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在起诉状中自认的事实,能否在诉讼中反悔?对方当事人还需要对这些事实另行举证吗?司法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为了追求胜诉结果,在起诉时夸大事实、隐瞒不利信息,却忘了——自己亲笔写下的起诉状,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本文结合一起农村公路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已脱敏处理),解析起诉状自认事实的法律效力及其对诉讼双方的影响。
一、基本案情:起诉状里写了什么?
在该实务案例中,实际施工人颜某(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以某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颜某在起诉状中明确陈述了以下事实:
- 施工企业将涉案项目分包给颜某进行施工;
- 双方签订了《土石方路基开挖工程施工合同》;
- 颜某按照合同完成了施工工作;
- 施工企业仅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
基于上述事实,颜某要求施工企业支付剩余工程款2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等。
这些看似普通的陈述,在实际诉讼中产生了两个层面的”自认”效果——正面确认了对己方有利的合同关系和施工事实,同时也对己方不利地确认了”已付10万元”这一关键事实。
二、起诉状中的自认:对谁有利?对谁不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同时,根据该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诉讼中的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颜某在起诉状中自认了以下事实:
- “施工企业将涉案项目分包给颜某进行施工”——这一自认直接确认了颜某与施工企业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对施工企业而言,无需再就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另行举证;
- “双方签订了《土石方路基开挖工程施工合同》”——这一自认确认了合同的真实存在,施工企业无需再就合同是否签订、内容是否真实承担举证责任;
- “施工企业仅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颜某主动承认收到10万元,这一自认直接降低了施工企业尚欠工程款的计算基数。
从这个角度看,起诉状既是主张权利的工具,也是固定对己不利事实的”自认文书”。当事人在起草起诉状时,应当审慎对待每一个事实陈述——因为这些陈述一旦在诉状中固定下来,就可能被法庭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方无需再另行举证证实。
三、诚信诉讼的核心:不得出尔反尔
诚信诉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保持言行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推翻自己已经作出的陈述。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随意否认自己在起诉状中确认的事实,将导致诉讼的混乱和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在本案中,法院的审理过程也体现了诚信诉讼的要求:
- 颜某在起诉状中陈述”施工企业仅付款10万元”,但在庭审中——通过被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和通话录音——进一步确认了颜某实际收到了多笔款项(转账42260元+通过通话录音确认的10万元),共计142260元。法院据此认定了已付工程款金额;
- 颜某主张合同总价款为35万元,但施工企业在答辩中提出总价为24.5万元。法院综合各方证据,结合双方认可的收方记录、预算表等文件,最终结合实际施工情况作出了认定。
这一过程说明: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即使事后想反悔或变更,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撑,否则法庭将以起诉状中的自认为准。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防止了当事人通过随意变更陈述来获取不当诉讼利益。
四、诚信诉讼对当事人的实践意义
1. 对原告(起诉方)
- 起草起诉状时,应当客观、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不能为了抬高诉讼请求而选择性陈述;
- 起诉状中确认的已付款金额、合同关系、施工事实等,都会在诉讼中约束自己;
- 一旦在起诉状中自认了对己不利的事实,事后推翻的难度极大——需要有相反证据且能够合理解释自认的原因;
- 不如实陈述的,不仅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2. 对被告(应诉方)
- 应当仔细阅读原告的起诉状,逐项梳理原告自认的对己方有利的事实;
- 对于原告在起诉状中已经自认的事实(如合同关系、已付款金额等),被告无需再另行举证,可以直接引用原告的自认作为抗辩依据;
- 如果原告在庭审中试图推翻起诉状中的自认,被告应及时向法庭指出该陈述属于诉讼中的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实务操作要点
- 起诉状是诉讼的起点,也是事实自认的第一载体——每一个事实陈述都应当有证据支撑,并考虑到其对己方可能的约束力;
- 诉讼中自认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这是减轻己方举证负担的重要策略,但也意味着己方应审慎陈述;
- 民事证据规定和民诉法解释均明确: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果已经作出的自认确与事实不符,应尽快向法庭申请撤回自认,但撤回自认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认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下作出的);
- 建设工程纠纷证据复杂、法律关系多重,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起草诉讼文书,避免因自认不当而陷入被动。
结语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的基石。”起诉状认可的事实,被告不用举证”这一规则,既是对诚信当事人的保护,也是防止诉讼欺诈的重要手段。本案中,法院正是根据双方在起诉状和庭审中自认的事实,结合全案证据作出了公正裁判。对这一规则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是诉讼律师和当事人都应当掌握的基本功。如果您在建设工程纠纷或其他民商事诉讼中需要专业帮助,欢迎联系刘正刚律师:13885187222(贵阳)。
(本文为普法参考,所涉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均已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