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
裁判规则: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有效,要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综合考量依法作出判定。以房屋买卖形式掩盖借款担保、实际并非真实买卖的,应认定买卖合意不真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裁判文书选登;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一、典型案情:借款还不上,房子”被卖了”?
(一)基本事实
2014年10月,葛亮因资金周转需要,与第三人肖忠香签订借款及抵押担保协议,以自己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担保。此后,葛亮无力按期还款。
在借款清偿过程中,葛亮发现自己的房屋被通过一系列”公证授权+买卖”的安排转手:先是出具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后房屋被以”买卖”的名义过户到李辉等人名下。葛亮认为,自己本意只是借款担保,从未有过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套路贷背景下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的安排,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二)被告抗辩
被告李辉辩称,房屋买卖系葛亮真实意思表示,其持有葛亮亲自签署并经过公证授权的文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办理过户登记,自己是善意购房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葛亮无权要求返还房屋。
(三)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诉房屋买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判决相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应返还葛亮。李辉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二、争议焦点
- 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能否当然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 以房屋买卖形式掩盖借款担保的行为,其真实法律性质如何认定?
- 如何查明”套路贷”背景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名义购房人能否以善意第三人身份对抗真实权利人?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一)公证授权文书并非”万能凭证”
核心规则: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当事人手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看似”程序完备”,但债权的真实意思仍需查明。公证仅能证明授权行为本身在形式和主体上的真实性,并不能当然证明实际签署买卖合同就是当事人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愿。尤其在涉”套路贷”纠纷中,借款人常被诱导出具授权文书,其真实意图往往并非出卖房屋,而是提供担保或清偿借款。
(二)查明真实意思与隐藏行为
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是透过”买卖”的外观,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民事法律关系。当房屋买卖仅系借款担保的掩盖形式时,其背后隐藏的法律关系是借贷与担保,而非所有权的真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应分别认定:
- 表面行为(买卖):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 隐藏行为(借款担保):其效力依照借款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判断,若不存在无效事由则有效,但房屋不发生真实的买卖所有权转移。
(三)综合考量全案因素
法院并非仅凭单方陈述判断,而是综合考量:
– 房屋买卖价格与市场价是否明显不符;
– 当事人之间是否原本存在借贷关系、买卖发生在还款不能之后;
– 房款是否实际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异常;
– 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当事人参与程度;
– 从”借款—公证—过户”的时间线与操作方式判断是否具有”套路”特征。
(四)名义购房人不能当然获得保护
虽然名义购房人可能主张自己系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对价并办理过户,但若其参与或明知系虚假买卖、配合实现担保目的,则不能以善意取得对抗真实权利人。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真实、善意、支付合理对价的第三人,而非配合”套路”操作的关联方。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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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警惕”以房抵债、公证过户”的话术陷阱。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借款人急用钱、法律意识薄弱的心理,诱导签署”房屋买卖+委托公证+过户”一揽子文件,名义是担保或”走个流程”,实则窃取房产。借款前务必看清每一份文件的名称与性质,凡涉及房屋买卖、过户、授权的文件,都应明确其真实法律后果,切勿轻易签署空白或委托授权文件。必要时,应当场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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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套路”的五个信号:①借款时要求同时签买卖合同或出具全权委托公证;②放款金额与借条金额明显不符或预先扣息;③还款稍有逾期就以”违约”为由主张买卖/过户;④房款声称已付却无真实转账或转账后回流;⑤整套操作由放贷方主导、时间异常紧凑。若同时具备多项,就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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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路径(针对被”套路”的房主):①及时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恢复权利,并主张赔偿;②收集借款、转账、”买卖”、公证、过户全套证据,重点固定资金流向与时间线;③涉嫌刑事犯罪的(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等),应及时报案,刑事与民事程序可并行推进;④若房产已被进一步转卖,尽快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标的物灭失或被善意第三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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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善意购房者:保留”真实买卖”证据。购房者若确系真实交易,应保存完整的议价记录、支付凭证、实地看房记录、合同磋商过程等,以证明自己系善意、支付合理对价、不知情。否则,一旦涉及套路贷纠纷,可能被认定为”配合担保目的”的关联方而不受善意取得保护。对于贵州的二手房交易,建议通过正规中介、资金监管账户转账,保留全过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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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并非免责金牌。无论债权人还是购房者,都不应误以为”经过公证就万事大吉”。公证文书的内容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仍可被审查推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公证授权书在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中的证明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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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与刑事线索移送。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若发现涉嫌“套路贷”诈骗、虚假诉讼、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线索,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应善用这一机制,发现犯罪线索及时举报,既维护自身权利,也有助于打击黑恶势力。2020年前后国家多部门联合部署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被害人应充分利用刑事司法资源,对涉嫌犯罪的放贷方形成威慑,追缴违法所得,弥补民事维权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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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买卖”与“让与担保”的边界。并非所有“名为买卖实为担保”的安排都是无效的。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在合理范围内(清偿债务后返还、不得约定流押)可被承认其担保效力;但若当事人以虚假意思表示掩盖、配合“套路贷”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则相关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区分标准在于:真实交易与担保目的的可分离性、是否存在流押条款、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当事人主观善恶。本案确立的“查明真实意思”规则,正是这一判断的方法论基础。对于贵州企业主和高净值人群以房担保的融资安排,建议明确采用规范的抵押或让与担保结构并办理登记,避免被误判为虚假买卖。
五、常见问题解答(FAQ)
Q1:我借了钱,对方让我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办了公证,算真的卖房吗?
很可能不算。 如果房屋买卖只是为了给你的借款提供担保,并非你真实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那么根据法律关于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该”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判断标准在于你的真实意图是”卖房”还是”担保”。法院会结合借款背景、房款是否真实支付、价格是否合理等综合认定。
Q2: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暴力催收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其显著特征是”套路”,目的在侵吞财产而非真实借贷。
Q3:经过公证的授权书、买卖合同,法院还会认定无效吗?
会。 公证只能证明签署文件这一行为的真实存在,不能证明文件内容所反映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法院审理涉套路贷案件,会穿透形式、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查明买卖系虚假意思表示、掩盖借款担保,即使经过公证,仍可能认定买卖无效。
Q4:房子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了,我还能要回来吗?
视情况而定。 如果能证明第三人是配合”套路”的关联方或明知虚假买卖,不构成善意取得,就可以请求返还房屋、恢复登记。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可能构成善意取得,你则难以直接要回房屋,但可以追究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并通过刑事程序追缴赃款。
Q5: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我欠的借款还要还吗?
要还,但只还真实借款。 买卖无效不影响真实的借贷关系;隐藏的借款担保行为本身就有效。你需要按实际借款本息偿还,但”套路贷”中虚增的部分、预先扣息、不合理的高额”违约金”等,法院不予支持,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不能计入。
Q6:对方说我违约了就要收房,合理吗?
不合理,这是典型的”肆意认定违约”。 真实借贷关系中,仅以”买卖”形式约定违约收房,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失公平的安排。《民法典》明确禁止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类似”违约收房”的约定依法无效。
Q7:贵州的房主发现自己可能被套路贷了,第一时间该做什么?
建议三步走: ①立即固定证据——保存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公证文书、”买卖合同”、微信聊天、录音录像等,尤其注意资金流向异常凭证;②对尚登记的房产,尽快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转移;③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维权路径,若涉嫌刑事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越早行动,挽回损失的可能性越大。
Q8:购房者怎么避免买到”套路贷”背景的问题房?
建议: ①核实卖方身份与产权状况,确认房屋无高额抵押、查封;②通过正规中介与资金监管账户完成交易,避免”私下现金+委托公证”的异常模式;③签订合同时要求卖方本人到场,查验身份与证件原件;④保留议价、看房、付款全过程记录。一旦发现房屋来源异常或卖方身份存疑,及时中止交易并咨询律师。
Q9: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会不会只看公证文书就判我输?
不会。 最高法公报确立了“不宜仅凭公证授权文书一律认定有效”的裁判规则,法院会综合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思、价格合理性、资金流向、操作过程等全案因素。这一点正是本案的核心价值,贵阳地区的借款人与房主在类似案件中应当放心主张自己权益,不必因对方持有公证文书而怯于诉讼。
Q10:我是被“套路贷”的一方,损失已经发生,能获得赔偿或赔偿范围是什么?
可以主张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利息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房产已被恶意处置造成损失,你可主张返还房屋或折价赔偿;同时,实际多付的利息、虚构的“违约金”、被强行占有的租金收益等,都可一并主张。若放贷方系违法犯罪,经刑事追赃程序还可追缴其非法所得用于退赔。建议保存好全部损失凭证。
Q11:房产已经被过户给第三人,第三人又卖给了下家,下家签合同会不会受影响?
若房屋来源涉嫌套路贷,下家购房存在退货风险。 法院可通过执行、刑事追缴程序解除后续登记。下家若在购房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如房屋被查封、来源异常、价格异常低),可能不被认定为善意取得,最终面临房财两空。因此,购买二手房务必核实前几手交易的合法性与权属状况,必要时查询涉诉记录。纵览本案,最高法公报确立的“查明真实意思、穿透形式审查”规则,为借款人、房主与购房者提供了统一的行为指引:杜绝虚假买卖、捍卫真实权利,是司法对市场交易安全和诚信原则的双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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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