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速览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的预设条件,如实施添加、删除数据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财物权限的,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案由: 诈骗罪
本文由刘正刚律师撰写。刘正刚,法学博士,资深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网络犯罪业务。
一、典型案情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顾立伙同其父亲顾全飞,利用部分旅客乘坐东方航空公司航班后产生里程积分但未注册成为”东方万里行”会员的管理漏洞,实施了一系列诈骗行为。
具体作案手法分为两步:
第一步,非法获取积分。 顾立等人通过其在航空服务行业工作中掌握的旅客姓名、身份证号、航班信息等个人信息,在旅客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关联旅客信息,擅自将旅客注册为”东方万里行”会员,使旅客已产生的飞行里程积分进入由被告人控制的会员账户。
第二步,兑换机票变现。 待需要兑换免费奖励机票时,被告人采取两种方式绕过东航验证机制:一是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将乘机人假冒为会员的直系亲属,提交东航人工审核后立即生效为受益人;二是在东航官网操作积分兑换过程中,利用自行编写的电脑软件绕过东航计算机系统的验证环节,直接添加受益人信息并兑换免费机票。
经查,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取多名旅客的航空里程积分,兑换免费机票数十张,造成东方航空公司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2017年7月26日,顾立、顾全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
第一,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获取航空积分并兑换机票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要通过技术手段绕过东航计算机系统验证,其行为更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而非诈骗罪。
第二,航空公司计算机系统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传统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交付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欺骗的是计算机系统而非自然人,机器能否”被骗”存在争议。
第三,顾全飞作为父亲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顾全飞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和作用大小,关系到主从犯的认定。
三、法院裁判要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指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处分财产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者预设的条件,使控制者陷入错误认识并授予行为人获取财物权限的,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东航的里程积分系统是由东航公司预先设置规则和条件的自动处分系统,积分兑换机票的规则是明确的——只有会员本人或其添加的受益人才能使用积分。被告人通过假冒旅客身份注册、伪造亲属关系、绕过系统验证等手段,使东航系统”误以为”被告人是合法的积分权利人或其授权受益人,从而”自愿”发放免费机票,完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利”的因果链条。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手段,诈骗是目的
被告人使用软件绕过系统验证的行为,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特征,但其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航空公司的财产(免费机票)。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关于”机器能否被骗”
法院认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是自然人意志的延伸,系统执行的是控制者预先设定的处分规则。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满足系统预设条件,实质上是使系统控制者(航空公司)通过其系统陷入错误认识。这与直接对自然人实施诈骗在法律评价上没有本质区别。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顾立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顾全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四、刘正刚律师实务提示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其核心构造为五阶段因果链条:
- 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 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
- 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机器能否被骗”的司法立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机器能否被骗”的立场经历了演变:
- 传统观点:机器没有意志能力,不能被骗,针对机器的非法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
- 现代观点(本案采纳):具有财产处分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权利人意志的延伸,通过满足系统预设条件使系统”自愿”交付财物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 关键区分:如果是完全绕过系统验证、秘密转移财产(如破解转账系统直接划款),更接近盗窃;如果是通过输入虚假数据使系统作出处分决定,则更符合诈骗。
(三)利用网络系统漏洞的常见犯罪定性
| 行为方式 | 可能罪名 | 关键区别 |
|---|---|---|
| 伪造身份通过系统验证获取财产 | 诈骗罪 | 系统基于错误验证”自愿”交付 |
| 破解系统直接转移资金 | 盗窃罪 | 秘密窃取,系统不知情 |
| 入侵系统篡改数据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以破坏系统功能为目的 |
| 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提现 | 诈骗罪/盗窃罪 | 视具体行为方式而定 |
(四)航空里程积分的法律属性
航空里程积分具有财产属性,属于可以用金钱衡量并带来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
– 积分可以兑换免费机票、升舱服务、商品等;
– 积分具有明确的市场价值(通常按每公里0.1-0.3元计算);
– 未经权利人同意非法获取并使用积分,属于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五)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在航空服务行业工作中获取的旅客身份证号、航班信息等个人信息注册会员,该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如果被告人还存在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数罪并罚。
航空、酒店、电商等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用于非法用途。
(六)贵州地区网络诈骗案件特点
贵州法院审理的网络诈骗案件中,利用电信网络、计算机系统实施的诈骗占比持续上升。贵阳、遵义等地出现了利用航空里程、酒店积分、信用卡积分等虚拟财产实施诈骗的新型案件。贵州法院对网络诈骗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注重区分诈骗罪与计算机犯罪、盗窃罪的界限,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五、FAQ
Q1:航空里程积分也算财产吗?冒用积分会构成犯罪?
航空里程积分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可以兑换机票、升舱和商品,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范围。未经权利人同意,冒用他人身份获取积分并兑换机票,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非法获取旅客积分兑换免费机票被追究刑事责任。
Q2:利用计算机系统漏洞获取财物,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
关键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如何取得财产的:如果通过伪造信息、假冒身份等方式使计算机系统”自愿”交付(系统误认为行为人有合法权限),构成诈骗罪;如果完全绕过系统验证,在系统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转移财产,则更接近盗窃罪。本案被告人通过假冒身份注册和伪造受益人信息使系统放行,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Q3:机器不是人,怎么能被”骗”呢?
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权利人意志的技术延伸,其执行的验证和处分规则是权利人预先设定的。当行为人输入虚假信息使系统满足预设条件时,实质上是权利人通过系统陷入了错误认识。司法实践中,对于ATM机错误取款、电商系统漏洞下单等类似案件,已经普遍认可”机器可以被骗”的裁判思路。
Q4: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根据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各省可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航空里程积分按其实际兑换价值折算。
Q5:帮家人操作积分兑换也会构成犯罪吗?
关键在于是否获得权利人的真实授权。如果是家人、朋友明确委托你代为操作其本人账户内的积分,属于合法的民事代理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未经权利人知情同意,擅自以他人身份注册并使用积分,即使是家人关系,也可能构成诈骗。本案中父子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Q6:航空公司积分系统有漏洞,利用漏洞算犯罪吗?
系统存在漏洞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法律保护合法的财产关系,不因权利人管理疏忽而免除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就像发现他人房门未锁不能入室取财一样,发现系统漏洞并利用其非法获取财产同样构成犯罪。但如果只是偶然发现漏洞后正常使用(如优惠券叠加),且没有伪造信息或绕过验证,一般不认定为犯罪。
Q7: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哪个更重?
诈骗罪法定刑分三档: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数额巨大三至十年,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或无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刑分两档:后果严重五年以下,后果特别严重五年以上。在牵连犯的情况下(手段行为触犯一个罪名、目的行为触犯另一个罪名),择一重罪处罚。当诈骗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时,诈骗罪处罚更重。
Q8:如何保护自己的航空里程和积分不被盗用?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注册航空公司会员账户,防止他人冒用身份注册;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开通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不要在非官方网站或第三方平台输入航空账户信息;定期检查里程余额和兑换记录;发现异常立即联系航空公司冻结账户并报警;谨慎提供身份证号和航班信息给不熟悉的第三方。
Q9:因工作获取的客户信息能用来注册积分账户吗?
不能。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客户本人同意,不得用于工作目的以外的任何用途。擅自使用客户身份证号、航班信息注册积分账户并兑换机票,不仅可能构成诈骗罪,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罪并罚。航空票务代理、旅行社、酒店等行业从业人员应特别注意。
Q10:遭遇积分被盗用应该怎么办?
发现积分被盗用后:第一,立即联系航空公司客服冻结账户、保存证据;第二,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积分兑换记录、乘机人信息等;第三,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账户异常变动的证据;第四,如造成经济损失,可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建议同时修改所有关联账户的密码,检查是否存在其他信息泄露。
(七)积分诈骗案件中的电子证据
航空里程积分诈骗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认定至关重要。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航空公司后台的账户注册日志、登录IP地址、积分变更记录、受益人添加记录、机票兑换记录;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中的浏览器记录和软件程序;银行转账记录和支付宝、微信支付记录;被告人与同案犯的聊天记录。这些电子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准确定罪量刑。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此类案件提醒航空、酒店、电商等持有大量会员积分的企业,应加强系统安全验证和异常账户监测,建立积分异常变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堵截非法获取积分的行为。
© 刘正刚律师 · 法学博士 · 执业证号:15201200920519292