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正刚律师|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咨询电话:13885187222
刘正刚律师网重大刑事辩护|疑难民商事诉讼电话咨询 13885187222
最新经典案例
刘正刚律师网法律实务

贵阳建设工程律师: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2026-06-22 预计阅读 8 分钟 浏览 2

建设工程 / 法治动态 浏览 2

导读:”挂靠施工”在建筑行业是公开的秘密——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被借用资质的企业收取”管理费”。这种模式看似各取所需,实则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合同无效、责任连带、资质吊销、甚至刑事追责。本文结合《民法典》《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系统梳理挂靠施工的认定标准、各方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规则,帮助发包人、被挂靠企业和实际施工人厘清边界、防范风险。

一、什么是”挂靠施工”?如何认定?

挂靠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没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无法承接特定工程的情况下,借用有资质或资质等级较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被借用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被借用名义的企业称为”被挂靠企业”,借用名义的单位或个人称为”挂靠人”(即通常所说的”实际施工人”)。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挂靠,通常综合考察以下特征:

1. 无资质或资质不足

挂靠人自身没有施工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足以承接涉案工程。这是挂靠最本质的特征。

2. 借用资质、收取管理费

被挂靠企业不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仅出借资质、证照、印章,并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通常 1%—5%)收取”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或”资质使用费”。

3. 挂靠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工程的人、材、机投入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工程盈亏归挂靠人,被挂靠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资金往来、人员管理、材料采购均与被挂靠企业财务体系相分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内部承包中承包人是企业的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人事关系,使用企业的资质和管理体系;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通常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和管理隶属关系。这一区分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是诉讼中的核心争点。

二、挂靠施工合同的效力:一律无效

根据《建筑法》第26条、《民法典》第1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这意味着:

  • 挂靠人借用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样无效

合同虽然无效,但《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也就是说,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仍可主张工程款——这是对工程款”实付实结”原则的体现。但如果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则需根据修复后是否合格、过错责任分配等情况另行处理。

三、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

很多企业觉得”出借资质收点管理费、不实际干活就没风险”,这是严重的误区。被挂靠企业面临的风险往往最重:

1. 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合同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对发包人而言,被挂靠企业就是合同相对方。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工期违约、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直接向被挂靠企业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后,虽可向挂靠人追偿,但挂靠人往往缺乏偿付能力,追偿落空的情形比比皆是。

2. 对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承担清偿责任

实践中,挂靠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的情况极为常见。被挂靠企业作为名义上的施工单位,常被法院判令承担清偿或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导向下,企业很难脱责。

3. 行政处罚与资质风险

根据《建筑法》第6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企业而言,这是”伤筋动骨”的风险。

4. 安全事故的刑事风险

若挂靠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挂靠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因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出借资质带来的”管理费”收益,与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完全不成比例。

四、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风险

1. 工程款主张受限

虽然《民法典》第793条和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因合同无效,挂靠人无法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利润等可得利益,只能就已完工程的合理对价折价补偿,权益保障打了折扣。

2. 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争议

关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存在争议。多数观点认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承包人”,而挂靠人并非合同名义上的承包人,故难以直接以自己名义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借助被挂靠企业的名义,权利行使存在不确定性。

3. 管理费”打水漂”且不受保护

挂靠人交纳的管理费,因挂靠协议无效,理论上属于不当得利可主张返还;但实践中法院常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管理费的处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4. 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的条件严格

司法解释允许实际施工人在特定条件下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但仅限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且需满足转包、违法分包等前提。挂靠情形能否适用,各地裁判口径不一,维权路径并不顺畅。

五、发包人的风险与防范

发包人也并非高枕无忧:

  • 合同无效风险:明知或应知对方是挂靠施工仍签订合同,合同无效,工程结算、工期、质量约定均可能落空;
  • 质量与安全风险:挂靠人施工能力良莠不齐,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
  • 重复付款风险:若发包人已向被挂靠企业付款,又被实际施工人主张,可能面临重复支付的争议。

防范建议:发包人在发包前应严格审查承包企业的资质、项目经理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社保缴纳记录、企业实际履约能力,避免与”空壳挂靠”主体签约;付款时核实收款主体,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记录。

六、各方责任承担规则小结

结合裁判规则,挂靠施工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可归纳为:

  • 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被挂靠企业以自己名义收取后应转付,怠于转付的需担责。
  • 质量责任: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内部按过错分担。
  • 农民工工资:被挂靠企业作为名义用工主体,通常需承担清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 安全事故:按过错和管理职责分配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管理费:协议无效,原则上可主张返还,但法院会考量双方过错综合处理。

七、实务操作要点

  1. 对企业:坚决杜绝出借资质。”管理费”收益微薄,风险却是连带责任、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得不偿失。确需扩展业务应通过合法的联合体、分公司、规范的内部承包等方式。
  2. 对实际施工人:尽量通过取得资质、加入有资质企业成为正式员工等合法路径承揽工程;确已形成挂靠事实并发生纠纷的,注意保留施工投入、工程量、验收、付款等全套证据,为主张折价补偿做准备。
  3. 对发包人:发包前严审资质和履约能力,履约中核实收款主体,纠纷中区分名义主体与实际施工人,避免重复付款。
  4. 证据为王:无论哪一方,施工合同、挂靠/内部承包协议、管理费支付凭证、人材机投入记录、竣工验收文件、往来函件都是认定挂靠关系和分配责任的关键证据。

结语

挂靠施工是建筑行业的顽疾,其”低门槛、高风险”的特性决定了它从来不是一条安全的捷径。对被挂靠企业而言,一纸资质换来的可能是连带赔偿和资质吊销;对实际施工人而言,无效合同下的权益保障始终打着折扣;对发包人而言,则是质量、安全和重复付款的多重隐患。唯有回归”有资质者承揽、靠实力者中标”的正轨,才能真正规避风险。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裁判规则细密,遇到挂靠施工相关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证据制定维权或抗辩方案。

(本文为普法参考,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具体建设工程纠纷获得帮助,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我们”页面与刘正刚律师联系。)

延伸阅读:建设工程纠纷实务系列

一键电话咨询:13885187222
滚动至顶部
一键电话咨询:13885187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