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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解析

2026-06-21 预计阅读 6 分钟 浏览 1

建设工程 / 法治动态 浏览 1

导读:建设工程领域所谓的”黑白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两份内容实质性不一致的合同——”白合同”通常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黑合同”则是双方私下签订、未经备案、用于实际履行的”阴阳合同”。一旦发生工程款结算争议,应当以哪一份为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5号)明确了裁判规则。本文从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法律效力、结算依据、举证责任等维度,结合最新司法实践,系统梳理这一高频争议焦点。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

实务中所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而是行业俗称。其法律内核是:

  • 白合同:依法经过招投标程序后签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合同;
  • 黑合同:当事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内容与中标合同实质性不一致的协议,通常未经备案。

典型表现包括:白合同写明工程款 1 亿元、180 天工期,但双方私下又签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按 8500 万结算、120 天竣工——后者就是”黑合同”。

二、《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明确态度

《民法典》第791条第3款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确立了一项核心规则:必须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时,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这是为了保护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遏制串通投标和事后变更的灰色操作。

三、哪些工程必须经过招投标?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 项目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标准(施工合同估算价 400 万元以上等)。

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黑白合同”问题,处理规则不同——下文第七节专门讨论。

四、何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不是任何一处差异都构成”实质性不一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列举了四类实质性内容

  1. 工程范围:施工内容、面积、楼层、配套设施等;
  2. 建设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总工期天数;
  3. 工程质量:质量标准(合格/优良/鲁班奖等)、质保期;
  4. 工程价款:总价、单价、计价方式(固定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等)、价款调整条款、付款方式与节点。

下列差异原则上不构成实质性变更(除非涉及上述四项):

  • 项目经理变更;
  • 具体施工方案调整;
  • 争议解决方式从诉讼改为仲裁(实务存在争议);
  • 办公条件、协调机制等履约辅助条款。

五、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黑白合同”,谁举证

主张以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的一方,需举证证明:

  1. 白合同经过合法招投标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2. 存在另一份合同(黑合同);
  3. 两份合同就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其中之一存在实质性不一致

常见证据包括: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登记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账单、付款凭证(反映实际按”黑合同”价款付款)等。

反向举证:主张以”黑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的一方,需证明该协议属于正当变更——如基于设计变更、签证、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继续履行。

六、”非实质性变更”该如何认定?看法院的裁判倾向

最高法在 2019 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延伸文件)中提出:”对于实质性内容的认定,要从严把握,避免将合同正常的补充和细化错误地认定为’黑合同’。”

实务中法院倾向认定属于正常变更的情形:

  • 政府文件调整工程范围/规划,导致原合同价款无法执行;
  • 因勘察设计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合同价款随之调整;
  • 因发包人原因(如三通一平不到位)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 不可抗力、政策性人工材料涨价导致的价款调整(合同中已有调价条款)。

反之,下列情形构成黑白合同

  • 中标后双方签订”垫资让利”补充协议(如让利 15%);
  • 中标合同载明固定总价 1 亿元,私下约定”按实结算”;
  • 压缩工期(如从 360 天缩至 180 天)以获取奖励;
  • 降低质量标准(如从”优良”改为”合格”)。

七、非必须招标工程的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对于法律规定不需要招投标但当事人自愿招投标的工程,”黑白合同”如何处理?最高法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中并未直接规定。司法实务主流观点:

  • 当事人自愿招投标,但事后协议变更的,原则上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最后一份合同为准
  • 除非该协议存在《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情形。

这一规则的逻辑是:当事人自愿招投标的,招投标程序并非法定必须,事后变更不损害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八、”黑白合同”判决后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一旦认定为黑白合同,并以白合同为准,工程款结算思路:

  1. 计价方式按白合同约定执行(如约定按图纸预算 + 综合费率);
  2. 单价/综合单价适用白合同口径;
  3. 变更签证、设计变更等实际发生且符合签证程序的,按签证内容增减;
  4. 实际已付款项与应付款的差额,由发包人补付(或承包人退还)。

注意:黑合同中约定的”让利”条款一旦被否定,承包人按白合同足额结算后,发包人不得再以”已让利”为由抗辩。

九、对承包人的实操建议

  1. 慎签”让利协议”:白合同中标后,发包人压价让利的补充协议属于高风险条款——可能被认定为黑合同被否定,也可能在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承包人真实意思的证据。建议拒签或要求白合同同步变更并备案。
  2. 变更必须留痕:合同履行中确有变更需求的,通过签证、设计变更通知等正式程序固定,避免事后被认定为”黑合同”。
  3. 把握白合同优先抗辩:实际履约低于白合同条款(如低价结算)但符合白合同的,承包人可在诉讼中明确主张按白合同结算,前提是白合同合法有效。
  4. 诉前固定证据:完整保存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备案凭证、所有补充协议、签证、付款凭证、对账单等。

十、对发包人的实操建议

  1. 规避”双合同”操作:必须招标工程不要为压价而事后签订”让利合同”——既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又可能因黑合同被否定承担额外结算责任。
  2. 合理使用变更机制:有合法变更需求的,通过正式签证程序进行,避免私下另签协议。
  3. 明确风险条款:白合同中预留充分的价款调整、签证审核、争议解决等机制,减少事后”私下变更”的需求。

结语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是工程款结算争议中最复杂、最高频的焦点之一。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九民纪要等系列文件,确立了“必须招标工程,以中标合同为准;非必须招标工程,尊重意思自治”的两元裁判规则。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各阶段,都应当对照法律规则严格操作,避免事后陷入被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标的大、证据多、专业性强,建议当事人在签约阶段即邀请专业建设工程律师介入审查,发生争议时及时寻求刘正刚律师团队专业意见。

本文系普法实务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需结合个案事实和最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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