简单比较。在民事案件中,审计报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即使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确定,也可以据此推定事实。
Q7:什么情况下能要求重新鉴定或审计?
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例如: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对方在鉴定过程中存在欺诈等。仅以”单方委托”或”不认可结果”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通常不予准许。本案中孙卫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驳回了申请。
Q8:员工退赔后反告公司不当得利,公司怎么应对?
公司应重点准备以下证据:第一,职务侵占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据(审计报告、库存盘点记录、市场价证明);第二,退赔协议自愿达成的证据(转账记录、沟通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的供述);第三,退赔金额未超过实际损失的计算依据。本案中百川公司正是凭借审计报告证明损失达71万元、远高于40万元退赔款,成功驳回了孙卫的诉请。
Q9:在贵州或江苏发生职务侵占,企业应该怎么处理?
发现员工职务侵占后,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第一,立即保全证据(库存记录、监控录像、财务凭证、电脑数据);第二,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第三,与涉事员工协商退赔,签订书面退赔协议,明确金额和构成;第四,无论是否退赔,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退赔和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第五,必要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偿不足部分。建议企业提前聘请法律顾问完善库存管理制度,防范内盗风险。
Q10: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孙卫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才知道”刑事认定金额与退赔金额不一致”,诉讼时效从此时起算。但需注意,退赔协议本身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合同关系,单纯的”赔多了”并不自动构成不当得利。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