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加害方常常会在案件起诉前主动赔偿被害人、争取谅解,以求取保候审或从宽处理,赔的钱往往还高于实际损失。可如果赔完钱、拿到谅解书后,检察机关却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加害方会不会觉得”亏了”,转头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害人把钱退回来?这种主张能成立吗?本文结合《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中一则典型案例进行解析。
一、典型案情
许某与张某甲恋爱交往期间,许某为表诚意先后消费3万余元购买礼物,张某甲又向许某索要手机、金手镯、现金等。二人分手后,张某甲拒不归还财物。许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为张某甲涉嫌诈骗,对其刑事拘留。
羁押期间,张某甲的父亲张某自愿代女儿向许某退赔并补偿共计17万元,双方签订刑事谅解协议:张某一方退赃赔偿、赔礼道歉,许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并恳请司法机关从宽处理。许某出具了收条和谅解书。此后张某甲被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于是张某甲之父张某起诉许某,主张这17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二、案件焦点
为取得刑事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后,检察机关未公诉(不起诉)的,被害人收取赔偿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三、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驳回了张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1. 不当得利的四要件,本案获利有合法依据
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有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被害人许某确实因对方行为产生了财产损失,其收取款项、出具谅解书是基于双方的刑事谅解协议,收款具有合法性,不符合”无合法依据”这一要件。
2. 刑事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意思自治,合法有效
刑事和解协议中约定的道歉、赔偿、谅解等内容,本质上仍属于民事私权利处分的范畴。它通过协议形式将侵权责任转化为合同义务,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形下的意思自治,对自身权利的有效处分,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效力。
3. 未公诉、未判刑,不影响收款的合法性
被害人对加害人从宽处罚的”谅解”表示,本身不能直接产生刑法上的约束力;而和解协议中的赔偿约定独立具有民事效力。和解协议签订后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因谅解或其他情节最终未公诉、未判刑,双方仍应按约履行,除法定事由外,无权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赔偿款。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被害人而言:
- 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通过刑事和解获得退赔和补偿,并出具谅解书;这是合法的民事权利处分;
- 签订刑事和解协议、收取赔偿款后,即使案件最终未起诉、未判刑,也不必担心被以”不当得利”要回——协议合法有效、收款有合法依据;
- 建议保留好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及签订过程证据(如照片、转账记录),本案这些材料随刑事卷宗移送,成为认定收款合法的关键。
对加害方而言:
- 赔偿换谅解是争取从宽的有效途径,但要明白:这是真实的民事赔偿和私权处分,不是”可退的押金”。即使后来不起诉,也不能反悔要回;
- 签订协议前应充分评估赔偿金额,自愿、理性地作出处分;除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外,应恪守承诺、按约履行。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问:为了争取谅解、从宽处理赔了钱,后来不起诉了,能把钱要回来吗?
答:一般不能。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受有损失,基于合法有效的刑事和解协议收取赔偿款,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即使未公诉、未判刑,除法定事由外,无权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问:刑事和解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答:有。和解协议中关于道歉、赔偿、谅解的约定,本质属于民事私权处分和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民事法律约束力,签订后应按约履行。
问:什么是不当得利?怎样才算”无合法依据”?
答:不当得利指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二者有因果关系且获利没有合法依据。若获利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或法律规定,就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问:达成刑事和解、收取赔偿时要注意什么?
答:建议签订书面和解协议,明确退赔、补偿、谅解等内容,并保留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及签订过程证据。这些材料既能证明收款的合法性,也便于在司法机关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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