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小区内的通信管道在小区交付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通信运营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小区内通信管线由通信运营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条款,侵犯了业主共有权和选择电信服务的自由选择权,应属无效。
案号:(2014)江宁开民初字第1321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5年5月7日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纠纷与企业法律顾问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01年10月25日,南方花园小区开发商经纬公司与铁通江苏分公司(后权利义务转移给铁通南京分公司)签订《电话协议书》,约定:铁通为C组团电话业务经营商,开发商负责建设户外管道及楼内户线通道,合作期20年内使用权归铁通;合作期内开发商不再与其他公司进行相同或类似服务合作。
2013年9月,长城宽带与小区物业公司仟泰公司签订《社区宽带互联接入合作运营协议》,约定长城宽带在小区内投资建设宽带网络,有权使用社区内现有网络线路和设备。随后长城宽带在小区通信管道内铺设了光缆。
2014年9月,铁通南京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检”中,将长城宽带铺设的5653米4芯光缆、1056米48芯光缆剪断,将1309米双绞线剪断抽出带走。长城宽特别报警,经派出所查实系铁通所为,调解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铁通恢复原状。
| 审级 | 法院 | 判决结果 |
|---|---|---|
| 一审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铁通剪断光缆构成侵权,限期恢复原状;逾期由长城自行恢复,费用由铁通承担 |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二、争议焦点
- 小区内通信管道归谁所有?铁通依据与开发商2001年签订的协议主张专有使用权能否成立?
-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许可长城宽带使用小区通信管道?
- 铁通剪断缆线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小区通信管道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院依据原《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认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配套的通信管道属于公用设施的一种,是开发商建设小区时必须建设的满足建筑物专有部分功能需求的配套设施。开发商将房屋交付业主后,通信管道即归全体业主共有。
(二)开发商与铁通的”专有使用”条款无效
铁通依据其与开发商2001年签订的协议主张对C组团通信管道享有20年专有使用权。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理由有三:
第一,侵犯业主共有权。协议签订时小区房屋尚未全部交付,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有权对管道进行安排,但小区C组团最后一批房屋于2009年交付后,通信管道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给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再对业主共有财产设定专有使用权。
第二,侵犯业主电信服务自由选择权。协议约定合作期内不再与其他公司合作,实质是限制其他电信运营商接入小区,剥夺了业主自由选择宽带、电话服务提供商的权利。
第三,破坏公平竞争。排他性条款锁定小区通信市场20年,排除其他运营商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三)物业公司有权许可长城宽带接入
仟泰公司是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内容包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以及经营管理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经C组团业委会盖章确认。因此,仟泰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处分共有通信管道的使用权,与长城宽带签订的接入协议合法有效。
(四)铁通剪断缆线构成侵权
铁通在发现管道内有非属其公司的缆线后,未查明缆线所有权人,自行采取剪断并抽走缆线的行为,侵害了长城宽带的财产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法院特别指出:即使铁通认为长城宽带不应在管道内布线,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投诉或诉讼),而无权自行采取剪断、拿走缆线的私力救济手段。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小区通信基础设施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通信管道、弱电井、楼内入户管线等均属此类。业主的核心权利包括:
- 知情权:了解小区通信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
- 选择权: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
- 共同决定权:通信管道的使用、收益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 收益权:通信运营商使用共有设施支付的费用归全体业主共有,可用于补充物业维修资金。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等国家标准也明确要求:住宅区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二)对业主和业委会的建议
第一,检查小区是否存在独家垄断协议。如果前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某一家运营商签订了排他性协议,业主有权主张该条款无效。可向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也可由业委会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第二,引入多家运营商竞争。业委会可以代表业主与多家运营商洽谈接入条件,要求使用共有通信设施的运营商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收益归入小区公共收益。
第三,遇运营商恶意破坏立即报警。本案中铁通剪断竞争对手光缆的行为不仅构成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对通信运营商的合规提示
第一,不能依赖开发商的”独家授权”。小区交付后通信管道归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授予专有使用权。运营商应与业委会或物业公司签订合法接入协议。
第二,不得采取私力救济。发现管道内有其他运营商缆线时,应通过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部门或通信管理部门协调解决,擅自剪断缆线需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共享接入是法定要求。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通信设施满足多家运营商共享使用,阻挠其他运营商接入可能面临通信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贵阳本地实践参考
贵阳市已全面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新建小区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运营商共享接入。根据《贵州省通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城镇居民小区通信设施应当向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贵阳市民如遇小区宽带被一家运营商垄断,可向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电话12300)或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
五、FAQ
Q1:小区通信管道到底归谁所有?
归全体业主共有。通信管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小区交付后自动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和任何单个业主都无权独占。
Q2:开发商和运营商签的”独家接入”协议有效吗?
在小区交付后涉及业主共有部分的排他性约定无效。因为开发商已不再是通信管道的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业主共有财产;同时排他条款限制了业主的电信服务选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Q3:物业公司有权允许其他运营商进入小区布线吗?
有权。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对共用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可以在不损害业主利益的前提下许可运营商接入。如果有业委会,最好经业委会同意或追认。运营商支付的使用费应归全体业主共有。
Q4:一家运营商剪断了另一家的光缆,怎么处理?
立即报警固定证据。剪断缆线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损失金额较大(一般5000元以上),还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Q5:业主能不能要求小区引入多家宽带运营商?
可以。业主享有自主选择电信服务的法定权利。如果小区被一家运营商垄断,业主可向业委会反映,由业委会与其他运营商接洽;也可向当地通信管理局(12300)投诉。
Q6:运营商在小区通信管道内铺设缆线需要交费吗?
通信管道属业主共有设施,运营商使用共有设施应当支付合理费用。费用标准由业委会或物业公司与运营商协商确定,收益归入小区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Q7:通信机房和基站也归业主共有吗?
需要区分。规划为小区配套的通信机房、弱电间等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但运营商自行投资建设的机房设备、基站天线等资产归运营商所有。楼顶、外墙上设置的基站天线需经业主同意并支付场地使用费。
Q8:老小区没有业委会,怎么打破宽带垄断?
可以向属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反映,要求指导成立业委会;也可直接向通信管理局(12300)或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整改。还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
Q9:铁通剪断光缆后主张是在清理”废旧缆线”,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
因为铁通既未通知缆线所有权人,也未通过合法途径确认缆线确属废弃,仅凭单方判断就剪断并拿走缆线,不符合私力救济的合法条件。即使缆线确实铺设在有争议的管道内,也应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不能自行处置。
Q10:恢复原状的判决如何执行?
法院判令铁通在30日内将缆线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长城宽带可自行恢复,恢复费用由铁通承担。这一判决方式既保障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提供了可操作的执行路径。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