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执行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是常见的逃避执行手段之一。登记在配偶名下的股权,能否因被执行人的个人债务被强制执行?配偶能否以”股权登记在我名下,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为由排除执行?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配偶名下股权的执行规则。
一、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股权登记在配偶名下,但若该股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形成,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财产份额,属于其责任财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配偶以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二、核心规则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股权,如系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排除对被执行人财产份额的执行;
- 在执行中,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财产份额,配偶可就其份额主张保留相应权益。
三、实务要点
- 债权人申请执行时,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登记在配偶名下,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财产采取查控措施;
- 被执行人配偶主张排除执行的,应当举证证明该财产系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 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保留配偶的份额。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22,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