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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保兑仓实为借款,卖方仍要承担担保责任吗?最高法判例

2026-08-23 预计阅读 10 分钟 浏览 7

民商事诉讼 浏览 7

裁判规则速览: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无真实买卖关系的,属于名为保兑仓交易实为借款合同,保兑仓交易无效,但被隐藏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保兑仓交易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的,不影响卖方和银行之间担保关系的效力,卖方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8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9年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金融借款担保与供应链金融法律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3年9月10日,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晋城公司,卖方)、陕西省石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石化公司,买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西安分行)签订《三方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开展保兑仓交易:

  • 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向陕西石化公司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向山煤晋城公司采购煤炭的货款
  • 银行开立以山煤晋城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 陕西石化公司缴存保证金后,银行签发提货单,山煤晋城公司按提货单发货
  • 若陕西石化公司未足额偿付融资款,且累计提货价值少于山煤晋城公司实际收款金额,山煤晋城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2013年9月12日,陕西石化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授信额度2.6亿元(可循环使用)。随后银行分多笔开立以山煤晋城公司为收款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计6.5亿元。陕西石化公司缴存了6543万元保证金,清偿了部分票款,但最终仍欠本金1.627亿余元及利息5347万余元。

关键事实: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煤炭货物买卖交易。山煤晋城公司收取汇票资金后,并未按保兑仓模式实际发货,而是将资金流转给陕西石化公司使用。

审理阶段 法院 结果
一审 陕西高院(2017)陕民初11号 判陕西石化公司还款,山煤晋城公司承担差额退款责任
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870号 维持原判,认定山煤晋城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

  1. 《三方业务合作协议》是否有效?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如何定性?
  2. 山煤晋城公司的”差额退款责任”是何种性质?是否属于担保?
  3. 山煤晋城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签署含担保条款的协议?
  4. 6张承兑汇票是否属于《三方业务合作协议》项下融资?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保兑仓交易的基本模式

最高法院首先明确了保兑仓交易的法律构造:

“保兑仓交易作为一种新类型融资担保方式,其基本交易模式是,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并以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作为担保。”

标准流程为:买方向银行缴存保证金→银行签发以卖方为收款人的承兑汇票→买方将汇票交付卖方作为货款→银行根据保证金比例签发提货单→卖方按提货单向买方发货→买方销售后再缴存保证金。

(二)无真实买卖关系:名为保兑仓,实为借款及担保

最高法院认定:

“保兑仓交易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案涉《三方业务合作协议》虽然体现的交易方式为保兑仓交易,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山煤晋城公司与陕西石化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交易。案涉保兑仓交易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因此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真实有效的保兑仓交易法律关系。”

但交易不真实并不等于合同全部无效。最高法院运用”通谋虚伪表示”理论进行了穿透认定:
表面行为(保兑仓交易)因无真实买卖关系而无效
隐藏行为(中信银行向陕西石化公司提供融资借款,山煤晋城公司提供担保)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

这一裁判思路与《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完全一致。

(三)差额退款责任实质是连带保证责任

山煤晋城公司抗辩称”差额退款”不是担保,而是独立的合同义务,且其法定代表人无权签署担保合同。

最高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 实质重于形式:无论是协议约定的”差额退款”还是”差额保证”,实质都是山煤晋城公司在陕西石化公司未偿付融资款时,就差额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2. 连带保证:协议第6.5条明确约定,银行在向山煤晋城公司索偿前不必先向买方索偿、不必先采取法律行动、不必先申请破产——这完全符合《担保法》第18条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

  3. 法定代表人有权签约:协议加盖了公司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且第7.1条明确约定”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获得其最高权力机构的有效批准和充分授权”。山煤晋城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无权签约的抗辩不能成立。

  4. 对内担保限制不影响外部效力:《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是公司内部治理规范。在协议已明确约定获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担保人不能以内部程序瑕疵对抗善意相对人银行。

(四)六张汇票均属协议项下融资

山煤晋城公司辩称2014年5月19日和8月8日的4张汇票未经其确认,不属于协议项下融资。最高法院认为:
– 汇票开立时间在协议两年有效期内;
– 山煤晋城公司确认收到全部6张汇票;
– 中信银行提交了《收款确认通知书回执》,山煤晋城公司无法否定”结算中心”印章真实性;
– 协议第3.4条明确约定出具回执并非承担后续责任的必要条件;
– 协议第6.8条约定银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购货合同的约束。

因此,山煤晋城公司应对全部欠款差额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范围限于本金

根据协议第1.6条和第6.2条约定,差额退款责任的范围限于欠付的票款本金,不包含利息、罚息和违约金。故山煤晋城公司对1.627亿余元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利息部分由借款人陕西石化公司自行承担。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对银行(资金提供方)

  1. 核实贸易背景是风控底线。 保兑仓、保理、票据贴现等供应链金融业务,银行应当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物流单据等,确保贸易背景真实。虽然本案中银行的债权仍然得到了保护,但如果银行明知或参与虚构贸易背景,可能面临监管处罚,担保合同也可能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无效。

  2. 担保条款要明确为连带保证。 协议中明确约定”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追偿,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可避免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实施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与此前《担保法》推定连带保证相反,银行应特别注意在合同中写明”连带责任保证”。

  3. 要求担保人提供内部决议。 虽然本案中最高法院未支持担保人关于内部授权的抗辩,但《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后,债权人对公司担保决议负有形式审查义务。银行应要求担保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并妥善留存。

  4. 循环授信额度不构成超额放款。 本案合同约定2.6亿元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借款人偿还后额度恢复。6张汇票分三笔开立,且借款人缴存了6543万元保证金,不存在超额放款。银行在设计循环授信产品时应明确约定额度恢复机制。

对卖方/担保人

  1. 不要轻易在三方融资协议上签字盖章。 无论协议把责任包装成”差额退款””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还是其他什么名目,法院都会穿透认定其担保实质。一旦签字,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就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决定提供担保,务必评估自身代偿能力。

  2. 内部审批程序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公司对外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虽然可能在公司内部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但如果合同中已声明获得充分授权,且债权人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公司应在印章管理和法定代表人签约权限上建立严格内控制度。

  3. 注意保证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银行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较长的保证期间(如债务到期后2年或3年),但仍应及时发函催收并留存证据。

  4. 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对卖方风险最大。 在正常保兑仓中,卖方手中有货物可以控制发货节奏,风险相对可控。但如果没有真实交易,卖方纯粹充当”通道”和”担保方”,资金实际由买方使用,卖方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买方追偿的难度极大。

五、常见问题(FAQ)

Q1:什么是保兑仓交易?

保兑仓是一种供应链金融模式:买方、卖方和银行签订三方协议,买方向银行交存保证金,银行开立以卖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向买方发货,买方销售货物后再交存保证金。如果买方到期不能足额偿付票款,卖方就承兑汇票与保证金之间的差额向银行承担退款或保证责任。

Q2:保兑仓交易没有真实贸易背景,合同还有效吗?

保兑仓交易本身因无真实买卖关系而无效(虚假意思表示),但被隐藏的真实法律关系——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融资借款、担保人提供担保——如果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法院会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审理。

Q3:差额退款责任是不是担保?

是。虽然协议使用”差额退款”的表述,但其实质是:在借款人未按约还款时,卖方就融资款差额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这符合保证担保的法律特征。如果协议约定债权人可直接向卖方追偿而无需先向借款人主张,则构成连带责任保证。

Q4:法定代表人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签署担保合同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对于善意相对人(债权人),合同有效。但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如果债权人明知或应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如未审查公司决议),担保合同可能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建议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要求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担保的决议并进行形式审查。

Q5:保兑仓和票据贴现、保理有什么区别?

保兑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银行通过控制提货权来控制风险,卖方承担差额退款责任;票据贴现是持票人将未到期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以获取资金;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以获取融资。三者都是贸易融资工具,但法律构造和风险分配不同。

Q6: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有什么区别?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Q7:担保范围包括利息和违约金吗?

有约定从约定。如果协议明确约定差额退款责任范围仅限于本金,则担保人只对本金承担责任,利息、罚息、违约金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果协议约定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则按约定执行。本案中协议约定差额退款范围为票款本金,故山煤晋城公司仅对本金1.627亿余元负责。

Q8:银行在保兑仓交易中应注意什么?

(1)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2)确保担保合同条款明确为连带责任保证;(3)要求担保人提供内部决议并形式审查;(4)建立保证金管理和提货单签发流程;(5)密切监控资金流向和货物状态;(6)在借款人违约时及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避免超过保证期间。

Q9:保证人承担责任后能向债务人追偿吗?

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无法实现。这正是担保的商业风险所在——保证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和自己的代偿能力。

Q10:保兑仓交易中的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有什么风险?

如果银行开立了承兑汇票并交付给卖方,但卖方并未实际发货,而是将资金回流给买方使用,这就是典型的”名为保兑仓、实为借款”。对于卖方而言,一旦买方违约,卖方需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而手中没有货物可以处置,只能向买方追偿,风险极大。对于银行而言,如果明知资金回流仍放款,可能被认定为参与虚构贸易背景,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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