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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公司名义发包工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方要工程款?

2026-06-22 预计阅读 6 分钟 浏览 1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被冒用公司名义的人欺骗、签订无效合同后干了活却拿不到工程款的情形时有发生。当骗子的行为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时,实际施工人还能向总承包方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吗?本文结合一起”组组通”农村公路护栏安装工程纠纷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已脱敏处理),解析冒名发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路径、总承包方的抗辩与应对策略,以及多方调解方案的法律效果。

一、冒用公司名义发包工程,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总承包方主张权利?

在该实务案例中,发包人将某县农村公路工程总承包给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总承包方)。后案外人刘某某冒用”M公司”的名义,与总承包方签订了《公路护栏安装工程承包协议书》。随后,刘某某又将工程转交给实际施工人陈某某进行施工。

陈某某投入了大量人力、材料完成了部分护栏安装工程,但刘某某未向其足额提供符合合同标准的护栏材料,导致陈某某无法完成施工和通过验收。后刘某某因合同诈骗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认定其冒用公司名义、未获得授权等相关犯罪事实。陈某某在刑事判决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总承包方和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总承包方的抗辩理由是:其与陈某某之间没有直接合同关系,陈某某系与刘某某冒用的”M公司”签订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总承包方不应对陈某某承担责任。同时,刑事判决已经查明刘某某的犯罪事实,实际施工人的损失应当向刘某某追偿。

二、合同相对性原则与突破路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实际施工人未与总承包方或者发包人签订合同,原则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特殊的救济路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属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与冒用公司名义的个人(非合法的承包方)签订的合同,该协议对总承包方没有约束力,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该条款直接向总承包方或发包人主张权利,存在较大争议。

在本案中,总承包方即据此进行了抗辩,认为陈某某并非自己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工程款。

三、刑事犯罪背景下的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

当实际施工人的损失系因他人的犯罪行为(如合同诈骗)所产生时,实际施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

  • 刑事追缴退赔: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判决犯罪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案中刑事判决已确认刘某某的犯罪事实,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刑事追缴程序主张退赔;
  • 民事诉讼: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就损失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赔偿;
  • 与总承包方协调:在实际施工人的劳动成果确实被工程所利用的情况下,总承包方和发包人出于商业和社会责任考虑,也可能通过调解或协商的方式给予实际施工人适当补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于主张工程款。如果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此时,实际施工人需要就对方的过错、自身损失大小以及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本案的调解方案:多方共赢的实践探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了多方调解协议:

  • 确认案涉工程部分系实际施工人陈某某实际施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工程款余款为116万余元;
  • 总承包方同意在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发包人在欠付总承包方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实际施工人自愿放弃向犯罪人刘某某主张退赔的权利;
  • 犯罪人刘某某放弃就已供应材料向实际施工人主张的权利。

这一调解方案实现了”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效果:实际施工人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总承包方和发包人承担了合理范围内的责任,刑事追缴和民事诉讼之间的重复受偿风险得到了控制。

五、各方的风险防范与应对建议

1. 对总承包方

  • 建立严格的分包/转包管理制度,明确约定未经同意不得转包;
  • 对合作方的资质和授权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冒名签约;
  • 一旦发现实际施工人出现,及时固定合同关系和沟通证据,明确自身立场;
  • 在调解或谈判中,注意将垫付款项与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挂钩,避免双重支付。

2. 对实际施工人

  • 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公司的资质和授权,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 对合作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与总承包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和授权范围;
  • 保留施工过程的全套证据(施工日志、收方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
  • 一旦发现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争取在刑事程序中获得退赔。

3. 对发包人

  • 严格审查总承包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 一旦发现层层转包或实际施工人出现,及时介入协调,避免纠纷扩大化。

六、实务操作要点

  1. 实际施工人被冒用公司名义的个人欺骗后,应优先通过刑事追缴退赔程序维权;
  2.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向总承包方或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面临较大的诉讼风险;
  3. 调解是一种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避免漫长的诉讼周期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
  4. 总承包方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在垫付后将追偿权与发包人的欠付工程款对接,保护自身利益;
  5. 建设工程纠纷证据要求高、法律关系复杂,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结语

冒用公司名义发包工程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也给总承包方和发包人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加强事前审查、及时刑事报案、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是更为务实的维权路径。对总承包方和发包人而言,完善合同管理、加强资质审查、妥善处理纠纷,是防范此类风险的关键。如果您的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纠纷中遇到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切实可行的维权或抗辩方案。贵阳建设工程律师咨询电话13885187222。

(本文为普法参考,所涉案例当事人及案号均已脱敏处理,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获得帮助,欢迎通过本站联系我们页面与刘正刚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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