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前案生效裁判已认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后案在执行阶段是否可以直接追加?本文结合一则典型案例解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后的追加执行规则。
一、核心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裁判要旨
前案生效裁判已认定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该认定对后案具有既判力。在后案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依据前案生效裁判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无需另行提起诉讼。这一规则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避免了债权人的诉累。
三、实务要点
-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认定可以在前案诉讼中完成,后案执行阶段可直接追加;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范围以未出资范围为限;
- 股东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抗辩的,不适用于已认定加速到期的情形。
(本文素材来源于《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执行案例》案例21,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