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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民间借贷?最高法:利率违约金总和不超24%

2026-08-23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3

民商事诉讼 浏览 3

裁判规则速览:委托人、受托银行与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银行仅代为发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的,其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均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则规制,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6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金融借款与民商事合同争议解决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3年9月,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富基金)作为委托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作为受托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

  • 委托贷款金额:6.3亿元,分两期发放(第一期4亿元,第二期2.3亿元)
  • 贷款利率:前三年年利率16%,第四年年利率12%
  • 逾期罚息: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即24%)
  • 按自然季结息

同日,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中森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华投资公司)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中森华投资公司以其持有的中森华房地产公司49%股权提供质押,中森华投资公司、郑巨云、陈少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以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两宗土地使用权(合计约30559平方米)及在建工程提供抵押。

合同签订后,长富基金发放了第一期4亿元贷款。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支付了一季度利息1600万元,此后再未付息。同时,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办理K2、K3、K4地块及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且已提供的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长富基金遂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主张按本金20%计算的违约金1.26亿元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 湖北高院 解除合同,偿还4亿元本金,按24%年利率计逾期利息;驳回1.26亿违约金请求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24号 维持一审关于利息的判决,驳回违约金请求

二、争议焦点

  1. 长富基金作为委托人能否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借款人?
  2. 长富基金未发放第二期2.3亿元贷款是否构成违约?合同解除责任由谁承担?
  3. 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是否合理?1.26亿元违约金能否与逾期利息并行主张?
  4. 施工方出具的《承诺函》(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委托贷款合同实质是民间借贷

最高法院开宗明义:

“长富基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长富基金提供资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根据长富基金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贷款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实质是长富基金与中森华房地产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

这一认定意义重大:它意味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利息上限、违约金调整等,全部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则,而非金融借款合同规则。

(二)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抗辩称,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第1.4条约定,借款人不能偿还时应由受托人(银行)以自己名义起诉,长富基金不是适格原告。

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理由有三:
1. 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借款人;
2. 第1.4条是银行对委托人的承诺条款,赋予委托人要求银行起诉的权利,而非限制委托人自行起诉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本身就是对委托人诉权的保护,而非限制。

(三)借款人根本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

最高法院认定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具体表现为:

违约行为 合同依据
未办理K2、K3、K4地块抵押登记 “未履行其他合同项下义务”
2014年3月22日起未按季付息 “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债务”
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抵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
涉及多起诉讼 “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未完成抵押登记,第二期2.3亿元贷款的发放条件未成就,长富基金不予发放不构成违约。

(四)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上限

这是本案最具实务价值的裁判规则。长富基金主张在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行按合同约定主张本金20%的违约金1.26亿元。

最高法院认为:
1. 长富基金因对方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
2. 年利率24%的逾期利息已足以弥补资金占用损失;
3. 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精神,对24%以外的违约金请求不予支持;
4. 虽然本案借款合同成立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前,但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违约金调整规则,可以参照24%的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

“长富基金在原审判决年利率24%逾期利息基础上另外依照合同约定主张1.26亿元违约金,该主张实质是要求逾期罚息和固定违约金并行。本案中长富基金因中森华房地产公司违约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因长富基金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超过原审判决确定逾期利息,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施工方承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有效

祥和公司抗辩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通过承诺放弃。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为法定担保物权,但仍属权利人可自由处分的民事权利,其自愿承诺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不影响民工工资权益的实现),应认定有效。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资金提供方(委托人/出借人)

  1. 委托贷款本质是民间借贷,利率受上限约束。 不要以为通过银行走委托贷款就能规避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无论是委托贷款、信托贷款还是其他通道业务,只要资金方不是持牌金融机构、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法院都会穿透认定为民间借贷,适用利率上限规则。

  2. 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不要重复堆砌。 很多借款合同同时约定逾期罚息(利率上浮50%)、违约金(本金20%)、滞纳金、管理费等,看起来保障充分,但法院会将所有费用加总计算,超过年利率24%(2020年8月后为LPR的4倍)的部分一律不支持。与其堆砌名目,不如将利率定在上限附近。

  3. 第二期贷款发放条件要具体可操作。 本案中长富基金之所以不构成违约,关键在于合同明确约定第二期贷款以借款人完成抵押登记为前提条件。如果只约定”根据项目进度放款”而无具体条件,借款人可能反诉出借人违约。

  4. 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不必等银行。 实践中有些银行不愿卷入借贷纠纷,委托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402条直接起诉借款人,担保合同也直接约束委托人和担保人。但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借款人知悉委托代理关系。

对借款人

  1. 未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触发提前到期。 借款人以土地或房产抵押担保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拒不办理登记本身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出借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

  2. 停止付息风险极大。 即使对资金方有不满(如未按约发放后续贷款),也不应以停付利息作为对抗手段。停付利息直接构成违约,可能触发加速到期条款。正确做法是依约主张抗辩或提起诉讼/仲裁。

  3. 违约金过高可请求法院调减。 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本金20%)加上逾期利息远超实际损失,借款人应主动依据《民法典》第585条(原《合同法》第114条)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最高法院参照年利率24%上限进行了调整。

对施工企业

  1. 出具优先受偿权劣后承诺前要慎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施工企业保护自身权益(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重要法律武器。一旦向资金方出具劣后承诺函,该承诺有效,事后难以反悔。如果确需出具,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对价或保障措施。

五、常见问题(FAQ)

Q1:委托贷款和普通银行贷款有什么区别?

委托贷款中,银行只是”通道”——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金额、利率、用途等代为发放贷款,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如果借款人还不上钱,损失由委托人(实际出资人)承担,银行不兜底。而普通银行贷款中,银行是债权人,自行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委托贷款的实质是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Q2:委托贷款利率有上限吗?

有。既然委托贷款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2020年8月20日之前成立的借款合同,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此后成立的合同,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Q3:委托人能直接起诉借款人吗?

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25条(原《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委托贷款中,借款人通常明知资金来自委托人,因此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

Q4: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同时主张吗?

可以同时主张,但总计金额受利率上限约束。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时适用的是年利率24%的旧标准。

Q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借款人可以通过反诉或抗辩方式请求法院调减。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衡量。一般来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Q6:出借人未按约发放第二期贷款,借款人能停付利息吗?

不能单方停付。即使出借人存在未按约放款的违约行为,借款人也应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如发函催告、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自行停付利息。停付利息本身构成违约,可能触发贷款加速到期。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第二期放款以借款人完成某项义务(如抵押登记)为前提,借款人未完成义务的,出借人有权拒绝放款。

Q7: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吗?

可以放弃或承诺劣后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是法定权利,但仍属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处分。施工方向出借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劣后于出借人的债权,该承诺有效。但如果放弃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导致无法支付工资),法院可能认定该放弃无效。

Q8:委托贷款中的担保物权登记在银行名下,委托人能行使吗?

可以。虽然抵押、质押登记名义上的权利人是受托银行,但借款人、担保人均明知委托人是实际权利人,且银行通常不持异议,委托人可以直接主张担保物权,就担保物处置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最高法院即确认长富基金对登记在兴业银行武汉分行名下的抵押物和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Q9: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委托贷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委托人诉请偿还借款本息的,接收货币一方(委托人)所在地也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Q10:2020年后委托贷款利率上限是多少?

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利率上限从固定的24%/36%两线三区调整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4年为例,1年期LPR约为3.45%,4倍即约13.8%。但注意: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分段计算——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可按24%主张,此后的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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