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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建设工程律师: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如何结算?

2026-06-22 预计阅读 4 分钟 浏览 0

建设工程 / 法治动态 浏览 0

导读:建设工程领域大量施工合同因无资质、借用资质、未招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原因被认定无效。很多承包人一听”合同无效”就以为工程款要不回来了,这是天大的误解。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依然能拿到工程款。本文结合《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讲清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款的结算规则。

一、施工合同常见的无效情形

根据《建筑法》《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
  •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实务中,这几类无效情形往往交织出现,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最常见的争议起点。

二、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算?核心是”参照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793条确立了核心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意味着:

  • 工程质量合格:尽管合同无效,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承包人不会因合同无效而少拿工程款;
  • 所谓”参照”,是指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单价、费率等作为结算依据,而非合同有效时的全面履行。

这一规则的立法本意,是避免发包人因合同无效而无偿占有工程成果,体现了”实付实结、不得不当得利”的公平原则。

三、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民法典》第793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 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参照约定折价补偿;
  • 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且需根据双方过错分担损失。

因此,工程质量是承包人能否拿回工程款的”生命线”。质量合格,无效合同也能拿钱;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则可能血本无归。

四、合同无效后,违约金、利润还能主张吗?

这是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结算的最大差别:

  • 不能主张违约金: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随之无效,承包人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可得利益受限:承包人原则上只能就已完工程获得折价补偿,难以主张预期利润等可得利益;
  • 利息仍可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属于资金占用补偿,承包人仍可依据司法解释主张。

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对承包人最大的损失不是工程款本金,而是违约金和预期利润。这也是合规签约的重要意义所在。

五、过错责任如何分担?

司法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例如:

  • 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资质仍签约的,发包人也有过错;
  • 承包人通过挂靠、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承包人过错明显。

法院会综合考量缔约过错、履约情况、损失成因等因素,按比例分担因合同无效产生的额外损失(如停工损失、质量缺陷损失等)。

六、实务操作要点

  1. 固定质量证据:竣工验收报告、质量合格证明是参照折价补偿的前提,务必妥善保存;
  2. 保存计价依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量签证、结算文件等,是”参照约定”的基础;
  3. 区分本金与损失:工程款本金按折价补偿主张,违约金不主张,利息单独主张,过错损失按比例分担;
  4. 必要时申请鉴定:对工程造价、质量有争议的,及时申请司法鉴定固定数额。

结语

合同无效绝不等于”白干一场”。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完全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拿回工程款——这是法律对实际施工成果的保护。但无效合同确实会让承包人失去违约金和预期利润,并可能因过错分担额外损失。遇到合同效力争议,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围绕质量、计价、过错三条主线制定结算和维权方案。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建设工程纠纷获得帮助,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我们”页面与刘正刚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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